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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的新思路

发稿时间:2011-12-23 00:00:00

  2010年3月,笔者以“首都经济研究会”常务理事身份,参加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讨论会”,一些北京著名学者出席了会议。他们倡议按照美国柜台交易办法,针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制定政策;提出政府不作为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甚至把问题转变到反腐败上了。笔者对此有不同见解,在会上发表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和问题”讨论稿,引进了“木板”企业、“舟”企业和“船”企业的概念,提出了针对性很强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引起了不小的轰动。我认为,中小企业融资难不是一个部门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客观认识中小企业现行的状况、存在的问题;如何让政府政策能够落实,不能只靠地方政府,要调动全社会力量,利用价值趋向的原动力,按照责任与利益共享的一般原则制定操作方案,从政府“横”的层面与行业管理“纵”的层面综合考虑,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在众多中小企业中明确政府财政分类扶持的政策导向。

  中小企业现状是:生产规模和发展方向都不确定;抵御市场动荡能力很差;企业的发展战略没有保障;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甚至企业也没有完善的会计制度。

  中小企业有很大一批企业没有明确的会计制度,企业财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了在一片乱象的中小企业中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我引进“木板”企业和“舟”企业的概念。所谓“木板”企业,就是全部的中小企业;所谓“舟”企业指那些对社会承担义务和责任、企业具备比较完善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没有不良的银行记录、没有违法记录、但企业发展缺乏资金、发展过程中抵御市场变化的能力不强的“木板”企业。政府的财政扶持政策应该为此类企业服务,以“舟”企业为模块,制定出投融资相关的产业扶持政策。

  二、中小企业融资政策的多方参与及其意义。

  发展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必须在基层层面上通过教育群众和正确引导中小企业,才能在根本上解决诚信危机的问题。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本身并没有问题,问题在于企业在市场突变、经营环境遭到严重破坏、资金运转失控、“无米下锅”、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政府机构又没有救济帮扶,很多企业无奈接受了高息融资,而高息又逼迫企业即使过了眼前的生死关,却逃不过长期负债。此时,企业经营若能在短期内好转,长期负债没有累积过大,那么企业还能够发展下去;若市场环境和企业自身状况进一步恶化,那么中小企业将必死无疑。这个过程中会出现一些中小企业为了生存而不法经营的事例,大量的企业诈骗、金融欺诈与这样的市场环境不无关系。这些欺诈类的中小企业不是“舟”企业,不是我们扶植的对象。一个企业不可能在市场环境中一直都过着舒适的日子,在恶劣的环境中选择了收缩而不是选择欺诈的企业才是“舟”企业。

  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健康稳定的长期发展,已经将扶持中小企业列入国策,制定了多个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法规政策,地方人民政府也配套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予以协调,但是几年实施下来成效甚微。问题的关键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除了政策层面(横向)需要完善以外,还需要培植行业管理部门如行业协会的相关责权,如给予行业协会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推荐权和管理权。在政府监管下建立健全“舟”企业的标准,由行业协会对“舟”企业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行业格式化融资制度。

  目前出现的融资政策执行不力的局面,在于制定政策的人没有实际操作经验,制定出“横向”层面上无法执行的空洞的“优惠政策”,缺乏“纵向”可操作性的具体办法,因此现在急需完善“纵向”的制度建设。应当按照国务院等部门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迅速规范现有的行业管理部门的责任和任务,启动行业协会的“纵向”联络功能并予以强化为“纵向”的管理功能。

  多年来由于行业管理部门没有实权,不能给予企业实质性的帮助,所以企业逐渐远离了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目前最明显的就是行业协会已逐渐被政府、企业边缘化。如何利用好这个民间组织,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关键,因为在“纵向”层面,他们最了解该行业中小企业的问题,也最了解中小企业的弊端。如果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基础工作交给行业协会,由该协会在管辖范围内按照中小企业融资政策规定,从众多的“木板”企业中挑选出能够承担社会责任的“舟”企业,然后,基层政府按照中小企业融资政策以城市投资公司身份参与其中,帮助中小企业顺利融资、扩大再生产,那么中小企业主就会主动接受行业协会的管理。

