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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扶贫要深化四个认识

发稿时间:2018-01-19 14:34:33
来源:学习时报作者:李子联

  从对东部江苏省丰县、中部江西省于都县和西部陕西省三原县的调查结果看,扶贫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精准识别不够、扶贫对象不贫、“雪中送炭”不足以及帮扶基础不牢等问题。“搭建平台”比“亲手帮扶”更为重要,“思想扶贫”比“物质扶贫”更为根本,解决扶贫中存在的问题,须由“大水漫灌”转向“精准滴灌”,“整村推进”同步结合“精准到户”。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让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是我们党的庄严承诺。”要“坚持大扶贫格局,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深入实施东西部扶贫协作,重点攻克深度贫困地区脱贫任务,确保到二〇二〇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做到脱真贫、真脱贫”。

  在从“粗放”向“精准”方式转变的扶贫过程中,已形成了“通过扶持生产和就业发展一批,通过易地搬迁安置一批,通过生态保护脱贫一批,通过教育扶贫脱贫一批,通过低保政策兜底一批,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扶贫”的政策思路。尽管如此,在一些地方和基层扶贫的具体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不少认识上的误区和操作上的偏差,致使扶贫并未达到应有的效果。而解决这些问题,则应更加聚焦于“贫困”,更加着力于“精准”,更应处理好整体与个体、思想与物质、短期与长期之间的矛盾关系。具体而言,要深化四个认识。

  “大水漫灌”应切实转向“精准滴灌”。在精准扶贫之“名”下,由于认识上的误区和工作上的偏差,一些地方仍然行着粗放扶贫之“实”。而粗放扶贫则主要体现在“大水漫灌”式的理念和方式上。首先,“大水漫灌”表现为“一把尺子量到底”,在以收入为标准的贫困识别中,所有村民及其家庭,只要其收入低于划定的贫困线,则都可被认定为是贫困户。但在实际中,有的家庭尽管没有直接达到划定的收入标准而被认定为贫困户,却通过子女赡养、非法所得或是隐性所得而具有较高的收入水平;有的村民尽管达到了高于贫困线的收入水平而未被认定为贫困户,却由于疾病、教育或是其他开支过大,而仍然过着较为贫困的生活。显然,这把“量到底”的“尺子”并未真正有效地“量出”贫困户。其次,“大水漫灌”还表现为“一渠活水灌到底”,在以田亩数为标准的农业补助中,所有农户,不管其所承包的田地是否种植,均能按照亩数获得相应的补助。很明显,这一未作甄别的“漫灌”至少带来了三个弊端:一是催生了怠惰,使得抛荒农户种植中的“不想”和“不愿”情绪得以强化,扶贫最终变成了扶懒;二是带来了不公,激化了种植农户的不公平情绪,不利于农业的长远健康发展;三是支农资金并未真正完全地补助到农业,并未发挥到“补助”的最大效用。与其“灌遍”抛荒田地,不如“灌满”种植田地。转变“大水漫灌”式的扶贫思路,应在事前了解村民的真实生活状态,以更加精准地识别贫困户;应在事中考虑贫困户的真正需求、具体要求和合理诉求,以更加精准地“滴灌”贫困户;应在事后有效评估扶贫措施的绩效,及时发现扶贫措施的优劣,以更加公平且有效地发挥扶贫政策和资金的最大效益。

  “整村推进”同步结合“精准到户”。在精准扶贫中,“整村推进”与“精准到户”的区别在于:一个是在以村为单位的基础上,通过整治村容村貌、完善便利设施和创办集体产业等公共投资来推进村落的整体发展,其受惠对象为村落中的每家每户;一个则是在以户为单位的基础上,通过助住、助医和助学等手段来为贫困户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或是通过就业培训、资金放贷和技术支持等方式来促进贫困者的个人发展,其受惠对象为认定的贫困户或是特定的人。如果说“整村推进”在于扫除贫困的“盲区”,那么“精准到户”则在于清除贫困的“盲点”,两者互为补充而缺一不可。尽管如此,在实际的扶贫过程中,一些地方往往只关注于这两者中的某一方面,这就使得:尽管村容村貌换了“新颜”,但贫困户的基本生活依然没有得到保障,导致扶贫工作难以得到村民的支持,扶贫结果并未得到村民的好评,贫穷现状并未得到根本的改观;或是,尽管贫困户得到了基本的生活保障,但新农村建设并未焕发出农村的“新颜”,导致脱贫动力由于缺乏基础设施、产业平台和制度建设的保障而极易出现后劲不足。从本质上来看,扶贫的精髓在于扶民,其绩效既应体现在村民切身所能得到的经济实惠上,又应体现在其生存和生产空间改善所得到的环境福利上。前者见效“直接”而“短快”,后者则“间接”却“长远”。因此,在精准扶贫的过程中,“整村推进”与“精准到户”应有机结合。

  “搭建平台”比“亲手帮扶”更为重要。“亲手帮扶”即是借助资金、人才和技术对贫困户进行直接而富有针对性的扶持;而“搭建平台”则是通过搭建产业平台和制度平台来为贫困户提供能够充分发挥其自身禀赋从而获得报酬收入的公平机会。如果将“亲手帮扶”看成是搀扶着特殊需要者在簸路上行走,那么“搭建平台”则可以看成是将簸路修直与整平。显然,前者耗时又费力,且应“如影随形”;后者前期投入大,但却“一劳永逸”。因此,相较于“亲手帮扶”,“搭建平台”更为重要。与其“亲手帮扶”,不如“搭建平台”。在实践中,可以考虑集中部分扶贫资金,重点搭建能够充分吸纳就业和发挥贫困者个人禀赋的产业平台,诸如创办养殖、种植和简单加工的集体企业,通过“以工扶贫”的形式来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劳动和土地等生产要素的价值,并以此提升精准扶贫的效率和质量。此外,应搭建能够激励生产积极性的制度平台,应侧重于制度建设中的公平性和有效性。诸如扶贫款项的分配制度,既应保证分配过程中的合理有序,又应充分调动受助者主动脱贫而非依赖资助的积极性,还应最大限度地发挥扶贫资金的使用价值。

  “思想扶贫”比“物质扶贫”更为根本。顾名思义,“物质扶贫”即通过公共投资、财政补贴和金融支持来为贫困地区和贫困户提供物资保障,以使其摆脱贫困的帮扶方式。既“授人以鱼”,诸如贫困补助;又“授人以渔”,诸如技术指导。而“思想扶贫”,则是从观念上摆正人们依赖外援的错误认识,从精神上激励人们拼搏进取的内在动力,从思想上激发人们脱贫致富的主观愿望。“思想扶贫”的精髓在于“授人以思”,而“授人以鱼”和“授人以渔”,皆不如“授人以思”。这是因为,只有从主观上形成的脱贫欲望才是内在而持久的动力之源,只有从思想上萌发的致富精神才是民富和国强的文化之本。因此,相比于“物质扶贫”,“思想扶贫”更为根本。就实践而言,“思想扶贫”应同时从短期和长期两个维度发力。从短期来看,应加大“主动脱贫致富”的宣传力度,可考虑设立专门针对贫困户的“增收奖励”基金,以从思想上和物质上同时激发贫困户主动脱贫的主观能动性;从长期来看,应通过国民教育加强公民的素质建设和道德建设,从小树立人们独立、自主、奋斗、进取的精神,以从观念上形成独立自主和分忧社会的担当意识。毫无疑问,国民教育所发挥的扶贫效应,尽管见效漫长,但却极为根本。同时,“思想扶贫”显然并不仅仅“精准地”定位于贫困户,它还“广泛地”造福于全体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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