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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未成年人织好保护网

发稿时间:2019-10-22 15:32:40
来源:《光明日报》作者:刘华东

  监护人监护不利甚至存在监护侵害,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问题频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性侵害、暴力虐待时有发生……近年来,涉未成年人侵害问题引起全社会普遍关注。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遇到了一些新问题、新挑战。10月21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两部法律草案对近年来频发的涉未成年人热点问题作出积极回应,以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化走向更高水平,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六个方面升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为更好适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现实需要,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条文从现行法律的72条增加到130条。在总则方面,草案新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及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强化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确立国家亲权责任,明确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

  此外,草案加强家庭保护,细化家庭监护职责,新增监护人的报告义务,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完善学校保护,从教书育人和安全保障两个角度规定学校、幼儿园的保护义务,明确校园安全的保障机制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增加了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机制;充实社会保护,增加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保护职责,为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侵害,创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此外,草案增设“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专章,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进一步强调司法机关专门化问题,以实现司法环节的未成年人保护全覆盖,以及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三个等级分级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背后,往往有监管缺失、关爱缺乏、管教不严、保护不力等因素。”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大量案件表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多有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且其早期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多数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干预。修订草案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规律,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三个等级。其中不良行为包括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沉迷网络以至于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等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包括结伙斗殴,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等管制器具,卖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等行为。

  何毅亭介绍,修订草案明确了需要干预的行为,根据不同等级的行为性质和危险程度,分别规定相应的干预或矫正措施,同时完善对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治和跟踪帮教措施,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其中为解决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因年龄原因不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又缺乏跟进的矫治措施,导致很多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问题,修订草案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8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规定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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