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刘洪波:污染事小,抗争事大?

发稿时间:2011-09-26 00:00:00

    9月20日,浙江海宁有两条新闻,一条为“浙江海宁9·15群体性事件31人被拘100人受法制教育”,另一条为“浙江晶科能源公司因污染被责令停产并处罚金47万”(均据新华社)。两个新闻,说的是政府对9·15群体事件涉事双方的处理。

    “海宁紧急处置一起群体性事件”,早就知道了,现又通报拘留31人、教育100人的结果,且郑重开会,常务副市长沈向宏宣布,以示群体性事件处理之高效,从“紧急处置”到“基本平息”,闹事者拘留、轻微者教育,且涉事企业停产之后,又加罚47万元,雷霆霹雳,毫不发软。

    我们知道,与这一群体性事件有关的,早前还有一村民因“网上造谣”被拘留。而浙江电视台钱江频道记者采访昌科公司时被殴打,机器被破坏,影带被抽出,报案后称警方已经调查,不知调查结果怎么样了。

    群体事件中搞打砸,刑事与行政拘留有区别,算是依法处理。制造污染的企业,责令停产,处以罚金,这也是依法处理。依法办理,情由不同,后果是大不相同的。企业排污的违法行为,停产处罚,就可以了。村民抗争中的违法,要付出人身自由的代价。

    没有违法排污,就不会有抗争,从而也不会有抗争中的违法。群体性事件定会紧急处置,污染事件,会不会紧急处置呢?我们并不了解晶科能源公司何时投产,至少据海宁市环保局说法看,今年4月公司排污已经超标,责令整改后,整改并不彻底,至8月26日又发生死鱼事件。

    在晶科公司持续违法排放时,在村民遭受毒害、直至死鱼事件发生之后,村民是否对企业表达了抗议,企业又作出了什么回应?村民是否向政府进行了反映,政府对污染事件又有何有效地处理?

    没有酿成群体性事件,企业并不停产,整改可以不彻底,罚款也不会有。群体性事件出现以后,企业才会被处理。海宁市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对此次群体性事件中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包括继续追究法律责任,敦促有关人员投案自首。这就是说,对村民来说,31人被刑事或行政拘留,事情不算完。除恶务尽,果然刚猛。但对企业尤其对政府自身,何时会有如此刚猛呢?

    有人说,海宁9·15群体性事件,又是一个闹大了才管的例子。我并不这样认为。闹大了才管,应是指人们反映的问题终获解决吧。但是,晶科公司污染事件变成了群体性事件,进而被定性为打砸事件之后,解决了什么呢?参与事件的有31人被拘、100人被教育,仍将穷追猛打。老虎确非病猫,一旦发威,后果很严重。另一方面,导致事件发生的污染企业,停产加罚款,已称严厉,祸首其实仍是好做的。获得解决的是群体性事件,而不是污染事件,制造污染的企业停产和罚款,污染只是不继续发生,已造成的污染还在搁置;村民还没有获得赔偿,污染造成的损失没有解决。

    不只是问题没有解决,我们看到祸首好当、抗争有害的对照材料。有人要说,对企业,停产和罚款就够厉害的了;企业是法人,以赚钱为天职,不许生产类似于关禁闭,罚钱就是要它的命。这是比拟的解释,并且并非没有一定道理。然而,毕竟没有任何东西抵得过人身自由。企业造污打人,没有谁被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村民抗争过激,就得付出自由的代价。两者待遇并不相同,企业法人与自然人相比,优势是大得多的。政府就更加轻松了,制止和查处污染不力,解决村民反映问题不力,都没事,但如果村民要过激,那就让你体验一下政府的肌肉,政府也没有谁为行为不力以致发生群体性事件负责,可能反而会诞生一些紧急处置群体性事件有功的先进。

    这都是按规矩在办,各有条款。我并不是说村民打砸不该被依法处理,只是觉得,即便在依法处理的情况下,民众、企业和权力,也将有不同的结果,这可以暗示人们,弱者的抗争行为,风险远大于强者的加害行为,甚至大于对加害的纵容行为。加害者、纵容者,都可以气定神闲,到头来还没事,而抗争者则因不平之气,而付出了更大代价。

    肇事者挑衅事小,受害者抗争事大,不依法,吃亏是村民,依法了,吃亏还是村民。村民总是倒霉的,事情有利有害,则是民众得其害;事情有大害有小害,则是民众得大害。事实是,所谓“兴,百姓苦,亡,百姓苦”,既是一种客观的描述,也可以是一种教人不如忍受的奴隶教育。

    (作者系长江日报评论员)

 

友情链接:

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民网 新华网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 腾讯网 搜狐网 光明网 中国改革论坛 中国新闻网 澎湃新闻网 凤凰网 经济参考网 人民论坛网 中宏网 千龙网 网易 中国教育新闻网 北青网 中国记协网 求是网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央广网 中国青年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人大网 中国网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