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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财产权是农民权利体系的基础

发稿时间:2011-07-29 00:00:00

  现代社会管理是建立在权利和义务平衡基础上的。对于社会弱势产业和弱势群体,其权利的保障是社会公正和平等的基础。而社会的公正和平等是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石。在我国,就社会整体而言,农民是弱势群体,其权利的保障是全社会实现公正、平等的试金石。

  在清晰的土地产权基础上构建农民权利体系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农村的社会矛盾也经历了聚集、破解、再次聚集、再次破解的过程。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矛盾,通过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予以了破解;沉重的农村税费负担支撑起的农村公共服务,在2006年停止征收农业税、加大政府对农村的投入之后也予以了化解;在新一轮城市化的浪潮中,农村土地问题已经成为目前我国农村矛盾的焦点。

  如果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民为自己争取平等合理的劳动收益权,摆脱沉重的农村税费负担,是农民为自己争取平等的公共服务享有权的话,那么,农民对自己承包土地使用权利的保护,在更大意义上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维护,也是在更基础的意义上主张自己的权利。这种从劳动收益权,到公共服务享有权,又到财产权的发展,显示出我国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也在更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农村改革深入发展所面临的新挑战和新问题。

  显然,在这里依旧是发生在农村的矛盾,但仔细观察,矛盾所导致的结果已经悄然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基于财产权基础上的农民自组织水平的提高,和与此相伴的农民参与意识的加强。

  我国30年农村改革开放发展的实践告诉我们,农民权利是一个体系。它至少应由经济收益权、社会管理权、社会福利权等构成。同时,农民权利体系的构筑必须建立在农民财产权的基础上。

  在农民权利体系中,经济收益权是农民权益中最基础的部分。这种收益权与农村的生产要素相联系,一方面它表现为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另一方面则与土地的流动相联系。前者是劳动力价值的体现,是农民的劳动收入。后者是农民财产价值的体现,是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在任何一个社会,如果农民只有劳动收入,缺乏财产性收入的话,很难说他们的经济收益权利是完整的。很难设想,一个只靠出卖劳动力的农民能够有持续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和动力。也很难设想,那些缺乏财产收入,只靠有限工资生活的农民对农村和社区的管理是值得信赖的。

  社会管理权是农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农民要实现这个权利,必须要有参与的动力,同时必须组织起来。而这两者都与农民的财产权密切相关。只有当农民有了财产的时候,为保护自己的财产,他们才会有参与的动力;为实现自己的财产权利,他们才能够组织起来,用自己争得的话语权,来与比他们强大很多的公司谈判和与政府对话。

  社会福利权是农民享有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权利。尽管农村现在取消了直接的农业税,但是农民依然是间接税的纳税人,依然有权利享有政府提供的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农民还是有选举权的公民,虽然目前他们能够直接选举的只是村级自治组织的领导人、县人大代表和部分试点的乡镇党委、政府官员,但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目标,就是要将这种直接选举,逐步在乡镇、县甚至更高层级的政府推开。这样看来,广大农民逐步对各级政府官员地位的决定权,可以对政府产生为农民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的倒逼作用。

  对农民来说,他们最主要的财产就是土地。但是,如果农民的土地是外在于他们财产权利的时候,也就是说,如果农民的土地可以被政府或者其他社会集团随意调整、侵占、剥夺的时候,农民的权利是很难实现的。只有当土地真正成为农民的财产时,即土地真正是“我”的,而不是“我们”的时候,农民从土地收益的获取中,就会生发出对社会管理参与的强烈要求,用参与社会管理来保障自己合理的经济利益。与此同时,农民在对其土地财产权的维护中,自组织程度的提高和参与意识的增强,也对承接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提供了良好的基础,这样,一方面提高了政府公共服务的质量,另一方面农民也将逐步获得与市民同样的社会福利权。

  政府对农民财产权和权利要怀敬畏之心

  通过笔者在四川成都等地方城乡统筹综合发展试验区的实地考察,都看到了地方政府对农民财产权和权利的敬畏。那么,这种制度创新是否可持续呢?地方政府能否在没有民众直接选举的压力下,在一轮又一轮地方经济发展的浪潮中,持续尊重农民的财产权和权利呢?换句话说,如果一些地方政府确实做到了这一点,那么是什么促使他们尊重了农民的财产权和权利?我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目前能够看到的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尊重农民的权利,实现社会民主、科学发展,已经成为我国改革开放、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亟待突破的制度瓶颈。

  长期以来,在经济领域调整政府与资本的关系方面,我国有了长足的进步,其核心是我们终于承认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但在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过程中,在如何加快社会建设、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公平正义方面,或者说,在处理好与人民的关系上,进步较小。所以,当改革进入深水区后,这种一快一慢的不协调状况,很快成为矛盾的焦点。对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农民来说,如何保护好他们的权利,激发他们的参与意识,使他们真正成为与其他社会成员地位平等的公民,显然关系着我国改革开放成败的命运。

  历史发展规律告诉我们,要想在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在尊重农民权利的基础上,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而农民的所有权利都是建立在土地产权基础上的。目前我国一些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正是在这个关键点上,顺应了时代的要求,满足了农民的愿望。可以看到他们在历史潮流方面的自觉和主动。

  二是地方官员在实践中明白了,尊重农民的财产权和权利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强大的政府权力,在我国始终是一柄双刃剑。它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提高办事效率;也可能超越边界,管了它不该管的事;还可能由于缺乏监督,为政府官员留下贪污腐败的空间。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大都在扮演无限责任承担者的角色,如果这种状况长期得不到改变,不仅政府将不堪重负,而且现代公民社会的发展也将遥遥无期。

  现在,我国城乡统筹综合改革试验在农民的财产权和权利方面实现了突破,它破解了长期困扰我国的农民增收、农村公共服务、农民权利保护、农民参政议政、农村社区建设等一系列问题。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密切了和农民的关系,实现了政府多年的施政目标,促进了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缩小了城乡差别和贫富差别。显然,这是一个双赢的结果。民主政治在社会资源的分配中终于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地方干部也在实践中尝到了民主执政的甜头。

  三是农民的权利意识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土地流转,已经逐步觉醒。

  一些农民已经开始组织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我国社会发展必然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城市化过程。在此过程中,城市和农村都要经历巨大的变迁。对于城市来说,大量农民进城成为新市民,面对权利的不平等,这些新市民会为自己争取平等的权利。对于农村来说,土地流转凸显出土地作为农民财产和收入的重要性,也激发了农民组织起来,在与实力强大的公司谈判和与政府的对话中,争取自己的话语权。这些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农民议事会”、“土地股份合作社”,在维护农民利益,搭建土地流转平台,参与土地流转谈判,解决农民内部纠纷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可以想见,这还只是农民组织的初级形式,我相信,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种组织还会有更高级的形式,实现全乡、全县的联合。有恒产者有恒心。当农民有了自己的财产权和经济利益时,其组织起来参政议政就是必然的选择。这也倒逼着地方政府加快自身职能的转变,以适应这种变化了的形势。

  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实质是要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农民对自己财产权利的维护,既不能建立在地方官员个人品质的基础上,也不能建立在道德力量的基础上。这种基础是不牢固的,因为它可能会出现“人走政息”的情况,从而形成农民和地方政府的对峙局面,给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负面影响。从目前来看,比较有效制约地方政府的手段,是赋予农民对县乡级地方官员的直接选举权。在过渡期,我们通过扩大选拔地方官员的公开程度和参与程度,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我们希望在扩大基层选举范围和层次上,有更大的突破,因为这是我国农民权利不受侵犯的基本制度保证。

  (作者系中央编译局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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