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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圭武:教育拒绝重点

发稿时间:2011-09-02 00:00:00
来源:中国改革网作者:宋圭武

  从历史看,教育公平的观念源远流长,追求教育公平也是人类社会古老的理念。在历史的早期,古希腊大思想家柏拉图就提出了教育公平的思想,亚里士多德则首先提出通过法律保证自由公民的教育权利。在两千年前,我国古代的大教育家孔子也提出过“有教无类”的朴素教育公平思想。近代西方资产阶级致力于寻求教育公平,18世纪末,教育公平的思想已在一些西方国家转化为立法措施,在法律上确定了人人都有受教育的平等机会。而我国自古代隋朝建立的科举考试制度同样也体现了一种教育公平的理念。

  在2010年,国家主席胡锦涛在讲话中指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是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性任务。”

  要实现教育公平,重点学校制度就应杜绝。

  我国的重点学校制度是上世纪50年代建立的,当时为了快速实现工业化,我国明确规定要集中力量办好一批中小学校,为上一级学校输送优秀人才,所以实施了重点学校制度。实施义务教育法后,国家曾多次强调义务教育阶段不许举办重点学校,但各种变相的重点学校依然大面积存在。一些地区小学有重点小学,中学有重点中学,城市有城市的重点学校,农村有农村的重点学校,另外,大学也有重点大学。由于是重点,国家和地区也就在资金和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都给予了较多投入。如北京一普通中学的校长就曾告诉记者:政府给予我们学校一年的经费才100多万元,而就在附近的某重点中学,建一个操场就花了1000多万元。这种情况是十分不合理的。对此,笔者认为,这种在教育中尤其是在基础教育中体现重点和倾斜的思想,实质是严重违背公平原则的,应予取消。

  首先,教育是基本公共产品,公平的分配原则应是平均。对于基本的公共产品,公平的分配原则就是平均。在“无知的黑幕”假设下,罗尔斯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两个原则。在第一个原则中,罗尔斯就认为,每一个人对于最广泛的基本自由和基本的权利,都应有相同的权利。这里教育尤其是中小学教育,就属于基本自由和基本权利的范畴,所以每一个人理应都有相同的享受权利,而非一部分人的权利大于另一部分人。目前,我国提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其实质就是要实现基本公共产品享受的平均化,教育作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理应是包括在其中的。

  其次,教育不公平严重违背了公平竞争精神。公平竞争包括三个方面:竞争起点的公平、竞争过程的公平、竞争结果的公平。而起点的公平是公平竞争的前提,也是公平竞争的基础,若没有起点的公平,就不会或很难产生真正的公平竞争。而教育是人进入竞争社会前的预备阶段或准备阶段,所以,教育公平是保证竞争起点公平的一个重要基础。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认为,公平关键是人们有理由珍视的那种生活的可行能力的平等。而可行能力,主要包括免受困苦,诸如饥饿、营养不良、可避免的疾病、过早死亡等基本可行能力,以及能够识字算数、享受政治参与等等的自由。这里教育就是保证实现可行能力平等的基础条件。

  再次,教育不公平导致的后果是严重的。其一,导致人力资源配置扭曲。重点培养模式只导致少数精英人士得到好的发展,而更多的人则失去平等发展的机会和能力。其二,对经济增长不利。在早期的经济增长中,实物资本的贡献相对比较大,但随着经济结构的不断转型和知识经济的扩展,人力资本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人力资本损失所导致的经济增长损失也就越来越大。其三,催生贫富分化。产生贫富分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教育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不公平的教育模式会进一步拉大收入差距,并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其四,教育中的重点模式对学生的平等思想和道德建设也不利。在重点学校的学生,就容易产生一种道德优越感和自尊自大人格,而不在重点学校的学生,就容易产生一种自卑和弱势心理。同时,学生在不同学校之间的对立会进一步演化为在社会上的对立,这对社会的平等思想建设也是十分不利的。其五,诱致了严重的教育腐败。一些家长为了子女能上上重点学校,可谓不惜一切代价,尤其在独生子女的中国,家长给子女投入从来都是不考虑经济成本的。在这种情况下,拉关系,走后门,就会泛滥成灾,金钱、权力往往是最后的胜利者。近多年,一些重点学校大兴土木,楼房是越盖越华丽,而学校的一些领导,也是出国越出越远。这些腐败经费来源的基础,多半就是对重点资源的垄断。目前,教育腐败已是十分严重的问题。教育行业曾被评为2003年中国“十大暴利行业”之一。据专家保守测算,10年的教育乱收费从中小学生的口袋里至少搜走了2000多亿元。2000亿!这是多么庞大的数字!更是许多中国人心中永远无法抹去的伤痛,这也是“重点学校”制度下中国教育的耻辱。

