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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仁宏:论我国收入分配关系调整的关键

发稿时间:2012-05-18 00:00:00
来源:《当代经济》2011年第11期下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 孙仁宏

  收入分配是经济社会中最基本的激励机制,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当前,收入分配领域的矛盾十分突出,日益成为影响经济稳健运行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隐患。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已经成为社会各方面普遍关注的问题。由于收入分配关系涉及方方面面,特别是涉及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深层次问题,在调整收入分配关系过程中,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促进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是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的核心命题

  经济社会要正常、有序发展,一要尽量多快好省地生产满足社会需要的产品,二要尽可能把这些产品分配得让人们满意,即通常所说的“要把蛋糕做大,还要把蛋糕切好”,其核心是效率和公平的问题。效率是产出与投入的关系,反映的是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或资源利用的有效程度。公平的基本要义是每个人得其所应得,反映的是人们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因此,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也就成为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的核心问题。

  效率和公平并非对立关系,而是一种互动的正相关关系。一方面,效率是公平的基础,效率的高低决定公平的实现程度。只有讲效率,生产得尽可能又多又好,才能有更多可供分配的社会财富,从而为公平的水平从低层次逐步向高层次攀升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公平是效率的保证,分配的公平程度直接影响效率的高低。只有讲公平,分配得尽量合理,才能调动人们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更好地促进效率的提高。因此,调整收入分配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效率与公平并重的原则,着力促进效率与公平的统一,二者不可偏颇。

  当前,一方面要更加注重公平,将公平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不能再片面强调经济增长而忽视分配的公平。这要求健全市场机制,深化资源、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价格改革和要素分配制度改革,公平市场准入,打破行业垄断,建立公平竞争的有效机制,促进收入机会的平等和起点的公平,努力克服权利不公平问题;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健全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加大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促进分配过程的公正和分配结果的公平。另一方面,强调公平不能忽视效率,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所采取的政策措施不能损害市场效率。公平从来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过于理想化的公平并不合理,也不可能实现。收入分配公平不是追求结果的绝对平等,不能再搞平均主义。历史已经证明,过去那种“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是一种严重损害效率、窒息生产力发展的公平,对于付出不同努力的不同个人来说其实是很不公平的。要继续坚持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强调以效取酬,鼓励多劳多得、多投入多回报。

  二、提高居民在国民收入中的分享份额是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的立足点

  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是要强国富民,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的一个重要目标是让广大人民群众融入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公平合理地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实现强国与民富的统一。

  目前,大多数群众的收入还处于较低的水平,现阶段的重要任务是要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以下简称“两个比重”)。为此,针对收入分配相对更多地向政府和企业集中的现实,要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的宏观格局。基本思路是:政府应适当减税,企业应适当让利,而居民的分享份额应得到提升。这需要科学确定政府性收入的总水平,适当控制政府性收入的过快增长,并减少政府向国有企业的资本转移,增加向居民的经常转移;规范国有企业的利润上缴制度,并完善资源税费制度,减少垄断性行业企业因关键资源的占用权而获取的超额利润,将其利润的一部分转化为政府收入,进而转化为对居民的转移支付;降低劳动密集型行业和小企业的税费负担,取消不合理收费,为其增加就业岗位和提高劳动者报酬留下空间;正确处理劳资利益分配关系,建立职工劳动报酬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相挂钩的机制,防止资本所得侵蚀劳动所得。“十二五”规划纲要首次提出了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目标,但在目前“两个比重”不断下降的情况下,仅仅“两个同步”不能保证“两个比重”的提高。应进一步对提高“两个比重”问题提出量化目标要求,并分解列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三、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的重点在初次分配领域