  整合中小企业、规范中小企业、教育中小企业也是教育基层民众、整顿江河日下的民风的最好手段。通过价值的趋向引导基层的“木板”企业成为“舟”企业、获得政策帮扶、走上健康发展之路,明确企业发展的正确方向,达到培植社会诚信制度的目的,这是和谐社会建设实质性工作的最好例证。

  三、横向、纵向的具体操作方法。

  1、基层政府与行业管理部门的合作。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全社会及政府各个层面都有责任参与,分清责权和任务,才能解决目前操作不畅、不良贷款过多的困局。具体做法是,利用政府多层次管理的横向特性,街道办事处、城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作为政府操作的基本层面--第一级,区(县级)、县、市(县级)人民政府为第二级,地级市人民政府为第三级,省级人民政府为第四级,每级政府都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性贷款担保公司。由规范的现有行业协会推出符合基本要求的“舟”企业,通过基层政府城市投资公司参股整合后,“舟”企业逐步发展为能够对社会做出一定的贡献、具有一定程度的抵御市场风险的“船”企业。“船”企业向上级政府的中小企业融资性贷款担保公司申请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依据地方政府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该专业担保公司给予担保,然后取得被担保资格的“船”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性贷款,银行根据项目的发展规划进行审核、批准贷款规模并逐渐发放贷款。此后,得到银行贷款扶持后的“船”企业应当积极落实已经制定的企业发展战略,按照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办法进行规范性经营,通过第三方证券公司或有经验的投资公司进行三年期或更长的时间的上市辅导,逐步达到中小企业上市标准,实现上市。政府城市投资公司参与的股份按照上市后的股价以收益较高的溢价退出,此时的“船”企业已经具备出海远航的能力,可以逐步发展成为“小型航母”企业了。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以及按照企业规划规模较大、贷款较多、但可供担保物严重不足的“船”企业,在实施细则中应设置各级政府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担保限度,超过限度或额度的,必须由上一级政府及担保公司批准及进行业务操作。

  2、地方政府负债率过高的情况下如何参与?

  作者经过调研发现,目前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型城市已经建立健全了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但这种担保公司规模有限,注册资本金不足,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本地区中小企业融资的问题。由于“米少僧多”,导致“人情网”、“关系网”已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这一政策的实施。而大部分省市还没有完善的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平台公司,或者说担保平台非常不完善,那些政府的城市投资公司没有担保职能,或暂时没有这个职能,或者已经没有实力完成这一职能。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借助于市场的力量,协助这一职能的发挥。

  作者担任北京德润华融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裁,经过多个场合的磋商,会同“中投证券”、“瑞银国际”等公司一并完成了政府城市投资公司的职能,辅导中小企业上市,使中小企业完成了由“船”企业向“小型航母”企业的过渡。

  北京德润华融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已经与中国通用技术集团、中国瑞宝集团协商,可以以自有资金与吸纳国际资本相结合的方式,注册资本金达到10亿元至50亿元规模的数个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解决政府财政扶持和金融部门给“船”企业贷款担保的问题。

  地方政府的城市投资公司参股后完成企业重组、中小企业成为“船”企业后,通过上市辅导、“船”企业将顺利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投资公司会获利极大。但为了公平起见,也为了防治腐败,可以将政府的城市投资公司办成向社会招标的经济主体,区分执法者与行为参与者,使得政府只具有执法的单一身份。

  3、从国家层面上规定中小企业融资的操作方法,可以以国务院条例的方式规定操作细则。

  可以对单一的“舟”企业进行扶持,按照上面所述地方政府的城市投资公司参股(20%以下)的办法,将中小企业转变成为“船”企业,然后再按照辅导上市的一般操作办法,推动上市,上市成功后城市投资公司退出。

