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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央企社会责任要进行针对性考核

发稿时间:2012-03-13 00:00:00

  本报北京讯 从今年起国资委动员所有央企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并考虑搭建一个央企社会责任的评价体系,从而更好地促进央企履行社会责任。对于央企社会责任的考核内容,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副主席、天津市政协副主席田惠光表示,央企的社会责任,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一般企业的社会责任。“央企社会责任”决不能简单地定位为:抗震救灾捐赠、慈善捐助及其他公益活动,还应将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社会公平、节能减排等示范行为列入其中。

  田惠光说,央企(特别是垄断性企业)在收入分配、就业平等、价格方面与社会公众的期待相比,有较大的改进空间。应根据其相应的社会责任进行针对性的考核。

  田惠光认为,央企的社会责任首先应体现在为宏观经济调控所作的贡献。如对抑制通货膨胀(包括抑制房价非理性上涨、平抑农产品价格),对扩大就业,对抑制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起到的作用。客观地说,近年来,央企在这些方面所起的作用并不明显,某些方面还有负面作用。

  其次,央企的社会责任,应体现为非垄断因素的经营业绩良好,且使全社会成员得以共享其成果。可考核其向全社会提供的产品、服务价格,是否低于全球可比价格水平;扣除垄断因素外,其资本利润率是否高于全球同行业水平;向国家缴纳利润是否与其占用社会资源、社会资本的规模相匹配;是否存在与民争利的行为,是否存在超出国家许可的垄断经营行为。

  央企的社会责任还应体现为良好的社会形象。应考核其安全责任事故及其影响程度是否明显低于全社会水平;其就业是否有公平进入制度,是否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变相“世袭式”的就业体制;央企“三公消费”以及奢侈品、奢侈服务消费情况;是否出现过社会影响恶劣的事件。

  此外,央企应成为环境友好型经营的引领者和收入分配公平的追求者。可考核其占用的各种资源(物质资源、金融资本、人力资本)是否低于全社会同行业水平;所执行的环境标准是否高于全球同业水平;环境责任造成的损害是否远低于全社会同行业水平;在企业间业务合作中是否有注重环境友好的条款和实际行动;是否出现过社会影响恶劣的环境事件。同时应考核,央企收入分配状况是否对全社会收入差距的扩大有影响。国有垄断企业员工的工资福利水平,不应高于同等效益水平的企业。如果超过了这一标准,那就意味着国有垄断企业员工的高工资福利水平,是以损害国有资产所有人利益的方式实现的,同时也会对“社会公平”的氛围造成不良影响,起到不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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