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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圭武:劳动者公平的理论分析及其实现途径

发稿时间:2011-08-14 00:00:00
来源:中国改革网作者:宋圭武

  目前,我国劳动者不公平问题越来越突出,如劳动者报酬偏低和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就是不争的事实,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突破。

  一、劳动者公平的理论分析

  什么是公平?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理想国》里就探讨了公平正义问题。柏拉图强调公平既和谐,正义是个人和国家的美德。被马克思称为“古代最博学的思想家”,并被后人称为“伦理学”之父的亚里士多德认为:“公平就是赋予平等的人以平等的权利,给不平等的人以不平等的权利”,①“人们都承认应该按照各人的价值为之分配的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正义的”。②“政治权利的分配必须以人们对于构成城邦各要素的贡献的大小为依据”。③在我国的儒家思想里,所谓公平,实质是指等级内部的相对公平。一些宗教信仰者认为,公平就是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法国《人权宣言》认为:公平就是人人能够享有相同的权利。18世纪的德国哲学家康德认为,公平作为一个道德律令是理性为自身设置的一个道德命令,它是理性自由选择的结果。卢梭认为,人类的不公平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的或身体上的不公平”,它是基于自然,由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不同而产生的;另一种可以称为精神上的或政治上的不公平,因为它是起因于一种协议,由于人们的同意而设定的,或者至少是它的存在为大家所认可的。

  对于公平,马克思和恩格斯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给出了解释。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任何社会的公平都不是抽象的、绝对的和永恒不变的,而是具体的、相对的和历史的,不同的社会存在着不同的公平观念。“权力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④“公平则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的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在普鲁士的容克看来,甚至可怜的行政区域条例也是永恒公平的破坏。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⑤“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与此完全不同;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⑥

  哈耶克认为,社会的公平应是机会均等,而不是权利平等,更不是结果均等。而机会均等又要以自由的存在作为前提,没有自由就不可能实现机会均等。自由的市场机制是一种机会均等和自由竞争的机制。哈耶克认为,自由竞争的市场制度是公平的制度安排,是实现公民机会均等的制度保证。诺齐克的公平原则基于权利。诺齐克认为,一个人的持有是否正义,要看其是否对其持有之物拥有权利。如果一个人对其持有是有权利、有资格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大卫·米勒认为,公平原则与人类关系模式密切相关。他区分了三种人类关系模式,即团结的社群、工具性联合体以及公民身份。在这三种不同的关系模式中,公平原则分别是按需分配、应得与平等(大卫·米勒,2001:27-32)。与之类似,迈克尔·沃尔泽也认为,存在三种不同的公平原则,分别是自由交换、应得和需要,他们适用于不同的领域(迈克尔·沃尔泽,2002:25)。罗宾斯坦区分了市场公平原则与横平原则(罗宾斯坦,1988)。他指出,市场过程遵循的是权利原则而非横平原则。供需关系是市场过程中遵循的支配性关系,在这一过程中,行动者是否具有持有、转让、所有等权利是关键所在。

  罗尔斯认为,人的自然天赋的获得类似于纯粹偶然性的“抓阄”,任由自然天赋来确定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在道德上是“任意的”,亦即人们由天赋而得到的利益是不应得的。根据正义原则,一个合乎正义的社会体系,应该“使任何人都不会因为他在自然资质的分配中的偶然地位或者社会中的最初地位得益或受损,而不同时给出或收到某些补偿得益”。那些天赋较高的人,只有在改善那些天赋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的状况的前提下才有资格享有由自己幸运的天赋得到的好处。由此,为了使所有的人都能获得一种公平的机会平等,社会应该更多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

  罗尔斯提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两个原则是:第一,平等自由的原则,即每一个人对于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与其他人相一致的自由都有着相同的权利。第二,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公职和职位向所有人开放,即机会均等的公平原则;二是有利于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即差别原则。并且罗尔斯认为,第一优先原则平等的自由优先,自由只有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第二优先原则正义对效率和福利优先,其中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也就是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第二原则中的机会均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正义原则如何得到,罗尔斯认为,为了排除使人们陷入争论的各种偶然因素的影响,有必要假定各方是处在一种无知之幕的背后,即人们不知道各种选择对象将如何影响他们自己的特殊情况,他们不得不仅仅在一般考虑的基础上对原则进行评价。也就是在无知之幕的背后,各方均不知道某些特殊事实。例如,没有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没有人知道自己的天资,没有人知道自己的善恶观念,没有人知道自己的心理特征,等等。在无知之幕下,能使各方一致同意的原则就是前面的正义两原则。