  第四,教育中的重点模式本质是特权思想的一种社会表现,反映的是强势原则,而不是公平原则。在一个社会中,特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个是权力;一个是金钱;一个是天赋。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特权阶层总是希望寻找一种保护自身需要的模式,而重点模式就迎合了这种需要。如在封建社会,贵族学校就迎合了贵族阶层特权的需要,这对一般老百姓本质就是不公平的。目前,一些有钱人,通过大量金钱投入让子女受到良好教育,这对穷人本质也是不公平的。同样,对于天赋特权,我们也不能因为学生之间天赋不同而受到不公平对待,不能因为你有天赋你就可以享受比别人多的资源。罗尔斯认为,人的自然天赋的获得类似于纯粹偶然性的“抓阄”,任由自然天赋来确定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在道德上是“任意的”,亦即人们由天赋而得到的利益是不应得的。根据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一个合乎正义的社会体系,应该使任何人都不会因为他在自然资质分配中的偶然地位或者社会中的最初地位得益或受损,而不同时给出或收到某些补偿得益。那些天赋较高的人,只有在改善那些天赋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的状况的前提下才有资格享有由自己幸运的天赋得到的好处。由此,为了使所有的人都能获得一种公平的机会平等,社会应该更多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也就是说,教育资源投入的重点,更应是那些天赋较差的学生和贫困地区的学生,而不是相反,这样就更符合公平原则。这样的道理,也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比如在家里,公平的父母总是会优先照顾弱势的子女。再比如在一个班级,我们在教育学生时,总是希望班主任和老师能公平对待班上的每一位学生,同时,给予天赋较差的学生更多的关注也是合情合理的,大家也是没有意见的。这样的道理对一个地区的所有学校和所有学生以及一个国家的所有学校和所有学生都应是一样的。

  教育如何更好体现公平,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公平。一个方面是教师质量和数量在各学校之间配置的公平;一个方面是资金在各学校之间配置的公平;一个方面是学生质量和数量在各学校之间配置的公平。目前,我国教育不公平的表现就主要表现在这三个方面。对此,笔者认为,尤其对中小学教育,要取消重点,所有学校要一视同仁,不能区别对待。下面具体就中小学公平发展问题提一些建议和措施,供参考。

  一是各学校教师要尽可能少调动。为了防止教员由不好的学校到好学校的流动,教员参加工作,要与原学校签订至少工作6年以上的合同。不满合同年限者,不能随意调动,若有调动着,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是要对乡村教员进行补贴。在一样个人条件下,要使乡村教师的工资收入高于城市教师的工资收入。要在职称指标等方面对农村教师给予照顾。

  三是对乡村学校和条件不好的学校要加大资金投入。国家应通过立法来保证农村教育投入的稳定性。

  四是要对学生流动进行严格控制。要对各学校学生人数进行数量和质量均衡分配,这里尤其是要将高分学生在各学校之间均衡分配,不能只集中在几个学校。要严格限制择校,可考虑设立高昂的择校费,同时,择校费不能归所在学校支配,要纳入财政统一管理。这里笔者建议择校费专款专用,可将择校费专门用于补贴农村落后地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

  五是允许办各种特殊人才学校和专门学校,如奥林匹克学校等,但国家在资源投入上应是平等和公平的,而不能有倾斜和歧视。同时,对于各学校之间出现的教学质量等方面的差异,应是通过学校自身努力而得到的,而不应是外部重点促使的结果。

  六是建议成立家长监督委员会,调动学生家长对学校管理和教学进行监督。家长因为都是利益相关者,所以,这是监督能得到有效实施的一个重要保证。

  七是对不称职的教师要严格管理,教师要赏罚分明。对优秀教师要加大奖励力度,对不称职的教师也要加大惩处力度。

  八是可允许国家正式教员办公益性课外辅导班,但不允许向学生收费,一经发现,建议扣除半年工资。当然,可允许家长聘请大学生对学生进行课外辅导,这对困难大学生也是一种补贴。

  九是要提倡社会力量办学。国家对民办教育要加强管理,要制定规范的审批办法和设置标准,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要给予充分支持和指导。

  十是从长远看,大学也要逐步取消重点,各大学之间也要平等管理和平等投入。目前看,重点大学制度虽然有利也有弊,但弊实质是大于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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