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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的财政法治建设

发稿时间:2019-12-11 15:00:32
来源:学习时报作者:贾荣鄂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政法治建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有重要地位,作用显著。全面推进财政法治建设是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点领域之一,必须抓紧谋划、加快推进。

  不断完善和健全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改革开放40多年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逐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实现有法可依提供了保障。与此同时,我国财政改革不断推进,财政管理不断规范,财政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财政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是,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财政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还存在不少问题,财政法治建设的任务依然紧迫、繁重。一是财政法律体系仍然不健全。一些基本的财政法律法规有待建立,如财政基本法、税收基本法、财政转移支付法等。二是财政立法的层次不高。目前我国的各种税法有18部,其中只有8部是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颁布的税收法律,其余10部都是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条例或暂行条例。按照税收法定原则,这些行政法规应当逐步上升为国家法律。三是财政法律与其他法律之间配套协调性还比较差,还存在法律与法律之间不配套、不协调、不统一,互相冲突的问题。突出表现为各种法律法规中与财税冲突的条款较多,导致财政职能可能被肢解,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滥。因此,必须加快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建设,要逐步建立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骨干,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渊源为补充,相互协调一致、完整统一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既要有对财政活动进行原则性规定的统领性法律,又要有对每一种类的财政活动进行规范的具体单项法律。从内容范围看,涵盖预算、税收、非税收入、政府采购、财务会计、行业管理、资产管理、财政监督等财政领域;从法律级次看,包含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包括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正确处理好财政改革与立法的关系。改革和立法从来都不是一劳永逸的,它是时代变革中的双重奏。立法追求的是稳定性,将已经稳定、成熟的社会关系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给予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改革进程中,立法与改革始终是相辅相成的,要坚持在立法中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立法。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需要通过立法做好顶层设计、引领改革进程、推动社会发展。为此,要抓紧制定财政基本法,作为财政税收活动的基本规范和基本准则;要加强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等重点领域的财政立法。近期,尤其要加快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将现行由行政法规规范的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上升为法律规范,研究制定房地产税法等。对于需要先行先试的财政改革举措,以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具备复制推广条件的财税改革举措,应在及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相关财税法律法规,确保重大财政改革和先行先试在法治的轨道上有效运行,还要加快推进相关财税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不断提高立法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

  切实提高立法质量,以良法促善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是在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遵守法定规则和程序的基础上,正确把握和统筹兼顾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不同阶层群体的特殊利益关系,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科学合理协调利益关系。由于财税法律法规牵扯面广,涉及部门、利益主体多,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财税立法更应做到开门立法,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利益固化、利益输送、部门利益藩篱化等突出问题,力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深入推进财政“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放管服”改革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重大举措,必须驰而不息深入推进。一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与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精简行政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服务,整治各类变相审批,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破除市场准入壁垒。二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确保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取得实效,实打实、硬碰硬地切实降低企业负担。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快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三要健全制度化监管规则。协调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抽查人员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信用监管,智能监管,跨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等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标准,有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管出公平和效率。四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进一步减证便民,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强化严格执法,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为此,要深入推进财政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要按照财政重大决策的范围和程序要求,做好财政工作的各项重大决策,进一步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有关要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强化对财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坚持用制度管权管钱管人管事,确保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加快财政部门内部控制从建规矩到见成效转变。同时,要全面推进财政政务公开,依法主动接受监督。

  以法治思维推进财政法治建设。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出发点,以追求公平正义为目标,按照法律逻辑和法律价值观思考问题的思维模式。简单地说,符合法治精神的思维模式就是法治思维。对于具体从事财政法治工作的领导干部而言,要不断强化“财”必须自觉服从于“政”的意识,做到“手中有财,心中有政”,坚持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财政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以法治思维推进财政法治建设。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全体财政干部的法治宣传教育,着力培养以依据意识、权限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为内核的法律思维,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内心尊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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