  笔者认为,公平应当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三个层面。没有政治层面的公平,就不会有经济层面的公平;同样,在文化的深处,若没有公平的精神,政治层面和经济层面的公平也是跛脚的。所以,公平是一个体系,完整的公平应当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三个层面。

  在政治层面,所谓公平,笔者认为,就是主要要符合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罗尔斯本人,也主要从政治制度设计层面来考虑公平的正义原则的。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罗尔斯就认为,某种确定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安排,若更适合实现自由与平等的价值,就必须满足正义的两个原则。

  在经济层面,笔者认为,所谓公平,主要是经济收益的均衡。如何实现经济收益的分配均衡,关键是要搞清收益的最初贡献来源。从理论上看,人类产生经济收益的最初源泉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来自先天的资源收益,如来自地球上的水、土地、空气、各种矿产资源以及宇宙中的一切可以为人类利用的资源的收益等;一个方面是后天的劳动收益,后天的劳动收益主要是指经过人类劳动而产生的收益,如来自计算器、房屋、歌曲、技术等方面的收益等。至于我们常说的一般财产性收益,则不属于最初源泉,而应大体属于先天资源收益和后天劳动收益的一种混合。因为财产是人类在先天资源和后天劳动相结合的过程中形成的,本身是不具有最初性的。任何一种财产性收益,最终都可以溯源归结为先天资源性收益和后天劳动收益两部分。

  对于来自先天资源的收益和来自后天劳动的收益,其涉及到的收益的公平原则应是不同的。

  对于来自先天资源的收益,公平的分配原则应是收益平均分享。为什么应是平均分享原则?这里可以比照罗尔斯“无知的黑幕”的假设,笔者这里做一个“无主的黄金”的假设,假设地球及宇宙中的先天资源就是一块丢在路上的没有主人认领的黄金,人类就是过路人。在现实中,若一群过路人遇到了这块无主黄金,这时,过路人如何分配这块黄金才更为公平?显然就是人人平均分配。对于地球和宇宙中的先天资源而言,人类不仅是假设,实质就是过路人,所以,对于这些地球上和宇宙中没有借助人类的力量而生成的资源的收益,对于每一个来到世间的人而言,公平的分配原则就是大家平均分享收益,这也是为大家所共同接受的一种分配方式。

  对于后天因人类劳动而产生的收益,公平的分配原则应是按劳分配。这里我们假设人类捡到了地球及宇宙这块黄金,这时这群人利用这块黄金开始了劳动,生产了各种产品,但每个人的劳动付出是不一样的,在这种情况下,公平合理的分配原则就是按照每个人的劳动付出支付报酬,也就是按劳分配。

  但问题是,有些人由于遗传等原因,在劳动能力等方面具有先天的不足,但这种不足不能归结为个人的原因。所以,按劳分配也是有缺陷的。为了弥补先天资源收益平均分配和后天按劳分配的不足,就需要有人道原则做补充,其中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是对这种不足的一种必要补充。

  所以,笔者认为,在经济层面,公平的原则主要由三个方面的内容组成:在先天资源收益方面的平均分享原则;在后天劳动收益方面的按劳分配原则;对弱势群体的人道保障原则。这里在先天资源收益方面的平均原则主要体现了一种起点公平;在后天劳动收益方面的按劳分配原则主要体现了一种过程公平;对弱势群体的人道原则主要体现了一种结果公平。

  在文化层面,笔者认为,所谓公平就是要有公平精神,就在要在人文价值中要体现平等、对他人的尊重、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理念,并且要渗透到大多数公民的意识深处,而客观现实中存在的官本位观念就不符合公平精神。

