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清代如何考核地方官员?

发稿时间:2025-05-11 21:56:01
来源:《人民论坛》作者:王志明

  一、清代州县官的职责几乎无所不包
 
  清代名臣陈宏谋将“地方必要之事”列为田赋、粮价、桥路、民俗、命盗、词讼等近30项,其中最主要的是刑名、钱谷两大事项。黄六鸿《福惠全书》曰:“有司以刑名钱谷为重,而刑名较钱谷为尤重。夫钱谷不清,弊止在累民输纳。刑名失理,即至于陷人性命。”刑名重在维持地方秩序,钱谷重在交纳国家赋税。州县官职责重大,但他们职权大小说法不同。中国古代行政中央地方一体化,地方是中央的延伸,行政末端的知县为“七品微员”,与武官“守备”、京官“通政司经历”“太仆寺主簿”同一级别,事必上达申详。
 
  “明主治吏不治民”,对州县官的监管和问责关乎政治兴衰。清军入关前,问责官员由刑部拟定,皇太极裁夺。入关后官员数量激增,君主一人难以应对复杂局面,于是参考明朝制度,规定文官先由吏部议处,犯轻罪不交刑部,罪重者吏部议革后再送刑部议处。刑部处理程序较为复杂,由吏部决定就简化了程序,提高了问责效率。吏部考功清吏司“掌文职官之处分与其议叙”,主导问责州县官。清末官制改革时吏部调整不大,到1911年责任内阁“接收吏部印信文件,分别归并”,特设铨叙局,掌管文官考试、处分和问责事宜。吏部问责州县官的规章十分周全,其主要依据是《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吏部则例》《大清律例》《大清会典》等。《大清会典》规定“凡官交部者,皆按条以定议例”,一般情况下多依据《吏部则例》的条例。但“无正条则引律”,即《吏部则例》找不到依据,则参考《大清律例》。清律“无正条则比议,无可比则酌议”,即《大清律例》找不到明文规定,则参考相关的案例,没有参照的案例就酌情商议,最后由“特旨定拟”,形成新的规则。因为问责州县官也要地方大吏参与,于是各省又出台专门的“省例”,即本省范围内执行政务的法规,如《江苏省例》《西江政要》《晋政辑要》《治浙成规》等,皆以会典和中央各部则例作为依据。
 
  二、清代如何问责州县官员?
 
  监管和问责州县官虽由吏部主导,但具体参与者主要还是地方督抚、两司(布政司主管全省民政钱粮,按察司主管司法刑名)和道府,他们既是州县的上级,也是问责的主体。“参劾州县,例由两司、道府揭报”,司道府揭报后督抚随即参劾,吏部依据督抚上报裁定。道员本由都察院派出,监察若干府州县,全国设15道,后来增加为20道。道员实际上也参与地方政务,具有地方行政职能。还有一种为盐道、粮道、河道等,因事而设,与州县经济关联颇多,也连带问责州县官贪腐。在刑名问责方面,知府每月监督州县词讼号簿,道员将州县词讼简况汇报两司,并申详督抚。雍正朝以后推行密折制度,道府以上官员还可以直接向皇帝检举州县官。
 
  州县官大多由上司或非本体系的高级官员保题,他们都有保举连坐责任和问责要求。勤政的皇帝有时也问责州县官,特别是雍正,通常利用密折和引见来问责和鉴别州县官。如江西高安县知县郑勋革职开复引见时,雍正认为“人平常,着以主事试用”。任克慎本签选福建顺昌县知县,雍正引见时认为“其人甚属庸劣”,特旨改任河北元氏县简缺知县。任克慎到任后苛派私费,雍正认为这是对他“心怀怨望”,“着交与该督等严审,从重治罪”。
 
  遇到赈济灾荒、修建工程、审理要案等大事件时,皇帝常派遣钦差大臣督办,他们对地方州县也有问责权。此外,乡绅和社会舆情也会推动对州县的问责,特别是群体性事件,往往能够倒逼上司问责州县。如雍正元年(1723年),山西万泉县知县施宏任没有落实好免征政策,听任书役催征钱粮,导致百余人聚闹县衙堂口。朝廷严拿闹事者,同时也将施宏任撤职审理。像晚清著名的杨乃武小白菜案,由于《申报》和乡绅的推动,余杭县知县刘锡彤最终被发配充军。
 
  被问责判罪州县官若有冤屈,可到吏部和都察院抗辩,也可到通政司“叩阍”申冤,然后再由吏部查核。雍正三年(1725年)定例:“嗣后道府以下知县以上各官,有实在冤抑被参降革者,仍令赴都察院具呈。”道光十六年(1836年)即有州县官到都察院上告的事例。当时山东阳信县知县恩福照例下乡催粮,因花户威逼佃户自杀,恩福被山东省撤职查办。恩福不服,多次要求重审,并指使儿子前往都察院为其伸冤。道光认为他“逞刁渎诉”,因为若平反,按律山东方面相关长官会因此获罪,仍维持原判。
 
  都察院还可以审查和改判。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河南新郑县知县赵成嗜酒任性,导致政务废弛,又有贪赃前科,革职后吏部准其捐复原职。都察院复查后认为赵成属于“私罪”,不在捐复范围内,吏部办案堂司各官均被移交都察院议处。
 
  三、问责后有哪些惩处措施?
 
