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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遗产税

发稿时间:2013-10-12 00:00:00

  遗产税对缩小贫富差距、避免财富代际延续有重要作用,但不能认为单靠遗产税就能解决收入差距大的问题。

  近年来开征遗产税的国家或降低税率或暂停甚至取消,若设定过高税负水平,可能导致财富转移。

  遗产税征收需要信托制度、遗产评估制度、反避税制度与之配套。

  征收范围、税率如何确定

  “征收遗产税的目的是要缩小贫富差距,然而按照目前有人提出的80万元的起征标准,在大中城市,辛辛苦苦一辈子才买一套房的工薪阶层也都属于课征对象了?”就职于北京一家外企的白领小卢,对于在中国征收遗产税颇为不解,“就拿北京、上海为例,随便一套像样点儿的房子,哪套不超过二三百万元?80万元的起征点显然过低。”

  日前,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发布《遗产税制度及其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启示》课题研究称,我国已基本具备征收遗产税的条件,并建议将500万元作为遗产税起征点。

  “起征点为80万元的说法,是来源于10多年前有关部门拟推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等文件,其内容早已过时,不具有可操作性了。如果在近期内推出遗产税,因为现在受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确实应当考虑较大幅度地提高起征点,可以考虑对500万元以上部分征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指出。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副院长刘浩认为,我国把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作为分配政策的既定目标,因此中等及以下家庭的遗产赠与不应在课税之列。

  刘尚希也指出,遗产税并非一个大众化的税种,应定性为一个小众税种,只向高收入人群征收,绝不能面向工薪阶层等中低收入群体征收。

  税收专家提出,对于遗产税征收,起征点“一刀切”不科学,还应充分考虑地域发展水平、生活成本等差异。此外,与房产税扩围面临同样的问题,遗产税需要具备制度、技术、文化等方面的条件。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较完善的个人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制度,税务部门难以掌握公民在一段时间内的财产赠与情况。此外,遗产税法还需要信托制度、遗产评估制度、反避税制度等的配套。

  杨志勇认为,遗产税调节力度的大小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这涉及起征点和税负选择问题。“从加大调节力度的角度考虑,设置累进税制且较高的税率体系可能更为合适。但从全球遗产税制的演变趋势来看,若设定过高的税负水平,结果又可能适得其反,导致资产转移。”杨志勇说。

  天津财经大学副教授任晓兰撰文建议,开征遗产税努力的方向是积极创造开征遗产税的各项外部条件,加大中国税制结构直接税的比重,相应降低间接税比重,实现社会公平。

  遗产税征收时机到了吗

  今年2月,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提出“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而近日,一则关于“征收遗产税即将提上日程”的消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尽管没有遗产税征收的时间表,但有关“遗产税”讨论开始升温--中国真的具备征收条件吗?如何征收才能确保公平?

  中国的房产只有70年产权,上世纪90年代后如潮水般涌现的商品房,70年之后能不能成为遗产?农民对宅基地并不拥有所有权,那么农民的住宅到时算不算遗产?80万元的起征点,是不是要把好不容易培养起来的中产阶级重新击垮?……即便遗产税何时开征尚未敲定,对其征收范围、税率大小、税基高低的质疑声已源源不断。

  据一家权威调查网站所作的一份关于是否开征遗产税的调查显示,11203名被调查者中,48.46%的人表示“目前不适合开征”,只有三分之一左右的人认为“目前适合开征”。在社会热烈讨论收入分配、贫富差距议题的当下,这样的数据引人深思。

  赞成开征遗产税的人士认为,从目前我国的分配秩序看,相当一部分的收入分配是以隐性的方式进行的,正是这部分收入形成了贫富悬殊,而遗产税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不足,提高税收调节分配的力度。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从大方向上看,征收遗产税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对于开征遗产税的目的,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则表示,作为直接税,该税种的推行能避免财富差距的代际延续。

  “征收遗产税的时机早就到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宋晓梧认为,我们国家的亿万富翁数量都已赶上美国,有各种方式富起来的群体,这是遗产税开征一个最基本的条件。“关键是要不要下决心开始征收,现在国家贫富差距问题已经凸显,开征遗产税对调节收入分配意义重大。”

