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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垃圾分类要保持历史耐心

发稿时间:2019-06-18 14:42:41
来源:中国科学报作者:常纪文

  垃圾分类看起来像一件日常生活中的“小事”,但它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自然资源、改善生活环境、增强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需要,是社会文明自我提升的需要,因而对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是一件大事。垃圾分类是现代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共识,是中国生态文明发展史的必然产物。因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各国垃圾分类的启动与实施,须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大潮中统筹考虑。因为缺乏意识基础,垃圾分类开始太早了不行;因为环境污染的危害和自然资源的短缺,垃圾分类开始太晚了也不行,所以各国必须结合自己发展阶段,寻找最佳的垃圾分类启动时间窗口,妥善制定垃圾分类战略推行的阶段性目标。

  纵观欧美发达国家垃圾分类的历史,垃圾分类的全面推进及其法制化都是在工业化的关键阶段即经济和社会转型期全面启动并发力的。如日本从1975年静冈县沼津市开始垃圾分类,仅将垃圾分为可燃烧与不可燃烧两类,后逐渐在全国普及和深化。经过40多年的发展,日本目前的垃圾分类已经做得很好了。德国尽管早在1904年就实施了粗放化的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制度,但因为废物总量太多,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垃圾填埋场全面告急,联邦政府于1991年发布了包装条例,随后工业界建立了促进垃圾分类工作细致化的垃圾回收和再加工系统。

  在工业化的关键时期即转型期,有了前期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特别是环境污染教训,社会公众接受垃圾分类的规则相对容易一些;有了工业化前中期积累的科技和经济成果,各方面配合政府推行垃圾分类有了经济、技术和管理基础。关键是,在这一时期推进垃圾分类,有助于补齐自然资源的短板,有利于通过全程减量减少垃圾的产出,减少环境负荷,得到各方面的支持。这一历史规律不能违背。

  我国垃圾分类的决策部署,与发达国家普遍开展垃圾分类的时间窗口是基本一致的,须放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大潮中统筹考虑。2017年3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决定在46个重点城市开展垃圾分类的先行先试,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指出要加强生活垃圾分类。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2019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9部门在46个重点城市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印发《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决定自2019年起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到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这意味着,中国的城乡全面开展垃圾分类拉开帷幕。

  目前,我国正处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期、攻坚期和窗口期。窗口期是指目前是我国生态文明改革的最佳时机。在这一时期,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垃圾分类作出统筹部署,设计出阶段性目标和实现目标的路线图,是符合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放眼世界,这与发达国家完成工业化转型的时间窗口期也是基本一致的。因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我国从分区试点到全面部署的垃圾分类决策是科学、及时、合理的。

  我国垃圾分类的统筹部署,需要把握好时间节奏,保持必要的历史耐心。垃圾分类的物质装备容易建设和配备,但因其涉及社会文明观念的转型,涉及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因此是一个慢工细活的系统工程,在推进时既要保持战略定力,也要保持一定的历史耐心。在推进方式上,宜稳中求进,不断深入,不宜“大跃进”地搞劳民伤财的面子工程。从国际上看,垃圾分类从试点到全面顺畅运行,至少需要一到两代人的时间。考虑到我国是后发追赶型国家,发达国家开展环境保护的很多经验和教训可供我国参考和借鉴。在生态文明方面,目前党和国家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四梁八柱基本建成,生态文明的监管和司法体系已经完备,生态文明的社会公众格局初步呈现,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经济社会发展方式正在全面培育。

  与此相适应的是,生态文明的成效相当显著,全民的生态文明共识已基本形成。具体到垃圾整治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全民形成垃圾分类意识、各地健全垃圾分类体系的时间会大大缩短,进程会大大加快。如在发达地区的农村和大城市的郊区,以浙江金华市金东区、湖南省宁乡市为例,在短短的三五年时间内,就在农村建成了基本完备的垃圾分类装备体系、垃圾清扫和管理评价体系、垃圾分类打分评价与奖惩体系、垃圾转运和分类处理体系、资金筹集和经济激励体系,乡村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村容村貌和乡村风尚大为改观。一些大中城市,如上海、广州、深圳、北京、宁波等,有的已经制定了垃圾分类的地方条例或者规章,违者处罚。如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了《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1月31日通过了《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两者对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分类方法、管理部门职责、源头减量、无害化处置、资源化利用、奖励与处罚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有的准备修改现行的生活垃圾管理地方立法,如北京市准备修订《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予以劝阻或者罚款,将已分类垃圾混装运输的,严惩重罚。在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用法制来保障和推进绿色生活方式改革的深化,全力推动城乡垃圾分类,将大大加快我国垃圾城乡环境整治、改善城乡环境质量的进程。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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