  也可以对多个“舟”企业进行整合操作,按照以上分析和概念进行整合。基层人民政府,即第一级操作层面政府与行业协会共同从管辖区中、从“木板”企业中挑选出“舟”企业,将这些“舟”企业按照三至五个企业进行整合,这种整合是松散型的联合,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集团。例如,食品生产企业中的早餐企业、家常菜馆、午餐派送企业就可以分别进行这样的整合,政府的城市投资公司象征性地入股(20%以下)。整合后各个企业,其经营的独立性不变,但要有统一的财务报表,成为企业集团公司的二级法人单位,此时整合后的企业就变成了能够承载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法人资格的“船”企业。

  第一级政府与行业协会共同上报计划整合成“船”企业的“舟”企业名单,第二级政府的城市投资公司要进行指导性入股,股比在10%-20%,主要目的是实时掌握“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负债情况,规定一定比例的负债率,并严格按照可控的负债率进行企业经营活动。财务报表从成立“船”企业之初就按照上市公司标准进行管理,在这个过程中引进证券公司参与“船”企业的规范化管理,辅导企业做上市的准备工作,帮助“船”企业逐步完善内部的管理体制、逐步落实发展战略规划,在条件成熟时上市。

  4、政府城市投资公司与地方商业银行的协助发展。

  政府的城市投资公司在“船”企业上市后溢价退出。由于政府的城投公司帮助众多的“船”企业,在收益颇丰的产出后退出,已经发展成为专业性很强的投资银行,可以在中小企业防范市场诈骗方面与地方城市银行联手开辟银行票据业务,将现汇业务发展成为银行信托业务。目前银行信托业务需要存储100%的现金,但本业务可以在企业具有一定自有资金的情况下,由熟知“船”企业的发展情况并参股其中的城市投资公司予以担保下完成,在互惠中各方均能够获取相当丰厚的利益。目前银监会屡次上调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已经导致地方商业银行出现亏损,有的地方商业银行濒临破产,银行理财方式又导致群众货币理财出现崩盘,已经发展到影响社会稳定的地步。此问题的实质就是地方商业银行没有资金,为了收储或揽储,采取违法或“打擦边球”的违规做法,在市场环境恶化的情况下经营效益“每况日下”、于是出现崩盘。

  解决地方商业银行的出路在于为中小企业进行配套服务上。由于银监会对银行企业的经营限制,城市投资公司可以在功能上与地方商业银行进行互补,发展票据业务、信托业务、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结算服务业务,与证券公司合作发行企业债券业务等等,这种合作方式不仅对“船”企业发展有利,对城市投资公司伴随国家经济而迅速发展成为投资银行,为当地中小企业进行金融服务,这种金融服务互补了地方商业银行在功能上的不足,为地方商业银行提供了发展的动力,是地方商业银行发展和壮大的唯一出路。

  由于“舟”企业为数众多,为“舟”企业进行服务的市场潜力和市场空间都极其巨大。在地方城市投资公司进入之前,由于地方商业银行服务功能单一,而“舟”企业的担保手段不足,无法满足地方商业银行的扶持条件,所以各方都饥渴却都没有解决办法,只有当地方城市投资公司入股后,“舟”企业发展成为“船”企业,不但企业规模和保障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提升,而且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地方商业银行的服务条件,也避免了地方商业银行在单一条件下的商业竞争,开辟了一个非常崭新的市场,各方在降低经营风险的合作模式中共同获取利益。

  综上所述,各个“舟”企业列出发展项目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后,经过“船”的董事会研究后向第三级人民政府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融资贷款担保,经过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审核后,向银行机构融资。融资成功后,在企业内部由二或三级政府城市投资公司参股,监督企业的经营过程和编制符合上市公司管理办法的财务报表。作为“船”企业的下属企业“舟”,其独立经营没有改变,但各个“舟”企业作为“船”企业的董事互相监督。这种多层面上的管理,各“舟”企业作为“船”企业的子公司通过互保方式抵御市场风险,也可使“舟”企业法人避免中小企业主独断专行的一贯做法,将权利分散为集团按计划统一管理、授权二级法人单位“舟”企业、按照既定的发展战略规划进行企业管理,使得中小企业不确定性很强的特权属性得到必要的规范,这样的“船”企业因此也具有很大程度的“特权伤害”免疫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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