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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国 石毅:推进收入分配改革需要什么

发稿时间:2012-07-09 00:00:00
来源:学习时报作者:张建国 石毅

  从2004年起至今,历经数次“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到了即将出台的关键时刻。作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话题,收入分配体制改革议到现在,无论其“总体方案”内容怎样,关键还是在于要把握好“三心”,即下定决心、保持耐心、找准重心。

  应让公众感受到国家推进收入分配改革的果敢决心

  如果说经济发展解决的是做大蛋糕的问题,收入分配所要解决的就是如何分好蛋糕的问题。当经济发展的蛋糕做大到一定程度,能否分好蛋糕就变得比做大蛋糕更重要,因为它直接决定着蛋糕不断做大的可持续性。甚至可以说,蛋糕分不好,辛辛苦苦做大的蛋糕也可能毁于一旦,这个道理已经为多个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国家的发展历程所证实。从这个意义上讲,再怎么强调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意义都不为过。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发展保持着年均9.9%的增长速度,经济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2位,经济发展这块蛋糕做得不可谓不大。但与此同时,收入分配领域的问题也日益严重和凸显,突出表现为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扩大、普通居民和一线劳动者收入偏低等,这些问题如果再拖延下去得不到逐步解决,将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危害。

  第一,社会心态失衡。“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怕有差距而怕分配不公”,由收入分配不公引发的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扩大,会导致社会任何一个群体,无论收入绝对水平高低,都会在横向比较中产生强烈的不公平感。而且,这种不公平的心态源自“相对剥夺感”,是在相互比较中产生的。这甚至会导致社会财富这块蛋糕做得越大,因“相对剥夺感”加剧而心态失衡越强。毫无疑问,社会心态的失衡会直接带来阶层对立、矛盾激化、非理性情绪泛滥等社会恶果,使得社会发展处于一种“亚健康”状态。

  第二,经济转型艰难。一个健康的现代社会,应当是生产与消费均衡发展的社会,甚或是消费主导的社会,即经济发展的动力来自持续稳定并且不断扩大的消费需求,而消费的基础在于普通民众有相对合理的收入保障和稳定预期,这又与收入分配结构合理有必然的逻辑关联。从长远看,中国经济顺利转型,有赖于投资、出口、消费“三驾马车”的均衡拉动,而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扩大,会直接导致“有消费能力者无消费需求、有消费需求者无消费能力”的结果,抑制了本该“唱主角”的普通民众的消费需求,使得经济发展不得不过度依赖于投资或出口拉动,严重制约经济转型的进程。

  第三,投机心理盛行。不断发展壮大的实体经济是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要基石,而实体经济的发展壮大离不开广大普通劳动者的辛勤付出和消费需求持续增长的支撑。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发展实体经济不仅是满足公众生活需要、提供就业岗位、创造社会财富的重要途径,而且也能够与消费需求持续增长形成相辅相成的关系,从而使两者在总量和结构上达成平衡,为长远经济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由于收入分配不合理,当勤劳致富的传统美德和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无法在现实中找到肥沃的生存土壤,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就会通过投机而非勤奋劳动的方式追逐社会财富,而缺乏实体经济支撑的投机心理盛行甚至泛滥,会让经济运行随时都可能出现致命的危险。

  从当前收入分配存在的种种弊病及其对于经济社会长远健康发展的严重危害来看,推进收入分配改革已经到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步,面对诸多过去被高增长掩盖的问题逐渐显现、社会矛盾明显增多的现实,收入分配改革已经到了必须“跑赢”危机的关口。因此,不管推进收入分配改革面临的局面多复杂、阻力有多大,改革都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必须有类似于当初推进改革开放时“上下一心杀出一条血路”的果敢决心和非凡勇气。否则,不仅躲不开、绕不过的由收入分配引发的矛盾和问题会更严重,经济社会的发展也会落入所谓“转型陷阱期”。此外,让公众感受到国家推进收入分配改革的果敢决心,也会最大限度调动公众积极参与以及主动贡献智慧的热情,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够有效减少推进收入分配改革的阻力。

  推进收入分配改革要有打持久战的耐心

  解决收入分配问题,还涉及很多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并且也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还是个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正因如此,它的复杂性也决定了其长期性,这就要求不论是改革的设计者还是参与者,都应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从根本上讲,当前收入分配改革面临的问题,是改革开放30多年逐步积累问题的集中反映,多方面的原因盘根错节、错综复杂。如此长时间跨度下积累的问题,必然需要有一个相应的时间过程来消化解决。从这个意义上讲,虽然我们都很期待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尽早出台,但对于这个方案,却不能有过于理想化的奢望,认为只要国家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出台,用三五年时间就能彻底改变目前的收入分配格局,是不现实的。毕竟,相比于收入分配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来说,一个改革方案注定是杯水车薪,其出台也只不过是吹响了收入分配改革攻坚战的“冲锋号”,更大的困难还在方案出台之后的实际改革进程。

  可以肯定,即将出台的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至多能够为未来的收入分配改革勾勒出一个大致的框架性蓝图,包括收入分配改革的目标、原则、方法、措施等相对比较原则的内容。这不仅仅是因为收入分配改革涉及面广、关注度高、争议点多、协调难度大,方案不可能非常具体详尽,更重要的是,收入分配改革是一项系统性社会工程,需要在一个总体方案的指引之下,逐步对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调整做出进一步的细化安排。

