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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三处修改获通过 招标代理将走向市场化竞争

发稿时间:2014-09-04 00:00:00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政府采购法、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涉及三处修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被删除。专家认为,这在当前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大背景下,取消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乃是题中应有之义,今后招标代理将走向市场化竞争。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被取消

  近日,政府采购法等五部法律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政府采购法,主要涉及三处修改。

  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修改后的政府采购法将该款“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改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修改后的政府采购法删去了第三项内容。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后的政府采购法将本条中“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改为“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很明显,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被删除了,这也意味着今后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被取消。”政府采购法修改消息出来后,某业内人士当即评价道。

  记者了解到,此前,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认定的具体工作主要依据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开展。该办法第七条明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财政部负责;乙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政府意在简政放权

  在专家看来,此次取消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首先是政府部门简政放权题中应有之义。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丛虎认为,这次政府采购法的修改,要放到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和我国一直在进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来看。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一直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之前是要财政部门审批资质,属于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范畴,显然应该在删减的范畴;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市场主导作用,则决定了未来社会代理机构进入门槛放低,增加了政府采购业务的市场化竞争。

  在国家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并不是第一次。2013年底,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批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就被取消。

  “这次政府采购法的修改并不涉及其他条款,仅仅是取消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以及由此涉及的监管和处罚方面的条款。取消该资质的行政许可后,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几乎不再有门槛,这符合当前简政放权的要求。当然,采购人须从业务需要、代理机构实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委托代理机构代理业务。”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认为。

  何红锋表示,此举不仅有利于监管机构今后的监管,也符合国际惯例。“以前监管机构的监管‘抓手’主要就是行政审批。而取消了前置的审批程序之后,监管部门将投入更多的精力专注于过程中的监管,这对监管工作是有积极意义的。”对于代理机构来说,则要适应新的市场规则。“在政府采购国际惯例中,也没有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这个环节,而且以前所规定的甲级、乙级资格认定,认定的都是大型的代理机构,这本身就与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功能相违背。”

  招标代理走向市场化竞争

  有专家提醒,不能忽视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给招投标市场带来的问题。国信招标集团总工程师荆贵锁表示,取消资格认定后,采购人可以委托任意一家机构进行招标,任何人都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进出代理市场。目前,在有审批的情况下,由于代理机构太多而形成恶性竞争、为了拿到项目而与采购人和供应商勾结的现象屡有发生。取消准入制度之后,管理将更加困难,投入监管的精力将更多,甚至导致监管无从下手。此外,大量没有经过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涌入市场,政策水平、业务水平都难以保证,很有可能因缺乏经验、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导致采购过程中漏洞百出;一些项目也许采购程序没什么问题,但最终中标产品却难以令采购人满意。

  但部分专家认为这并不存在问题。“资格认定并不能避免腐败,而取消资格认定也并不意味着腐败,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招投标工作要跟反腐相结合,引入纪检、监察等多个监管部门。另外,要建立代理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制度来保障公平有序地竞争,这个机制很关键。”何红锋说道。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谷辽海也表示,此次修改是大势所趋。“此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本身来看就有矛盾的地方,集采机构参与政府采购是不需要资格认定的,但与此同时,其他代理机构又需要资格认定。我认为政府采购中更多的业务应当交给集采机构来操作,而其他代理机构则通过自由竞争优胜劣汰,不需要通过资格认定来限制。”谷辽海说道,“当然,这需要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此外,政府采购法中取消了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但招投标法中的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仍然存在。在实际业务中这两者很难明确分割,应该统一做法。”

  “短期内可能会有更多社会代理参与政府采购业务,但是,随着竞争的激烈,优胜劣汰,逐渐会淘汰一部分,市场逐步走向成熟。”王丛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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