  革职以上的重惩,如笞杖、流放、极刑,已超出行政处罚范畴,一般交由刑部办理。吏部问责,“轻曰察议,重曰议处,又重曰严加议处”。吏部问责又区别公罪与私罪、情有可原与咎无可逭等情况。“公罪”为因公事获罪,如失察家人和下属等,处分较轻。“私罪”为因私事获罪,如徇庇属员、行贿贪污,则从严处分。有时公私罪以程度大小区分,如关于垦荒田亩问责,“州县官开报新垦地亩,以多报少,以少报多,或不将地亩之新旧、荒熟分晰明白,以致有预征、漏征等事者,俱降一级调用,公罪”;“地方荒地未开,捏报已开,及将垦过熟地捏称新垦者,州县官革职,私罪”。
 
  对于公务中的较小错误,则需“记过”,不列入正式的“处分之法”。如福建省规定各府厅州县自理词讼,控告之日起20日限内不能审结,每案记过一次。展限20日还不结,再记过一次。记过一次罚银20两,记大过罚银40两,“苦缺”罚银减半。为鼓励自新,行政处分又有将功抵过的规定。清代官员行政奖励有加级(官衔级别提升)、记录(相当于功劳簿)的规定,如州县官查出逃税田亩200顷以上,记录一次;600顷以上,加一级。这些功劳可以抵消因“公罪”导致的降级等处罚。
 
  与州县官相关的常规性问责,则是吏部三年一次的“大计”。明清时期对京官地方官进行考核,明代六年一次,清代康熙以后改为三年一次,京官考核谓“京察”,州县以上的地方官大考为“大计”。大考官员的依据是“四格八法”,以四格叙功劳,以八法定处分。四格为守、才、年、政,八法为贪、酷、不谨、浮躁、疲软、才力不及、年老、有疾。因“贪”“酷”随时可参劫,三年定期大考则为贪、酷以外的其余“六法”。大计的惩戒为:不谨、疲软者革职,年老、有疾者休致,才力不及者降二级调用,浮躁者降三级调用。考核优秀的则为“卓异”,升迁机会多。州县官的大计,由府、道、司层层汇送督抚,再转达吏部。晚清京察大计外,又增“年终密考”以及按季考核等不定期考核。
 
  州县官主要职责是钱粮刑名,行政问责也主要在这两方面,其中钱粮受罚案尤多。催征钱粮(田赋)是州县官的重要职责。各州县开征钱粮必须限期到户部完结,迟报一月罚俸三月并离职,迟报八月降三级调用。州县官征收钱粮欠缺十分之一,降职一级;欠十分之二,降职二级。罚俸降级后还需“戴罪催征”,欠十分之五以上革职。特别是在赋税繁重的江南地区,拖欠田赋严重,州县官视任职为畏途。征收钱粮也滋生“重耗”、匿灾、虚报开垦田亩等种种贪酷不法。清代州县官俸禄低,一般默认他们额外加增粮食税,即所谓“耗羡”,在雍正“耗羡归公”改革前,重耗掠夺更严重,有的州县甚至多收一倍以上田赋。遇水旱灾害,朝廷本有免征的政策,但免征就意味着州县官无法得到“耗羡”,有些贪官就隐瞒灾害继续征收。开垦田亩是升官的政绩指标。有些州县官虚报垦亩,将虚增的田亩赋税摊派给所辖田主。征税过程中的贪酷过分行为,往往会激发民变,这就会倒逼问责州县官了。
 
  与钱粮相关的粮仓亏空也是州县官问责的常见问题。州县粮仓一般指“常平仓”,秋收粮多时买谷储存,春夏粮少时卖谷,出粜定例为存七粜三,如遇灾年或地湿不宜久储,则可斟酌办理。设常平仓主要是为平抑粮价,解决粮食短缺问题,饥荒时可开仓赈济。粮仓亏空现象普遍,除官亏吏蚀外,“民欠”(即田主拖欠)也是重要因素。雍正年间通查福建省粮仓亏空问题,涉案州县官很多。台湾府除外,福建内地州县官凡涉仓库亏空者一律革职,做官尚好、仓库无亏的县令仅剩下10余员,这仅存的10余位县官都被交错调用,以防他们挪借作弊掩饰仓储。因州县官不够用,只好在临近各省调员来福建任职。
 
