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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敏:遏制两极分化的必须之策

发稿时间:2011-07-06 00:00:00
来源:三农中国作者:吴敏

  收入分配不公、贫富悬殊拉大、两极分化加剧,愈益成为当今中国反响最强烈的重大社会和政治问题,其恶化程度业已超过了所有发达国家和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媒体报导的数据显示,我国1978年的基尼系数为0.31,但2010年已经达到甚至超过了0.5,而欧洲与日本的基尼系数大多在0.24~0.36之间。某银行的报告也显示,2008年全国个人投资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32万人,拥有投资资产超过9万亿元,相当于全国城乡居民存款总额的二分之一。这意味着,占人口总数0.2%的资产层持有者的资产相当于全国城乡居民拥有财产的一半。特别令人愤慨的是,当代中国豪富阶层的财富主要是通过权力或与权力勾结攫取而来。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所说:租金总额其实就是贿赂总额的上限,它已占到整个国民财富的20%至30%,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达到这么高的水平;而这些年光从农民那里低价征地获得的差价收入总额,就达到20至30万亿元。《中国青年报》和新浪网联合进行的民意调查结果表明,在5690名受访者中,有98.3%的人感觉和10年前相比,贫富差距变得更大了;有84.6%的人认为,目前的贫富悬殊已经到了让人不能接受的地步。这个极为严峻的现实状况,实在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所一直声称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辛辣讽刺。

  按照马克思的公有制理论,社会主义公有制亦即个人所有制包括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的公有制仅仅是指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成员也就是社会每个个人所有,每个个人都占有一定份额的生产资料;而广义的公有制不仅是指生产资料的归属关系,还体现在生产的交换关系和分配关系之中。这就是说,全体社会成员作为生产资料主人,在交换关系和分配关系之中也要当家作主。社会主义公有制最终的决定性内容和要求,是社会每个个人都必须在生产关系的最后一个环节即社会总产品分配中,获得作为生产资料主人应有的收益,获得社会生产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和物质财富中自己应有的份额。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最终区别,在于前者将社会生产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和物质财富分配给社会全体成员即社会每个个人,给每个个人提供社会保障,而后者则是由社会少数成员也就是资本家阶层独自攫取社会生产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和物质财富。

  社会主义公有制必须体现于人与人之间的生产、交换和分配关系之中。马克思说得很清楚:“政治经济学不是把财产关系的总和从它们的法律表现上即作为意志关系包括起来,而是把它们的现实形态即作为生产关系包括起来。”[1]这就是说,现实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不只体现着社会每个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的法律关系,更体现着社会每个个人通过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达到对剩余价值的占有。在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中,不仅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人们的生产、交换、分配关系,而且人们的生产、交换、分配关系也制约和决定着所有制的性质,生产、交换尤其是分配对所有制性质的作用不可低估。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决不能只重其“名”、不重其“实”,公有制的实质在于通过收益权最终实现所有权,使社会每个个人都公正、公平地得到社会财富,实现共同富裕。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执政者一直信誓旦旦地宣称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声称这是一条坚定不移的“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但是,从现在的实际结果来看,他们却将中国推入了当今世界贫富悬殊、两极分化最严重的国家之列。这个极为冷酷的客观现实,要求我们不能简单、表象、隔靴搔痒地只归结为“分配不公”,而要进行深层次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分析。

  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来,受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所阐述观点的影响,中国主流意识形态一直仅仅是从狭义上诠释社会主义公有制,只将其作为生产资料归属的法律规定。以为只要通过行政手段对农业、手工业和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在法律上规定和宣布全部生产资料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社会主义公有制就建立起来了,这实在是一种马克思曾严厉批评的“形而上学的或法学的幻想”[2]。马克思认为,“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因此,要给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3]。我国自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到现在,执政者只满足于生产资料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只注重国有经济在所有制结构里的比重及其对国民经济命脉的“控制”,以为这就是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了,就是保证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了。但是,对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内蕴的在生产、交换特别是分配环节里体现并保障劳动者当家作主的地位和利益,确保劳动者实际的收益权,则不仅没有引起重视并促其实现,还日益建立起一套旨在强化执政者权力和权威的制度体系,对劳动群众维护自身经济与政治利益的合理诉求百般堵塞和压制。这样一来,以“工人阶级先锋队”自居并以此身份和理由掌握国家权力,并声称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执政者,不可避免地要面对现在这样一种很残酷的现实:一方面,工人阶级逐渐沦为受奴役、遭穷苦的“弱势群体”;另一方面,垄断国家资源、霸占社会财富的特权阶层勃然崛起、恣意横行。这是执政者将公有制等同于国有制,深陷“形而上学或法学幻想”,而没有使国家所有制向个人所有制逐步变革的必然恶果。

  就现阶段中国的实际情况而言,要实行公平分配、缩小贫富差距、遏制两极分化,促使国家所有制向个人所有制逐步变革,必须立足于收益权是所有权最终实现形式的基本观点,在所有制问题上采取以下对策:

  (一)在指导思想上确立广义的所有制观,从生产、交换、分配各个环节循序渐进地推进国家所有制向着个人所有制逐步变革,尤其是将收益权作为所有权的最终实现形式,力求实现公平分配,确保劳动者的基本利益。

  (二)在全社会普及“公民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从根本上清理和摒弃“破私立公”、“斗私批修”等“左”的思想残余影响,切实保障现行宪法关于“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贯彻执行。

  (三)对于现阶段国家所有的包括各种资产、资源在内的生产资料,既要注重有形的经营性资产,又要注重事业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比如,在我国目前的国有资产中,事业性资产的价值至少占经营性资产价值的四分之一以上,决不可忽视;资源性资产(土地、矿产、水流、海洋、空域、无线电频谱等)不仅相对稀缺,是不断增值的资产,而且其中有很多不可再生,更须倍加珍惜。这些国有资产属于全国每一个社会成员,其所产生、衍生的财富和价值应在全国每一个社会成员中公平地进行分配,决不能成为少数权贵谋取私利的资本。

  (四)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这是维护公有财产权、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各类资本流动和重组、增强企业和公众创业创新动力、构建公平有序竞争性创业致富环境的基本前提。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在

  2003年就概括了现代产权制度“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这四个特征,提出了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的具体目标和任务,要以有效措施贯彻落实。

  (五)现行的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允许资本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政策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关键在于科学、公正地确定劳动、资本、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在收益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国家在这方面应该制定基本的政策规范,特别是要注意维护劳动者的应有利益。

  (六)强化居民收入调节体系和社会福利保障体系的作用,从宏观上构建公平公正的个人所有制。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得注重公平,必须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要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创造条件让更多居民拥有财产性收入。要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北欧国家在企业层面的资产90%归私人所有,但企业创造的国民收入50%以上通过税收转化为国家的财政收入,并主要用于为全体国民提供收入调节和社会保障。这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社会各阶层生活水平的相对均衡,是从国家层面的宏观角度构建个人所有制的有益探索,值得我国在实践中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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