  二、劳动者公平的实现途径

  上述政治、经济、文化三方面的公平原则,同时也就是社会应体现在劳动者身上的公平原则。但这主要是体现在理论分析方面,在现实中,要实现劳动者在上述三方面的公平原则是很难的。主要存在的阻碍原因有:一是资源是有限的,但人类的欲望是无穷的。在这种情况下,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利益侵蚀就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而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侵蚀主要是通过三种途径:一种途径就是赤裸裸的掠夺,如通过战争等手段进行掠夺等;一种途径是通过不公平的制度,如通过不公正的分配制度来进行侵蚀;一种途径是强势集团通过营造一种不公平的意识形态来进行变相掠夺社会财富,如等级观念就为上级掠夺下级财富提供了意识基础。二是产权制度的阻碍。假设没有产权,则人类对先天资源本质上就是共享的。但问题是没有产权,也可能导致“公有地的悲剧”,所以,产权制度本身也是人类面对有限资源的一种利益博弈均衡。但产权制度也模糊了人类来自先天资源收益与来自后天劳动收益的区分,这也就导致产生了来自先天资源收益的平均分享原则与按劳分配原则的冲突,从而也就增加了公平实现的客观难度。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造成所有权对劳动收益的过度侵蚀。三是按劳分配中的劳动测量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如何准确界定劳动量,是实现按劳分配的有效前提,若不能对劳动进行有效测量,实现按劳分配就是一个问题。

  虽然在现实中,要真正实现绝对公平很难,但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和对策做到相对公平。笔者认为,主要途径有:

  (一)要合理界定产权。产权制度本质上无非只有两种:公有或私有。从理论上看,个人对自己后天的劳动成果,应当享有完全的所有权,这是天经地义的,也是符合公平原则的。但对于先天资源,如前所述,符合公平原则的的产权应当是公有,而不是私有,因为先天资源本质是不属于任何个人的,而是属于整个人类大家庭的。但问题是,符合公平原则未必就符合效率原则,没有效率,公平也是贫穷的。所以,对于先天资源,是公有还是私有,最终取决于公平与效率的权衡。在现实中,公平的产权制度界定原则应当是:个人对自己的劳动成果或收益,应有完全的所有权;而对于先天资源,是公有,还是私有,可根据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来进行产权界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同时,国家要尽可能限制来自产权的收益,使其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上,要防止产权对劳动权益的过度侵蚀。

  (二)国家要积极通过税收等手段调节收入分配。一是要对来自于先天资源的收入征收重税,如矿产资源税等,要加大征收力度。因为来自先天资源的收入本身就应属于全社会平均所有。国家应当控制如石油、电力等行业的高收入,应当通过税收手段,使这些行业的人员得到社会平均收益的水平,而不应是高收益。二是要对来自劳动方面的收入要轻税或适当收取税收。这里劳动收入方面的税收与一般财产性收入方面的税收相比,国家应提高来自一般财产性收入方面的税收。因为来自劳动的收入与来自一般财产性的收入本质是有区别的。国家应保护来自劳动的收入,但对来自一般财产性的收入要进行限制,要适当提高税收。这里笔者认为,一般财产性收入对具体一个人而言,是先天资源收益和后天劳动收益的一种混合,这主要是因为产权制度本身就具有一种混淆先天资源和后天劳动的性质。一方面,由于一般性财产具有先天资源的性质,所以,我们要对来自一般财产性的收入征收重税,这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另一方面,由于一般财产性的收入也具有后天劳动的性质,因为有一部分财产本身就是劳动收入的一种积累,所以对来自一般财产性的收入的税收水平应低于完全来自资源方面的税收水平,但也要高于来自劳动收入方面的税收水平。三是对于来自先天资源方面的税收收入,包括一部分来自一般性财产方面的收入,国家应当将这部分收入主要用于公共事务和社会保障方面,国家在运用这部分资金时,应体现全民平均共享原则。四是对来自于劳动收入方面的税收,国家应主要将这部分收入主要应用到社会保障方面。因为社会保障的主要对象是劳动能力的欠缺者,如残疾人等。由于这些人不是由于自身的原因,而是由于各种不可预测的因素导致了劳动能力的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所以,其他人出于人道原则,也应对这些人进行补偿。这样,这些劳动能力欠缺的人就有来自两方面的收益保障:一部分是来自先天资源税收方面的转移支付,包括来自一般性财产收入的部分税收转移,当然,这里体现的分配原则主要是平均原则;另一部分是来自其他人劳动收入方面的转移支付,这部分主要体现的是人道原则,这两部分共同为弱势群体提供了社会保障基金。