  州县官的刑名问责主要是命盗案的处理。“命盗案”包括凶杀、抢劫、强奸、拐骗、邪教、贩私盐等大案,州县官进行初审,虽然无权判决,但必须参与侦查、缉捕,问责严厉,不敢怠玩。如盗劫案发后,州县官须会同营汛查验,当场取供。若未亲往查验,应予革职处分。窃案赃至百两银以上者、命案凶犯在逃者,限六个月缉拿,州县官限内不能拿获罚俸六个月。设立地方团练是防范命盗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措施,州县官如果奉行不力,要降二级调用。
 
  关于州县官对民间词讼类案件的职责,《清史稿》谓:“各省户、婚、田土及笞、杖轻罪,由州县完结,例称自理。词讼每月设立循环簿,申送督、抚、司、道查考。巡道巡历所至,提簿查核,如有未完,勒限催审。”关于户口、婚姻家庭、田地产权一类案件,由州县官“自理”,但每月需将案件簿册上报,道员还要查核督促。雍正朝以前并不鼓励州县官接受这类民间词状:“民间词状,虚妄者多,一概接受,必启刁民诬告健讼之端,此风断不可长。”但乾隆朝以后,这类词状增多,朝廷开始催促地方官及时审结,并强化相关监督条例。但处理词讼类案件与州县官的考核关系不大,州县官对自理词讼持消极态度。嘉庆四年(1799年)“京控”改革,这类户婚田土讼案当事人可以越级来京控告,州县官的审案职责自然也强化了。至于单纯的钱债纠纷类案件,即所谓“细故”,州县官很少裁判。这类民间细故在明代由“老人”处理,清代没有老人理讼制,呈控州县的细故繁多,州县官一般要求当事人依据民间契约协商和解。清末新政改革后,州县设审判厅、检察厅等司法机构,司法与行政分立,刑讯制度被废除,传统的州县刑名随之大转型。
 
  四、行政问责和惩处较前代严酷,滋生了一些治理问题
 
  清代对贪贿处罚力度加大,《大清律例》规定与“常人盗”持平,较《唐律》《明律》更重。雍正三年(1725年)曾规定侵欺三百两官员按律处斩,因过于严厉,后改为根据侵欺数目再行定。钱粮刑名外,州县官的问责范围很广。由于处罚条例太多,州县官左右为难,“左顾则罚俸至,右顾则降级至,左右顾则革职至”。据《上谕档》统计,嘉庆六年(1801年)至十一年(1806年),文武职官被参292人,其中知县、署知县共167人,占57%。可见州县官受处罚的比例最高。
 
  由于定例过严,规避、敷衍的情形较为普遍。因为州县官的问责和考核权主要由督抚和两司把握,于是专门团队“州县省友”“坐省家人”常驻省城,与两司的书吏、幕友沟通、协调钱粮刑名等各项事务。这种体制外的非正式运作使州县规避不少处罚,一定程度上也简化了行政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督抚处罚州县官时,大多先严后松,题参立案后追责不彻底,通常罚俸降级了事。不少道员也不严格执行督察州县的职责,乾隆朝两广总督李侍尧奏说分巡道检查州县刑名号簿时敷衍:“州县率多任意延搁,或将号簿藏匿,种种蒙混拖累,皆由巡道不实力稽查所致。”州县官平时政务繁忙,财力人力有限,对大量的刑名案件处理往往避重就轻。如州县每月上报的自理词讼不过数件,显然是瞒报或少报,以逃避工作和问责压力。至于钱粮和经济类案件,如州县官离任、上任交接财务以及粮仓挪移亏空等,更是头绪纷繁,难以严格问责,甚至问责上司受贿通同作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吏治废弛影响朝政稳定,有作为的皇帝往往也进行运动式整饬,特别是雍正以严厉著称,雍正说:“乃有庸懦无能之督抚,间有参劾。每向人云:我若不参,恐非上意。又恐他人参劾,于我不便。”由于州县官被参革职甚众,一些地方行政甚至不能正常运作。乾隆朝前期也时常严厉整饬。到嘉庆朝时,由于吏治因循已久,皇帝严饬也难以奏效。道光咸丰以后,尽管朝廷有时也重拳打压,但吏治大势每况愈下。总体而言,运动式整饬与常规性运作相结合,州县官问责制大体能够贯彻。但由于州县问责制过严过细,在实际执行时变通较多,法外的潜规则不断滋生。清末行政改革难以纠正旧习,在地方治理的道路上步履维艰。

(作者系上海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导)

友情链接:

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民网 新华网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 腾讯网 搜狐网 光明网 中国改革论坛 中国新闻网 澎湃新闻网 凤凰网 经济参考网 人民论坛网 中宏网 千龙网 网易 中国教育新闻网 北青网 中国记协网 求是网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央广网 中国青年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人大网 中国网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