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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一金没变六险二金 补充性保险不具法定强制性

发稿时间:2018-01-23 14:27:57
来源:人民日报

  日前有媒体报道,在老百姓熟悉的“五险一金”基础上又增加了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变成了“六险二金”。但是,看看工资条,不少人发现缴纳的还是“五险一金”,这是怎么回事?

  记者了解到,这其中存在一些误解。所谓的新增“一险一金”就其项目而言早已存在,但一直不属于用工单位必须给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与“五险一金”有明显区别。

  通常所说的“五险一金”,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五险是我国社会保险的主要组成。2010年通过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同志解释说,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干预和主导的特点,这是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的重要方面,即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通过立法强制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并由政府参与社会保险组织和运作,对社会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换言之,如果用人单位不给符合条件的员工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已属于违法行为。目前,我国基本医保覆盖13亿人,全民参保基本实现;基本养老覆盖约9亿人,法定人群覆盖率超过九成。

  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之所以加“基本”二字,是因为除此之外,我国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还有补充性保险,养老方面主要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医疗方面包括补充医疗保险等等。这些补充性社会保险项目是国家鼓励的,但不是强制性的,也不是覆盖全体公民的。以企业年金为例,我国于2004年起开始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截至2016年末,全国已有7.63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人数2325万人,年末企业年金基金累计结存11075亿元。最近,人社部、财政部正式印发了《企业年金办法》,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目标。人社部有关负责同志就此解释说,全面建成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在组织方式上,坚持以政府为主体,积极发挥市场作用,促进社会保险与补充保险、商业保险相衔接。今后将积极构建基本养老保险、职业(企业)年金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商业保险相衔接的养老保险体系,协同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在保基本的基础上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保障需求。从中不难看出,国家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补充性保险,以进一步提高职工保障水平,用人单位也可借此提高对人才的吸引力,但目前这类补充性保险不具有法定强制性。(本报记者 白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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