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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红漫:海域环境何以沦为公地悲剧

发稿时间:2011-07-05 00:00:00

    在拖延了十几天之后,中海油投资者关系部近日终于坦言,与其合作的美国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报告显示,由该公司任作业者的蓬莱19-3油田于6月上、中旬发生渗漏,导致附近海面出现油膜。

    事实上,在十几天前,某股票论坛上就有网友称“中海油钻井平台发生重大泄漏原油事故”。尽管最新消息证明,发帖内容并非空穴来风,但此前面对各方的询问与质疑,中方当事人避而不谈,对于本次地层溢油的准确时间、事故原因、影响范围、责任认定、惩处方式等公众关注的核心话题,公开透明的解释仍然付之阙如。

    事实上,类似油田溢油污染事件并非首次发生,甚至可以说是频频发生,但信息不透明、不公开的问题几乎成为了惯例。在去年大连新港中石油漏油事件中,媒体虽多方追问,但到最终也没有得到确凿的漏油数据。有人猜测是1500吨,而专家的估计则只有6万-9万吨。大相径庭的数据直接关系到事件程度的定性,以及与对于当事人问责的轻重。更加令人感到遗憾的是,在大连漏油事故之后,舆论的注意力都被转移到事后救灾环节上去了。当事企业中石油不但不道歉、不赔偿、不发声,反而在事发一个月后,以一场表彰大会作为全部事件的收场。类似油污信息不透明的案例还有很多:例如,去年5月,中海油天津分公司南海一号钻井平台曾发生过一起溢油事故,但事故详情同样未对外披露;又如,近几年来每到4月底左右,海南亚龙湾景区的沙滩上都会受到不明油污带的侵袭,但却始终没人对此做出明确回应,而仅仅是以“不会对海域造成不良影响”、“不会影响游客健康”等含混之词来解释。

    对于漏油等海洋污染问题,业内有一种声音认为,石油巨头在国内一直采取较为粗暴的开采方式,但是在国外却谨小慎微。之所以采取这种“内外有别”的迥异态度,原因就是海外市场对信息公开要求更为严格、相应的处罚力度也要大很多。一个典型的案例是,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发生后,事故的责任方英国石油公司在第四天就给出了原油泄漏数据。从那以后,美国官方定期更新原油泄漏的相关数据,民众可以随时从官方获得这些信息。同时,美国政府扩大选择在大约1/3的墨西哥湾实行禁渔,以避免国民食用可能被污染的水产品。漏油事故发生后10天左右,美国政府就确认英国石油公司为事故的责任方,并由其负责所有的清污及可能危害的花费。不到2个月,美国政府就迫使该公司建立了高达200多亿美元的专门基金用来处理石油泄漏相关问题。4个月后,第一笔30亿美元的资金已经注入账户,BP董事长低头向受害者郑重道歉。美国矿产资源管理局局长、近海油气开采主任辞职。

    尽管在技术上的确很难彻底避免溢油事故的发生,但是在其背后,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够成为重要的保障。为了有效预防环境污染,美国在1976年出台了《固定废物处置法》之后,又于1980年出台了《环境责任法》,对危险物泄漏治理费用的承担责任做出了细化规定。一旦发生恶性污染事件,相关设施的所有人或承运人、危险品承运人都可能成为事故治理费用的承担主体。需要提及的是,根据贷方责任原则,银行等借贷金融机构也有可能需要为债务企业的非理性污染行为担责。这一看似严苛的法律规定,对企业污染行为形成了全方位的监管网络。

    可见,重典对排污行为起到了良好的威慑作用,其实在中国完全应该采取更加严厉的惩处措施。中国的全部海洋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因此漏油事故是对每一位公民权利的侵害,本该受到法律法规的严厉惩戒。但遗憾的是,如若没有媒体及网络舆论力量的大力声讨,此次中海油漏油事故根本就不会被公众知晓,而监管体系的弱化也无法保证污染事故能够真正被抑制。对此,我们在呼吁石油企业提高社会责任意识的同时,也希望相关法律能够更加健全,以切实起到保护海洋环境的作用。就此而言,包括排污事件信息披露主体、披露内容、责任主体、事故瞒报责任等,均应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事前予以规制,打消相关企业的侥幸心态,杜绝油企以公共环境为代价、换取巨额暴利乱象的一再发生。 (作者系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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