  以当前推进收入分配改革最为迫切的任务为例,面对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扩大的现实,当务之急是尽快遏制住这一发展趋势。通常而言,遏制收入分配差距扩大,需要“提低”、“扩中”、“调高”。在这三个方面,对于“提低”和“调高”,政府可以运用适当的行政的、经济的办法进行调整,比如可以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直接补贴低收入群体等方式“提低”,通过税种设置、政策规范等方式“调高”。而“扩中”主要还是靠市场机制自主调节,可供政府作为的空间相当有限,而这本身就需要一个和市场经济完善基本同步的长期过程。更关键的是,“提低”、“调高”只涉及少数人,而恰恰“扩中”是要害,因为它涉及绝大多数劳动者。

  在这方面,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已有较为成熟的做法可以借鉴和参考。上世纪60年代,日本也面临着迫切需要推进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任务,当时日本国内启动了“国民收入倍增计划”,提出要用大概10年的时间,通过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来调整和优化收入分配格局,后来的实践证明那个时期的确成为最终推动日本经济腾飞的“黄金10年”。从中国国内的情况看,收入分配体制改革,至少也需要10年左右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初步理顺各种分配关系。对此,应当注意的是,“十年磨一剑”的收入分配体制改革,需要的是打持久战的耐心,而不是以需要打持久战为借口,拖延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进程。

  其实,我们不难想象,如果从2004年起,6次制定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的努力,假如有一次能够成功出台并且得到切实执行,收入分配领域积累的问题可能也不至于像今天这般严重,甚至到了不得不与其所蕴含的危机赛跑的地步。

  应当正确把握推进收入分配改革的重心

  收入分配改革虽然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但其重心就是初次分配领域,应当着力解决资本和劳动之间分配关系失衡的问题。从三个层面的分配关系看,初次分配在整个收入分配改革中处于基础性、关键性的位置,也是收入分配问题最多、解决起来难度最大的一个环节。解决初次分配中的不公平问题,既是推进收入分配改革的重中之重,又是收入分配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的关键着力点。这就意味着,推进收入分配改革,虽然总体上看必须多管齐下,初次分配、二次分配和三次分配协调推进,但在整体推进过程中又必须突出重点、敢于碰“硬骨头”。

  当前,初次分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政府和资本所得持续升高,而劳动所得持续下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和国家财政收入均提高百倍以上,但广大普通居民的收入同前两者的增长倍数却相差甚多。特别是工薪阶层收入,更是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据统计,我国职工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在1978年至2007年的30年间,由17%降至11%。这说明,初次分配除了需要厘清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的分配关系外,更重要的是应当平衡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分配关系,避免出现利润侵蚀工资之下劳动者干得多、挣得少的局面长期困扰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讲,初次分配改革的核心目标就是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关系的平衡。

  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平衡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关系?对于初次分配中最为核心的环节,政府的干预空间有多大?应该说,政府可发挥的作用其实相当有限,除了通过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为一小部分最低收入群体进行“兜底性保护”以及通过减税等方式对企业让利外,并没有其他干预企业自主分配的权力。也就是说,在企业内部分配中,只要劳动者的收入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这一强制性规定,哪怕再不合理,政府也无能为力。

  这样的尴尬,从国家政策指引落实过程中遭遇的无奈即可窥见一斑。早在2007年,收入分配问题就引起高层的重视,当年召开的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此后党和国家一再强调要提高“两个比重”。但事与愿违,“两个比重”非但没有提高,反倒继续下降。根据国家统计局在2004年和2008年两次经济普查数据,1992—2004年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从54.6%下降到47.1%,2004—2008年按新口径,劳动者报酬从50.6%下降到47.9%。另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劳动报酬占GDP比重在2009年为46.6%,在2010年为45.0%。这从一个侧面证明,在初次分配中提高劳动报酬的比重,政府并没有太多太好的办法。

  政府“鞭长莫及”之处,恰恰是市场自我调节的用武之地。固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在内部分配上有自主权,但这种自主权不能被片面地理解为企业经营者“独揽”,因为企业不仅有经营者还有劳动者,协调两个既有统一性又有差异性的主体在利益分配问题上的“自主权”,意味着必须由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来确定。

  应该说,目前在初次分配中资本分得多、劳动分得少的局面,除了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有关外,更与“平等协商确定”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直接相关。在力量对比上,由于劳动者长期处于弱势,处于天然失衡状态的劳动关系双方若要实现平等协商,科学合理确定劳动者收入水平,必须由工会这一团体代表劳动者通过开展集体谈判与资本进行博弈,从而保证劳动者在企业内部自主分配上有足够的话语权。从历史的维度看,不论是美国的罗斯福新政,还是日本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无一例外都伴随着工会组织力量的日渐强大,从而以团体的力量来保障劳动者在初次分配过程中的话语权。

  如果没有工会通过开展集体谈判来平衡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很多看似有效的政策措施都会面临跑偏的结果。比如,初次分配涉及政府、企业和个人三个主体以及政府与市场的分配关系、企业内部的分配关系。政府固然需要通过减税等措施向市场让利,但这并不等于政府让利,普通劳动者就能够直接受益,如果劳动者缺乏足够的话语权,政府向市场让利的结果就可能被资本拥有者独享,企业内部的利益分配关系将进一步失衡,收入分配结构只会更加不合理。

  概言之,收入分配改革并不是要消除收入差别,而是要改变不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让不同群体尤其是普通居民和一线劳动者按照贡献参与收入分配、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这样的目标,不仅考验推进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决心和耐心,更考验推进改革的智慧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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