  国民收入分配至少可以分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层面。初次分配是在生产领域进行的,是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的分配,如劳动力得到劳动报酬、资本得到利润、土地得到地租等。再分配是对要素收入重新进行分配,是在生产过程之外的领域进行的,是对初次分配的修正和补充。初次分配是收入分配的基础环节,初次分配的结果对国民收入分配的最终格局至关重要,因为它的影响会延伸到再分配环节。如果初次分配收入差距过大或分配不公,仅仅通过再分配措施是难以实现收入分配合理化的目标的,因为再分配调节不仅取决于主观努力,更有赖于经济实力的增强、社会进步程度的提高,取决于作为调节工具和手段的财政体制、税收法律制度等的完善,再分配作用的有效发挥不是一日之功。只有使初次分配尽量公平合理,才能夯实整个收入分配公平合理的基础,劳动者也才能在收入分配中获得合理的份额,过上体面、有尊严的生活。因此,在初次分配领域就要引入政府调节,那种认为初次分配完全由市场调节,政府在初次分配中无能为力的认识是片面的。

  现实表明,当前收入分配关系的失衡,在根本上是由初次分配领域一系列不公正的现象造成的,而再分配的调节力度有限,如现行税收制度尚不能有效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政府公共服务不足且在城乡和不同群体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均等,甚至在有些方面还起着“逆调节”作用。现阶段解决收入分配关系不合理的问题,需要在逐步规范初次分配关系上下更大的功夫,应将调整收人分配关系的重点放在初次分配领域,而不能仅仅寄望于再分配。

  四、收入差距本身不是问题,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的关键在于克服不合理的差距和防止差距过大

  收入差距和收入分配不公是联系紧密但又不能等同的两个问题,并不是收入差距越大,收入分配就越不公,关键是看这个差距是否合理。由于人们自然禀赋、客观条件和努力程度不同,所获得的收入回报当然也就不同,一定程度收入差距的存在是一种必然的现象,这既是市场机制下效率的结果,又是效率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能够激励人们努力工作,从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但过大的收入差距特别是不合理的收入差距会造成社会的不公平,并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阻碍因素。老百姓并不反对勤劳致富、合法致富形成的收入差距,他们不满的是过大的收入差距,不能忍受的是垄断、不公平竞争以及非规范、非正常收入带来的收入差距的拉大,愤愤不平的是那些“一夜暴富”、“工资不高、收入不低”、“干得多、挣得少”等不公平现象。因此,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应重点解决那些带来分配不公的收入差距,把消除垄断、不公平竞争、不规范分配等不合理因素作为政策制定的重点。

  解决同前日益突出的收入差距过大问题,一个基本的路径是“提低、扩中、调高”。

  “提低”就是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历史经验表明,穷人如果几经努力仍然是穷人,社会又不对其进行必要的救助,这个群体就可能因贫穷而走向“仇富”,社会阶层就可能因难以流动而固化,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就会遭到破坏。为此,要通过政府补贴、社会福利等倾斜性保障政策,对低收入群体给予制度性救助,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使其有希望和能力去改善自己的生活。“扩中”就是要持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逐步形成中等收入者占绝对多数的“橄榄型”分配格局。应当指出,“扩中”效果的显现需要经历一个缓慢的过程,因为“扩中”不能依赖于政府的转移支付,更多地要靠劳动者人力资本的积累和群体性获取收入能力的提高。为此,要加快发展教育和科学技术,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其获取收入的能力;千方百计扩大就业,鼓励、支持创业和再就业,使绝大多数人拥有获取和增加劳动收入的机会;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并进一步降低中等收入者的税费负担。同时,劳动者要加强劳动技能和有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努力拥有一技之长,通过创业、自谋职业、发明创造等来提高自己的收入水平。“调高”主要是通过税收等手段合理调节过高收入,有效提高高收入者的实际税负水平或鼓励他们多为社会慈善事业做贡献,这是缩小社会成员收入差距、促进分配公平的要求。但“调高”不是“限高”,不是简单的“抽肥补瘦”。更不是“杀富济贫”,收入分配政策要一如既往地保护合法的高收入,充分体现对勤劳致富的鼓励和张扬。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既不能让极少部分人富甲天下,也不能使一部分人一贫如洗,而是要努力提高绝大多数人的收入水平。实现共同富裕既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也是现阶段就应着手努力的紧迫工作,这也是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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