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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兴元:低税模式是个税改革可选项

发稿时间:2011-07-11 00:00:00
来源:东方早报作者:冯兴元

  大多数人不愿意自己承担过多的税负,这是由人性的自利方面决定的。很少见到纳税方面“大公无私”的表现。笔者曾在中国人民大学和一个杭州夏令营中就个人对缴纳个税的态度进行了简单实验。30名参会人员接受了实验。结果发现,假设个人收入在10万元至30万元,多数人最多愿意缴纳占其个人收入10%或15%的税收,5个人一分钱也不愿意缴纳,余下只有3个人愿意承担20%或以上的税收。不愿缴纳者认为:我国纳税人权利缺失这么严重,政府不能强加给他们纳税义务。

  与此对照,大多数人希望别人承担更多的税负,而不是自己。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确定工薪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45%,奉行纳税能力原则。工薪所得的高累进税制违背了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古训。很多国人错误地认为,收入越多,纳税能力就越强,纳税就应越多,就越应适用高累进税制。但是,按照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耶克的话,这种纳税能力原则很容易违背了更为根本的、几乎唯一被公认的经济公正原则,亦即同工同酬原则。我国这样的高累进税会大大改变各种工作的相对净报酬结构。不能说这个人工作能干,完成的工作件数多,累计的所得较多,就应该加征更高的税收,以至于出现各项工作之间的净报酬结构跟税前的报酬结构发生了扭曲。我们可以用这样一个例子来理解哈耶克的观点:一个勤勉能干的律师一个月获得10笔5000元的报酬,一个懒惰平庸的律师一个月获得2笔5000元的报酬,但一个收入合并征税的较高累进税制可能导致前一个律师的每笔税收净报酬为3500元(如果适用的平均税率为30%),后一位律师每笔税收净报酬为4250元(如果适用的税率为15%)。这种相对净报酬结构不应该受到扭曲的原则很重要,如果被扭曲,必然违背上述同工同酬原则。

  一种较低的比例税制或者较低累进的税制有助于维护同工同酬原则、同时维持较高的工作积极性。这里的比例税制其实也是单一税制。而且让人惊奇的是,这样一种低税模式很可能导致更多的个税收入,或非更少。

  201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为4837.17亿元,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5.8%,占全部税收总收入的6.6%,这个比例是比较低的。新的个税改革方案实施之后,这一局面估计仍会存续。这种格局很容易让人想入非非,误入歧途,错误认定税率累进仍显不足,需要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征税。

  其实,我国工薪所得的高最高边际税率和高累进度导致了我国存在大规模的影子经济。很多国人和外企人员逃入影子经济,大量逃税、避税,其经济活动游离于政府的视野之外。

  如果对个税适用一种较低的单一税率,那么经济主体就没有必要把自己的经济活动转入影子经济,以逃避政府监管并且偷逃税收或者避税。比如说保加利亚个人所得税和企业经营所得税均为10%,保加利亚转变为单一税率税制之后,原来两税口径的税收总额不仅没有因税率大幅下降而下降,反而大幅上升。

  中国来自影子经济的个人所得,若按城乡居民总收入的25%计算,恐怕只少不多。我们就按照25%来算。201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为4837.17亿元,税后城乡居民总收入为167087亿元,税前城乡居民总收入为171924亿元。如果按照税前城乡居民总收入的25%来算,有42981亿元个人所得在体制外运转。两者加起来合计210068亿元。这也是在低税模式下可征取的个税税基。

  现在我们区分5%和10%两种税率的低税率全额征税模式,来测算如果2010年采取低税模式政府可征收的个税收入情况。已知低税模式下可征个税税基为210068亿元。如果税率按照5%来算,个税收入能够达到10503亿元。如果按照10%来算,个税收入能够达到21007亿元。比对一下现有的高累进税制下的个税收入,税率5%情况下个税收入翻倍,税率10%情况下翻两番。

  上述分析可见,较低税率的单一税模式利远远大于弊,完全有必要成为我国今后个税改革的一个选项。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天则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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