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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三大基础性制度

发稿时间:2020-06-08 14:00:08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作者:王微

  一、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大改革举措,对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新时代经济体制改革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及重要意义。

  第一,是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作出了新概括,赋予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全新内涵。特别是首次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被提出,是对我国改革开放实践成就的总结升华,是对进一步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深刻认识,成为新时代经济改革发展的基本遵循。《意见》是贯彻落实这一指导思想的重大发展,其核心是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牢牢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协同推进其他领域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其目标是要进一步明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好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促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夯实制度基础。

  第二,是促进高质量发展和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时代要求。历史地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已经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封闭到开放的一系列重大转变,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基本形成,市场机制作用不断增强,为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生活和消费水平稳步提高以及更好地融入全球市场,发挥了关键支撑作用和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在充分肯定成就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在我国经济发展和运行过程中,一些方面仍存在束缚市场主体活力、阻碍市场和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作用的弊端。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正处在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关键阶段,对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意见》明确提出七大改革任务,对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作出了重要部署,既直面问题,更面向未来和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建设要求,为新时代改革提供指引和抓手。

  第三,是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进一步增强制度优势的迫切要求。进入新时代,我国发展的外部环境快速变化,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迫切需要加快改革开放,加快提升制度优势。一方面,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方兴未艾,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不断涌现,迫切需要我们通过改革开放加快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实现创新要素的集聚和有效配置,以完善、高效的制度优势助推我国创新能力和全球竞争能力的提升;另一方面,加快完善市场经济制度,特别是通过制度型开放和对标国际先进制度规则,进一步提升我国在全球治理中的比较制度优势,提升我国在全球资源配置、全球治理方面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更好地参与利用全球资源配置“为我所用”,更好地参与全球治理以营造有利于我国的外部发展环境。

  二、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以夯实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为改革核心和重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仍然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实际上就是要处理好在资源配置中市场起决定性作用还是政府起决定性作用这个问题。”《意见》很好地体现了这一改革理念,并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前提基础上,首次提出了市场经济的三大基础性制度——产权制度、准入制度和公平竞争制度,并以此为核心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改革举措,其目的是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形成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的制度体系。

  第一,全面完善产权制度。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石,也是夯实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的首要问题。《意见》明确,要重点完善四个方面产权制度:一是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制度;二是强化产权保护制度;三是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四是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着力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其改革的关键是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健全物权、合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将平等保护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

  第二,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是丰富市场主体类型、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基础性制度。《意见》进一步强调,要优先放开服务业准入限制。要在各地自贸区负面管理清单模式的基础上,推行“全国一张清单”的管理模式,全面放宽各类市场准入。值得注意的是,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还需要“准入不准营”等方面的问题,为此,《意见》还对打破国有资本对金融、交通、电信和公用事业等领域的过度垄断,加大社会服务业的市场化改革,放宽民营经济进入社会服务业的门槛,进一步深化“放管服”和推动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多元化等方面的改革进行部署,有利于形成以负面清单制度建设为牵引、各项改革协调推进的格局,更好地促进改革红利的加快释放。

  第三,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企业优胜劣汰的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促进竞争,实现了从引入竞争、促进竞争到促进公平竞争的阶段转换,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刚性约束,成为现阶段我国竞争政策实施的重点,这对于解决行政性垄断、地方保护、产业政策不当干预都是行之有效的。完善公平竞争审查的关键是解决当前各部门、各地区自我审查问题,转向第三方审查、专业审查,清理存量政策。长期来看,完善反垄断立法,重点解决行政性垄断、地方保护等问题、新经济领域的新型垄断问题也是十分迫切。此外,加强反垄断执法,加强竞争政策倡导等也是政策关注点。

  三、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

  相对于商品和服务市场,我国要素市场改革起步相对较晚,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的改革推进也不均衡,已经成为制约我国高质量发展、激发社会创新活力的瓶颈约束。为此,《意见》聚焦要素市场化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围绕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进行了布局。

  第一,加强金融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重点在于一是健全金融要素市场定价机制,包括培育市场化金融资产价格形成、市场基准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深化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推进新股发行市场化定价等。二是进一步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积极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金融市场体系。三是加大金融市场双向开放力度,积极构建高层次开放性金融市场体系。放宽境外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限制,落实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支持有条件的中资金融机构“走出去”。四是坚持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风险防御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

  第二,加快完善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重点是建立统一平等的土地市场。改变土地权利二元、市场进入不平等、价格扭曲和增值收益分配不公的格局,以权利平等、放开准入、公平分享为重点,深化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在规划和用途管制下,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平等进入非农用地市场,形成权利平等、规则统一的公开交易平台,建立统一土地市场下的价格体系。改革土地出让制度和用地模式,合理确定城市土地用于建设与农民留用比例。建立土地价值评估体系。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刚性,依法落实用途管制。加强土地权属管理,建立统一地籍管理体系。

  第三,探索创新数据市场体制机制。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明确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边界,明确数据的拥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在此基础上实现数据的市场化定价和合规流动;加强对数据风险的控制和监管,强化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数据的管理,制定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和监管制度;加强对消费者数据安全的监管,明确数据企业和企业员工数据安全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增加企业及个人违法成本。

  第四,推进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价格改革从商品到服务再到要素,持续深化。更为重要的是,价格改革在改革全局中的作用,从“排头兵”“牛鼻子”的引领、牵引作用,转变为发挥市场机制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的基础与支撑作用。由此可见,在新的发展阶段,价格改革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从最初的促进要素投入、扩大经济规模逐步转化为充分发挥价格规律、价格信号的支撑作用,推动深层次改革,破除资源配置中的各种体制机制障碍,从而提升要素、商品和服务的供给质量,提高配置效率,服务于经济结构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第五,建立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重点是实现城乡统一、城市群统一、区域市场统一。当前,我国市场体系仍然存在市场分割特别是要素市场分割的突出障碍。下一步仍然需要把消除行政壁垒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限制、促进生产要素在区域内合理有效配置作为重点工作,可考虑以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和京津冀区域发展一体化为重点,形成以点带面格局,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强化法治保障

  市场经济体制的高效、公平运行需要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从对标全球高标准制度体系的角度看,市场经济的制度规定和运行规则,都体现在其国家立法之中。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国已经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涵盖了市场主体、行为、交易秩序、市场监管等诸多方面。但也不容否认,我国仍存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还亟待完善、执法力度仍待强化等问题,特别是大量的改革措施仍然停留在文件上,无法给予国内外市场主体更加透明、公开、公平的制度预期,许多改革难以持续、稳定向纵深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优势也难以在国际社会形成广泛认同。因此,《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措施:一是从立法高度赋予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平等地位并平等保护,保护私有产权;二是更有效解决我国经济发展改革中遇到的特定法律制约问题;三是健全执法流程,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行政干预,提高市场经济运行效率,使得法律切实成为保障各类市场经济主体利益的有效工具;四是建设法治政府,强化对政府行为的法律约束,强化政治监督,严格约束公权力,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进一步法治化。

  总之,《意见》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认识,彰显了我国将进一步深化市场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基本政策导向,为我国战胜疫情、恢复经济增长、培育长期发展新动力,提供了基础性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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