  但也有业内人士也指出,现实中,由于我国并没有建立起财产登记制度、财产申报制度和财产评估制度,房产税征收面临不少困难。“包括动产、不动产、字画等在内,其价值难以进行准确衡量,导致现有条件下征收遗产税所能起到的作用或许十分有限。”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征收遗产税的时机目前尚未到来。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表示,是否开征遗产税要立足国情:“近些年来,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或大幅度降低税率,或暂停甚至取消遗产税的现象值得我们关注。开征遗产税或遗产税税率较高的国家和地区存在大量财富转移的现象。财富从征收国转移到不征收国的情况屡见不鲜。遗产税要有效发挥在调节收入再分配中的作用,不能不面对遗产税带来的连锁反应。”

  “我们要冷静看待遗产税单靠在调节收入分配上的作用,不能认为征收遗产税就能解决收入差距大的问题,利弊几何还有待观察。”刘尚希说。

  遗产税会否加剧财富境外转移

  国家统计局今年1月公布了2003年至2012年十年间的基尼系数,最低为2004年的0.473,最高为2008年的0.491。这些数据表明我国加快收入分配改革、缩小收入差距的紧迫性。而征收遗产税则被视为调节贫富差距的一个重要路径。

  在这一背景下,有网友表示支持,认为开征遗产税可以缩小贫富差距;但也有不少网友担心,一旦开征会引起或加剧财富转移。

  “真正需要交纳高税负的高收入阶层,具备更加强烈的避税欲望和更加丰富的避税手段,他们比一般的穷人更懂得如何将自己的财富隐藏起来或转移出去,遗产税不大可能对他们发挥太大的调节作用。”一位网友道出质疑。

  遗产税开征,可能导致一些富裕阶层为了避免遗留的财产被课以重税,而多消费或浪费,甚至将大量财产转移到国外等。一项调查数据显示,收入分配的相关改革意见出台7个月以来,平均每天申请去海外的中国亿万富翁达1.7个。

  部分业内人士指出,中国内地周边的中国香港地区、新加坡等没有开征遗产税,如果贸然开征遗产税,将很可能造成内地资产大量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经济发展。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认为,2010年以来,我国投资移民的比例上升得很快,如果我国开征遗产税,会推动更多的人将资产转移到境外,那将是我国经济的一大损失。不仅如此,还将对我国中等收入人群造成负面影响,使得这个群体难以壮大,从而难以起到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事实上,开征遗产税或遗产税税率较高的国家和地区,与不开征或遗产税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总是会存在这样的问题,财富会从前者转移到后者。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一些国家和地区取消了遗产税。比如香港地区在2006年取消了遗产税,新加坡也在2008年取消了这一税种。

  “即使不征收遗产税,部分富人移民的事件也不断上演。”刘剑文表示,要让企业家等高收入阶层正确认识遗产税问题,其实更多的应该是靠国家改善投资环境,健全企业生产经营的法律环境。

  “如果一个社会流行的观念是鼓励个人凭自己的力量创造财富,那么富人也不见得就一定要将财富留给子孙后代。子孙有能力,何愁没有财富?在这种观念下,即使遗产税不存在,也不太可能有太多的因财富差距所致的代际间不公平。”在杨志勇看来,如果一个社会有很好的公共服务,穷人家的孩子也有同样的受教育机会和工作机会,也同样可以得到充分的社会保障,那么这样的社会也不太需要遗产税来调节。

  “发达国家征遗产税主要用于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福利,我国也要在这些方面加强建设。尽量将其用于民生领域,使公民意识到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刘剑文说。

  他山之石

  世界各国在赠与税的立法实践中的六种模式:

  1.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开征赠与税。这种模式为多数国家采用。比如美国、日本、韩国等。

  2.遗产税和赠与税同时课征,但对被继承人生前赠与的财产除按年或按次课征赠与税外,还需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对其生前赠与的财产总额与遗产合并一起征收遗产税,原来已纳的赠与税给予扣减。目前意大利、新西兰等少数国家采用此种模式。

  3.仅开征遗产税,但对被继承人死亡前若干年内赠与的财产追征遗产税。如:英国对被继承人死亡前7年内赠与的财产课征遗产税;新加坡对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赠与他人的财产课征遗产税。

  4.只开征遗产税,对生前赠与不征税。如:伊朗,只对因继承或受遗赠而获得的所有财产征收遗产税。

  5.只征收赠与税,不征收遗产税。如:加纳,只对平常赠与征收赠与税,对遗嘱中遗留财产和无遗嘱的财产继承均不课税。

  6.对遗产和平时赠与都不征税,中国为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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