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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低工资:调整收入分配重中之重

发稿时间:2012-01-06 00:00:0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作者:孙蚌珠 陈雪娟

  提高低工资劳动者的工资应成为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提高两个比重的重中之重。工资收入是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也是最重要的民生问题。

  中国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亟须提高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的比重,其中尤其应该高度重视的是低工资劳动者。

  低工资劳动者收入状况堪忧

  国际劳工组织将低工资定义为工资中位数2/3以下水平。虽然由于数据获得比较困难,无法据此对中国低工资者工资水平进行准确统计,但占中国城镇劳动者大多数的低工资劳动者呈现如下显著特征。一是受教育程度低。受中等及以下教育的劳动者在全国城镇就业人口中的比重为83.8%。二是从事低技能劳动。他们的就业集中在三个行业,农林牧业水利业生产人员、生产运输设备操作及相关人员和商业、服务业人员的总和占城镇就业人口的77.5%。三是合同期限短。2010年没有劳动合同或合同期限比较短的农民工总量为24223万。四是多数在非正规组织以及小型企业就业。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显示,至2008年底,我国中小型工业企业从业人员已达1亿人,占全部工业企业从业人员的83.6%。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六次中国职工状况调查》数据,72.4%的普通工人月工资低于全国平均工资水平。从受教育程度看,职工受教育程度越高,月工资水平越高。大学本科文化程度职工的月工资,约为初中文化程度职工的2倍。从职业看,全国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366.69元,其中普通工人为1155.88元,为全部职工平均水平的84.6%,为高层管理人员工资的39.2%,为一般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70%左右。从技能看,工人的月工资水平和技术等级正相关,占全部工人70%以上的无技术等级的工人月工资水平低于全部工人的平均水平。从就业身份看,2009年外出农民工月平均收入相当于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52.7%。从行业看,2010年行业平均工资水平,最高的金融业是低工资劳动者聚集的农、林、牧、渔业的4.8倍。从企业类型看,城镇私营单位(多为中小企业)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相当于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6.4%。

  如果考虑工时因素,低工资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更低(这里我们把它称为实际工资)。从受教育程度看,中等及以下教育程度劳动者周工时超过40小时的比重远远高于大专以上教育程度的劳动者。从就业身份看,农民工每周工作时间多于44小时的占89.8%。从职业看,40%以上的劳动者周工作时间超过48小时的是商业和服务业、生产上运输设备操作及有关人员。从行业看,40%以上的劳动者周工时超过48小时的行业有住宿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居民服务业及其他服务业、建筑业。从企业类型看,私人企业80%的职工加班。

  工时延长导致单位时间实际工资降低。在加班职工中,只有28.7%的人能够按照法律规定领到足额加班费,31.2%不能足额领到,还有25%的人完全领不到。

  国外一般认为,最低工资相当于平均工资的40%—60%比较适当,尽管由于人力资源结构、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阶段不同不能简单类比,但对我国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2010年在省会城市中,最低工资相当于平均工资(2009年)的比例,只有石家庄、贵阳和福州在35%以上,但没有超过40%;13个省会城市最低工资在平均工资的30%—35%之间;还有9个省会城市的最低工资在平均工资的25%—30%之间;更有6个省会城市的最低工资在平均工资的25%以下。据了解,很多企业把最低工资作为标准工资或作为标准工资的参照,最低工资标准低影响低工资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低工资劳动者的工资几乎是其全部收入,尽管居民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支付性收入都在增长,但低工资劳动者获得这两方面的收入极其有限。

  当前工资决定机制不利于低工资劳动者

  劳动者的低工资问题,可以从产业结构、人力资源结构、经济发展阶段等多层面进行分析。在此,我们仅就制度层面进行考察。总体而言,我国基本形成了“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工资体制。

  在市场决定的工资机制中,低工资劳动者处于劣势,导致其工资低。因为低工资劳动者数量较大,在就业市场上供过于求;低工资劳动者的劳动具有高度同质性,可替代性强;低工资劳动者的人力资本含量低;歧视性制度因素使其处于不利地位。

  职工民主参与工资确定主要是采取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但我国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劳动者的覆盖面都比较低。据全国总工会数据,2010年全国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60.8万份,覆盖企业111.6万个,覆盖职工7565.7万人。2009年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外出农民工中,与雇主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只占42.8%,更谈不上集体协商工资机制。因为大部分企业民主程序履行不力或者根本没有职工民主参与企业管理,劳动定额和工资标准基本上由企业方决定。低工资劳动者就业的行业竞争激烈,压低工资成本成了一种必然选择,劳动定额偏高、劳动报酬偏低,甚至利润大量侵蚀工资。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工资形成体制和调控工资水平都需要政府发挥重要作用。但从我国目前情况看,政府在这两方面的职能作用发挥还存在很多问题,诸如法律不健全、经济手段不到位、信息服务体系不完善等,从而使得政府的调控作用乏力,流于形式,实效性不强。比如,对与低工资劳动者工资关联比较大的最低工资,没有做到随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提高而提高。

  2010年与2004年相比,最低工资占职工平均工资的比例,增长的只有长春、西宁、兰州、长沙、济南和海口6个城市,其余省会城市都是负增长。

  提高低工资劳动者工资水平 政府作用不容忽视

  由此可见,提高低工资劳动者的工资应成为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提高两个比重的重中之重。工资收入是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也是最重要的民生问题。提高低工资劳动者工资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也是扩大国内消费的基础。这个问题不解决,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必将落空。

  有一种观点认为,提高低工资劳动者的工资会使我国失去低成本的竞争优势。其实,这种低成本优势是不可持续的。当前我国企业的劳动力成本占全部成本的比重较低,适度提高低工资劳动者的工资,不会超出企业承受范围。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的调研数据显示,2004年深圳的人工成本占生产成本的6.92%,上海是6.1%,而且,上海的人工成本在逐年下降,从2001年的8%降到了2004年的6.1%。因此,提高3%—4%的人工成本,并不会超出企业承受范围。

  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的工资完全由市场决定,必须发挥政府、工会等组织对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调节作用,在低工资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我国,更应如此。

  据国际劳工组织的数据,集体谈判一方面加强了工资和劳动生产率之间的联系,另一方面有助于缩小工资差距。集体谈判覆盖率较高的国家,人均GDP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平均工资增长0.87个百分点(工资弹性),而覆盖率较低的国家,工资弹性只有0.65。工会组织率高的国家(50%以上),低工资劳动者的比例只有低工会组织率的国家(低于15%)的一半左右。

  在提高低工资劳动者的工资方面,政府应发挥其公共服务和宏观调控的职能。一是为低工资劳动者提供公共服务。首先,促进教育公平,加强对低工资劳动者的技能培训。其次,为低工资劳动者提供相关信息和指导。再次,发展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降低或减少低工资劳动者的就业成本。最后,促进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二是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制度。三是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引导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支出保障机制、工资指导线制度、工资指导价位制度、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劳动定额制等。

  此外,政府还应为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提供支持,并且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如何在收入分配领域发挥职能作用,包括提高低工资劳动者的收入,尚需理论上的深入研究和实践上的不断探索。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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