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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11个“高基准”

发稿时间:2020-07-13 13:56:05
来源:北京日报作者:韩保江

  《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强调,要着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新形势新要求,“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及其他各方面体制改革,构建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成熟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那么,什么是更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它需要符合哪些“高标准”?需要从理论上弄清楚。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告诉我们,一个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成熟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符合如下基准:

  第一,“人民利益至上”基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既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出发点,也是落脚点和归宿。这是这个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的”,而不是其他什么主义的本质区别。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我们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大前提下发展市场经济,什么时候都不能忘了‘社会主义’这个定语。之所以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坚持我们的制度优越性,有效防范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弊端。”这里的“人民利益至上”不是空洞的口号,它既要体现在“牢牢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做大蛋糕”上,又要体现在实现共同富裕,“决不能出现‘富者累巨万,而贫者食糟糠’的现象”的“分好蛋糕”上。

  第二,“经济主体多元”基准。商品交换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而商品交换的前提是其属于不同所有者。马克思指出:“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因此,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必须确保有“不同商品所有者”这个前提条件,既要有一般市场经济制度下的“不同私有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又要有“公有制主体和非公有制主体之间的商品交换”,更要有“不同公有制主体之间的商品交换”。所以,“经济主体多元”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

  第三,“产权激励有效”基准。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是经济主体行为动力、行为预期和行为结果的总和。它包括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其核心是产权保护。以公平为核心原则,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确保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侵权行为,才能实现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从而有效激发各类经济主体的市场活力。

  第四,“市场体系健全”基准。市场体系是商品交换和要素配置的“平台”和“中枢”。市场经济体制水平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体系的健全程度,市场体系越健全,资源配置能力越强,市场经济体制的水平就越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已取得长足进步,但与商品和服务市场相比,要素市场建设相对滞后,成为制约劳动力、土地、资金、技术、信息等要素自由流动和配置效率的主要障碍。因此,要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弥补上这些市场体系的“短板弱项”,从而建设成高标准的市场体系。

  第五,“要素流动自由”基准。生产要素是指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各种社会资源,包括劳动、土地、资本、管理、技术、信息、数据等,是社会财富创造的物质基础和源泉。生产要素流动的自由度高低,决定着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有效性”高低,从而决定其激发社会财富创造能力的高低。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定是高效配置生产要素,从而“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的市场经济体制。所以,这就内在地要求生产要素流动“自由度”必须“高”,必须是“无障碍的”和“有限管制的”。

  第六,“价格反应灵活”基准。价格作为商品价值的货币反映,不仅是衡量和反映生产要素稀缺程度的尺度,而且是平衡和传导供求双方利益的信号和杠杆,是市场机制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的基本途径。因此,要构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价格杠杆必须反应灵活,既要灵活反映商品和生产要素的供求关系和稀缺状况,又要真实反映自然资源稀缺程度和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唯有价格“灵活真实”,稀缺的商品和生产要素才能最大限度地配置到最有需求和效率最高的消费者、企业、生产部门或产业中去,形成良性循环,从而促进国民经济高效率发展。

  第七,“公平有序竞争”基准。马克思指出,商品生产者“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只承认他们互相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所以,公平竞争既是商品生产者优化行为和提高效率的外在动力,更是市场机制发挥有效作用的必要前提。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彻底清除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有碍公平竞争的行政性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政府的过度干预,确保各类经济主体“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真正做到“优胜劣汰”,从而最大限度地激发各类主体创新发展的积极性,推进国民经济结构优化。

  第八,“宏观调控有度”基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辩证关系,厘清政府与市场作用的边界,确保政府干预和宏观调控“不越界”。为此,政府作为宏观调控的主体,要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弥补“市场失灵”上。该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该放的权一定要放足、放到位,坚决克服政府职能错位、越位、缺位现象。

  第九,“内外循环畅通”基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既要对外开放,也要对内开放。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体现在“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上,而且要体现在“促进东中西协同开放、加快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上,确保国内国际经济双向循环畅通,以更好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

  第十,“法律制度健全”基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更是经济繁荣发展的基本保障。亚当·斯密早在200多年前就讲过:“在任何国家,如果没有具备正规的司法行政制度,以致人民对自己的财产所有权,不能感到安全,以致人民对于人们遵守契约的信任心,没有法律予以支持,以致人民设想政府未必经常地行使其权力,强制一切有支付能力者偿还债务,那么,那里的商业制造业,很少能够长久发达。”因此,不论什么类型的市场经济体制,都需要有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否健全并认真执行也是决定着市场经济体制水平高低的“要件”。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要满足这个“要件”。

  第十一,“党的领导有力”基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特征。”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之所以能够取得世所罕见的巨大成就,我国人民生活水平能够大幅提升,都同我们坚定不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作用分不开。因此,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突出好党的领导这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和最大优势。既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过程,贯穿于谋划改革思路、制定改革方案、推进改革实施等环节,确保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又要把党的领导“内化”到各类经济主体和宏观经济治理过程中去,确保党和国家的经济大政方针和发展战略始终有力地贯彻执行。

  上述这些基准,既各自独立,又环环相扣,形成一个闭环系统,共同构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和衡量标准。

  [作者为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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