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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完善老年人优待制度

发稿时间:2019-08-26 14:48:44
来源:学习时报作者:李志明

  老年人优待指政府和社会在做好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上,在医、食、住、用、行、娱等方面,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经济补贴、优先优惠和便利服务。2015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这就从法律上赋予了老年人享受社会优待的权利。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优待老年人的社会传统。传统“孝”文化,不仅支撑了对于父母物质上供养、精神上孝敬、生活上关心照料服侍的孝道实践,还延伸到政治领域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理念。但是,在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以及思想观念变迁,优待老年人的社会传统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单纯依靠文化传统来支撑的老年人优待福利已然难以维系,而必须上升为社会政策,借助制度刚性来加以保障。

  老年人优待制度的性质

  优待的本质在于某一群体能够获得相较其他群体更多的优先优厚待遇。老年人优待制度,实质上就是在政务服务、卫生保健、交通出行、商业服务、文体休闲、维权服务等方面给予老年人群体相较其他群体更多的倾斜。从内容上来看,老年人优待制度主要包括经济补贴、优先优惠和便利服务等三种主要形式。毫无疑问,它应当归入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即社会保障的范畴。那么,它具体属于现行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哪一类制度呢?个人认为应归入社会福利的范畴。

  社会福利被界定为国家和社会通过社会化的福利津贴、实物供给和社会服务,满足社会成员的生活需要并促使其生活质量不断得到改善的一种社会政策。从提供方式来说,社会福利的福利津贴、实物供给和社会服务等三种形式能够涵盖老年人优待的经济补贴、优先优惠和便利服务等。从水平上来看,社会福利和老年人优待都属于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物质生活水准以上生活需要的制度安排,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且地区差异性较大。从国家角色来看,国家对两者的发展都采取支持、引导、监督与管理责任,对部分项目承担相应的拨款补贴责任,并没有像社会救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通过法律来对保障内容、保障形式予以强制规范。因此,从性质上来说,老年人优待可归入社会福利范畴,成为老年人福利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老年人优待制度的提升空间

  一是老年人优待制度规范的强制性弱。虽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设立专章对社会优待事项加以规定,但是,相关条款不仅规定粗疏、数量稀少,且多为倡导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各个地方老年人优待工作分散在20多个涉老部门来执行,而各级老龄委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不够有力。由此,老年人优待政策在各地难以得到真正落实。二是老年人优待制度区域发展不平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政府部门在制定老年人优待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时都是根据本地实际选择若干优待项目加以规定,由此导致老年人优待政策地区差异较大: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的省市,老年人优待项目多达10多种;一些经济欠发达省市的老年人优待措施受众面小、水平较低;个别地方将老年人优待服务范围限定在使用公共设施与政务服务等事项上。三是老年人优待制度地域局限性较强。由于老年人优待工作经费以及财税优惠基本由地方政府来承担,各地在制定老年人优待政策时大多只面向本地户籍老年人开放,尚未在所有优待项目上对全体常住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完善老年人优待制度

  一是尽快通过立法建立老年人基本优待制度。该制度可以先从各地目前已经制定的老年人优待政策中选择普遍包含的项目上升为老年人基本优待项目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未来再根据老年人优待制度发展情况逐步扩展项目范围。除了建立老年人基本优待制度,还应通过立法统一优待对象,使60岁以上老年人平等享有优待项目,在此基础上倾斜照顾贫困、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同时,改变目前各个地方分别制作和管理各自优待证件的做法,对老年人基本优待项目实行全国范围内“一证通”或凭居民身份证即可享受。此外,还应逐步消除地域限制,使外埠户籍老年人同样能够享受本地老年人所享有的优惠待遇。

  二是完善“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老年人优待治理体制。在推进老年人优待制度建设过程中,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具体而言,在老年人优待政策的制定、执行、监督方面,各级政府不仅应该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要求制定行政区域内老年人优待政策措施,还应该将老年人优待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并建立监督管理机制,促进老年人优待治理水平的提高。在经费投入方面,政府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对部分老年人优待项目或直接财政补助或给予税收优惠:对因承担优待服务义务而影响自身效益的行业和单位,可通过直接经济补贴或财税优惠政策等予以合理补偿;对提供优待服务且符合资助条件的主体,不论其出资来源、所有制性质都给予应有的补贴,以财政投入调动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老年人优待服务提供中来。

  在推进老年人优待制度落实的过程中,政府主导并不排斥社会作用的发挥。事实上,多数老年人优待项目主要是依靠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来提供的,政府只是在部分政务服务上承担直接责任。对此,政府可通过财税优惠、购买社会服务或给予经济补贴等形式予以补偿。同时,老年人优待制度的落实还离不开全民参与和支持。例如,个人既能够以志愿者身份参与到老年人优待服务中去,也可以通过自己开设的商业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社会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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