  (三)国家要限制劳动收入差距过大。客观讲,若能准确测量劳动量,合理的分配原则就是按劳分配,但由于测量劳动是一件困难的事,所以,较为妥当的方法是,一方面,我们要尽可能对劳动量进行准确测度,要按照劳动贡献进行分配;另一方面,在现实中,为了防止因劳动量测度不准确而产生的一些人为问题,如为了克服一些强势利益集团的影响等,我们也要限制劳动收入差距过大。笔者认为,合理的劳动收入差距不要超过1--10倍,也就是来自劳动方面的高收入与低收入的比例最高不要超过10倍。目前,我国有些行业和不同群体,收入差距过大,如有些经理年收入过百万,而有些一般劳动者的收入一年才二三万,这是非常不合理的,也是不符合公平原则的,国家应当用法律限制这种来自劳动收入方面差距过大的现象。

  (四)由于存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区分,所以,笔者认为,专业技术人员和一线从事复杂劳动的劳动者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是社会最高的。而社会的一般管理人员,包括公务员、一些后勤人员等,笔者认为其工资水平应当与社会平均水平持平,不应高于专业技术人员的平均水平,但要高于社会从事简单劳动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五)建立多元、协商、公开的政治体制。多元、协商、公开的政治体制,有助于抑制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利益侵蚀。多元,有助于不同群体的利益能得到有效表达;协商,有助于科学合理和和平的解决公平问题,而不是动辄依靠暴力;公开,有助于杜绝暗箱操作,有助于调动各方监督机制,从而也就有助于实现公平。

  (六)坚持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深层次体现了当代人与后代人公平分享先天资源的理念,所以,可持续发展本质是符合公平原则的。可持续发展应当成为人类发展需要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

  (七)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要在尽可能的条件下,要对弱势群体进行人道主义帮助。一个不人道的社会,本质就是一个不公平的社会。而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是要使弱势群体能享受到基本的社会生产和生活资料,主要就是要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死有所葬等方面虽然不能享受到较高的水平,但也能享受到一些基本的生产和生活条件,这里面同时也就包含一个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问题。

  (八)建设良好的有助于实现公平的社会环境。在国与国之间,要提倡和平,反对战争;在人与自然之间,要提倡和谐,反对征服;在人与人之间,要提倡和气,反对蛮横不讲理。和平、和谐、和气,这是有助于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良好环境。

  (九)建设包涵诚信、理性、敬畏精神的文化。在一个包涵诚信、理性、敬畏精神的文化中,平等是一个内生变量。因为诚信是人与人之间产生平等精神的德性基础;理性是人与人之间产生平等精神的知识基础;敬畏是人与人之间产生平等精神的不确定性基础。所以,有诚信、理性、敬畏精神,平等精神就会得到良好成长。

  (十)社会发展,既要注重物质建设,也要多提倡精神文明建设。由于来自物质方面的资源总体是有限的,而人类的欲望又是无穷的,所以,人类应当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精神建设层面,否则,人类就会陷入物质发展的异化境地。异化的实质就是自身为自身掘墓,在异化的情况下,人类的发展就既没有公平,也没有效率。

  (十一)杜绝一切隐性收入和灰色收入,收入要尽可能阳光化。隐性收入和灰色收入是制造分配不公平的暗流。目前,我国的隐性收入问题和灰色收入问题是十分严重的,国家要加大治理的力度。王小鲁研究发现,近年来中国灰色收入规模急剧扩大,增速也很快,2008年中国灰色收入粗略估计为5.4万亿元。与2005年相比,三年内增长了近1倍,远高于GDP增速。所以,如何规范隐性收入和灰色收入,是一个十分紧迫和重要的问题。这既影响到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也影响到社会道德的健康性。

  (十二)要坚决治理权力垄断、经济垄断和学术垄断所产生的一些寻租行为。分配不公平深层次也是权力的不均衡,而权力主要有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和文化权力三种形式。政治权力的不均衡就是政治权力垄断,实质就是权力集中和特权,这是产生腐败的基础;经济权力的不均衡就是经济垄断,主要导致经济利益不合理集中;文化权力的不均衡就是学术垄断,主要表现就是一些学术权威和学霸的通吃和学术腐败。对政治权力垄断主要要通过推进民主化等来限制;对经济垄断主要要通过法制手段、税收手段、经济政策手段等来限制;对学术垄断主要要通过建立和健全学术权力制衡机制等来治理和规范。

