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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可分四步走

发稿时间:2013-01-31 00:00:00

  财产公示对于反腐败的意义已经得到社会的认可。按照国际上官员财产申报的通行做法,一定级别的政府官员都必须申报个人财产,申报的内容包括个人收入、个人财产和负债,官员的配偶及其子女的也要申报财产状况,并向社会公示。从这个意义上讲,建立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不仅能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防止官员以权寻租,非法获得灰色或黑色收入,还能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收入,成为其解释公众质疑的最好证据。

  遗憾的是,国家至今为止尚未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1995年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和2001年中纪委、中组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基本上收效甚微,中国至今为止没有一个官员是因为在财产申报上被发现问题而查处的。

  当前我国正处于反腐败斗争的关键时期。一方面,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本身具有强大的反贪污贿赂功能,如实行财产申报,当公职人员获得某种不正当利益时,必将极力在申报材料中隐瞒这项收入,或者以其他名义作虚假申报,有关机构比较容易发现贪污证据;另一方面,当发现公职人员个人消费和生活水准过于奢华时,有关机构可以对照其财产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也可以要求其立即申报财产收入明细账,如不能说明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即可治罪。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对一些具有潜在贪污可能的官员来说,其心理抑制作用是相当强烈的,对于防治腐败的效果也是不言自明的。近几年来,不少地方推出了一些财产申报的试点做法,但总的来讲还是不成气候,力度和强度都不够,考虑到中国国情,特别是这一制度本身触及的利益群体,实行起来有很大难度,但实行这一制度已经刻不容缓,必须提上日程。

  为减少阻力,笔者认为在中国实行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可以分四步走:十八大之后,所有新提任乡科级干部必须申报和公示财产;2014年起,所有新提任的县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申报和公示财产;2016年起,所有新提任的厅局级领导干部必须申报和公示财产;2018年起,所有新提任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申报和公示财产。力争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将大部分领导干部纳入财产申报的范围,同时制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示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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