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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洪其: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应成国家立法

发稿时间:2011-12-20 00:00:00
来源:北京青年报作者:潘洪其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届时如果向前再跨一步,从获得国务院通过进而争取获得全国人大通过,就真正具有了国家立法的性质,具有了无可置疑的权威性和无可动摇的法律效力。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12月15日在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明年是我国发展进程中十分重要的一年,要高度重视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抓紧研究制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国家发改委主任张平在16日举行的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上提出,明年要尽快提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着力增加中低收入者收入。

  按照中央的部署,明年要抓紧研究制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至少要尽快提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在制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时间表上,明年将是一个重要的节点。去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专门论述“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这是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今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专门论述“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提出今年将重点采取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众的基本收入、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等三方面措施。在积极推进收入分配调整的同时,注意总结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并着眼于前瞻性、战略性的探索创新,最终上升为收入分配改革的“顶层设计”,这应当是制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一个基本路径。

  改革的“顶层设计”要有高度的权威性,最好的办法是通过立法程序将改革方案确定为国家立法。以新医改方案和新教改方案为例,它们都是由部委牵头制定,接着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然后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最后下发各部门、各地方实施。严格说来,新医改方案和新教改方案都是政策性文件,而不是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的国家立法。明年抓紧研究制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能不能在政策性文件的基础上向前再跨一步呢?

  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战争与和平,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从这个角度讲,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教育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都是关系到全民利益和福祉的重大事项,其改革方案应当提交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就像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获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那样。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届时如果向前再跨一步,从获得国务院通过进而争取获得全国人大通过,就真正具有了国家立法的性质,具有了无可置疑的权威性和无可动摇的法律效力。

  在此基础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涉及的一些领域,包括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改革、垄断行业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应改革、综合财税配套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等等,有的需要制定更细化的改革方案并履行立法程序(如制定《工资支付条例》、《社会保障法》),有的则可以在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的严格规范约束下,直接通过具体的政策措施(如将国企利润向社保基金划转权益、向公共预算调入部分收益,完善国企利润分红机制等),使改革进入实际的操作。

  任何改革都是对传统利益格局的深度调整,是对现有秩序的重大突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也不例外。为此,应当通过立法程序,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赋予充分的合法性,为改革创造完善的法治环境,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这样才能把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纳入法治化轨道,使收入分配制度为社会进一步发展、改革注入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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