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天价公积金岂能“清退”了事

发稿时间:2013-06-03 00:00:00
来源:广州日报作者:邓海建

  广州日报6月1日,记者从吉林省延边州政府了解到,经核查,吉林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五名高管共超额缴纳公积金233.83万元,目前已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其个人账户退还给烟草公司,其他超缴人员的清退工作正在进行中。

  连日来,天价公积金事件引发社会热议。据报道,新华社记者多次奔赴延吉进行采访,阻力重重,无论是该公司还是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都以“相关负责人出差或不在”为由拒绝答复。在这样的背景下,迟到的“清退”很难说是不得已的敷衍塞责,还是罚酒三杯的点到为止。公众的声音也很简单:发现了,就“清退”;要是没发现,就成了正当利益。违规成本岂不是可以忽略不计?传说中的“有权必有责”呢?

  这些诘问自然都铿锵有力,然而在天价公积金上,我们最应当纠偏的不是失公允的“暴脾气”,而是对高额公积金性质的认识。天价公积金,真的仅仅是“高福利”而已?一方面,从个税来看,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在一万元以上的,除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责。《刑法》则规定,偷逃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天价公积金,既然是“超额”缴纳,说明已经构成偷逃税款的事实,“清退”能抵消涉嫌犯罪的行为?另一方面,该企业巨额公积金问题,不仅涉嫌偷税漏税,更涉嫌瓜分国有财产。这种变相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自然人以单位名义为个人牟利的特性,且数额巨大,符合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定义及适用解释,亟须追究涉事人员的相关刑责。“清退”,连个好态度都算不上。

  公积金政策也许是到了需要转身的时刻,国资监管也许是到了该整肃“笼子”的时刻,但面对涉嫌偷逃税款、侵吞国资的恶劣事实,“清退”不该是最后的罚单。■

友情链接:

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民网 新华网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 腾讯网 搜狐网 光明网 中国改革论坛 中国新闻网 澎湃新闻网 凤凰网 经济参考网 人民论坛网 中宏网 千龙网 网易 中国教育新闻网 北青网 中国记协网 求是网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央广网 中国青年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人大网 中国网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