  (十三)对体制内劳动者的工资要加强宏观计划管理。各地区之间要有一个平衡,要减少地区之间的差距。目前,在我国不同地区之间,同是国家公务员,或同是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差距也很大,在这方面,国家需要通盘考虑,要加强通过计划管理的手段进行平衡,要提高落后地区人员的工资水平。而对体制外劳动者的工资要更多通过法律、税收等手段进行调节和管理。

  (十四)要提倡适度有序竞争。反对过度无序竞争,要注重竞争的人本性。竞争是手段,人是目的。同时,竞争必须是有序的,这样竞争就有建设性,而无序竞争就像强盗进入瓷器店,只会体现更大的破坏性。所以,过度无序竞争往往是既不能体现公平,也不能体现效率。

  (十五)国家要注重就业优先的发展战略。国家要在注重经济增长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就业优先的发展战略。要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同时,也要大力发展休闲产业。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主要是为有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广泛就业的途径;而大力发展休闲产业,主要是要为有钱人提供更多花钱的渠道。

  (十六)要给劳动者公平的劳动参与权。劳动者不仅要有公平的劳动收益权,而且要有公平的劳动参与权。要完善就业程序,要建立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制度。

  (十七)单位内部要制定更加公平的绩效考核体系。在绩效考核中,要注意克服领导意见倾向和多数人意见倾向。领导意见倾向就是注重领导的分配意见,多数人意见倾向就是注重多数人的分配意见。但这两种情况都可能产生一些误差。如领导意见倾向有可能导致分配法则有利于领导,而多数人意见倾向有可能导致分配法则有利于多数人。分配法则有利于领导未必就公平,这要视情况而定。同样,分配法则有利于多数人也未必就公平。因为在注重多数人分配意见的情况下,一个单位的少数劳动精英或少数劳动尖子,往往有可能就是利益受损者,这也不符合公平原则。所以,在制定绩效考核标准时,公平原则是首要的,同时,符合公平的绩效考核体系也就是符合效率原则的,是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

  (十八)国家要制定提高劳动者报酬所占比例的中长期计划。国家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计划时,要将提高劳动者报酬所占比例的计划纳入其中,要力争劳动者报酬所占比例在短期(5年)内占到50%以上,在中期(10年)内占到60以上,在长期(20)内占到70以上。笔者认为,对一个国家而言,从现实出发,当劳动者报酬所占比例占到80%以上时,这个国家的收入分配就是比较公平的,也是比较理想的,这个社会也就是较为和谐的社会,劳动者也就得到了基本应得的比例,这个社会也就大体实现了按劳分配,同时,也就更加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

  (十九)要更加注重对贫困人口的扶贫。国家一方面要注重对贫困地区的扶贫,另一方面,要更加注重对贫困人口的扶贫,这样更有利于体现公平精神。同时,国家要制定更加严密的贫困人口识别制度,要坚决防止一些不好现象的发生,要杜绝扶贫中的平均主义,要让真正的贫困人口享受到扶贫的好处。

  (二十)不管是初次分配,还是再分配,都要更加注重分配的公平性。要着力在分配的各个环节提高劳动者报酬所占比重,要注重分配各个环节的统筹与平衡,要注重公平基础上的高效率。

  注释:

  ①②③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一版,北京,第136-137页,第150页,第234-235页。

  ④⑤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5页、212页、444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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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4.卫兴华、张宇主编:《公平与效率的新选择》,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1月第一版。

  15.孟祥仲:《公平与效率思想发展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11月第一版。

  16.宋圭武:公平与效率是多层面对立统一与交错互动的关系,《光明日报》理论版2006年10月23日。

  17.宋圭武:公平、效率及二者关系新探,《江汉论坛》2005.9。

  18.宋圭武:经济学视角下的公平观,《经济学消息报》2008年9月5日。

  19.宋圭武:以“公开化”制约学术腐败,《红旗文稿》2010年5期。

  20.宋圭武:谨防“中等收入陷阱”,《中国发展观察》2010年9期。
 

  作者简介:宋圭武,男,1964年10月25日生,中共党员,甘肃靖远人;毕业于西北师范大学数学专业和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院经济学专业,经济学双学位;先后在各类期刊杂志发表学术文章260多篇,出版专著5本;现为甘肃省委党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济学部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涉及三农问题、经济理论、中国发展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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