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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误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发稿时间:2017-12-01 12:47:15
来源:学习时报作者:王东京

  时下人们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三大误解:一是将供给侧改革等同于西方供给学派;二是认为供给侧改革就是政府调结构;三是认为供给侧改革的目标仅是“三去一降一补”。供给侧改革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重要经济思想,是保持经济持续增长的中国方案,切不可望文生义。我写这篇文章,希望能对上面的误解作澄清。

  经济学说:一国经济要保持稳定增长,总供给与总需求必须平衡。对此学界似乎并无分歧。分歧在于,当总供给与总需求不平衡时怎么办?迄今为止学界有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凯恩斯的主张,是立足需求管理,重点扩需求;而供给学派却主张供给管理,重点促供给。这是说,以需求管理为主还是以供给管理为主,是凯恩斯学派与供给学派的分界所在。

  往前追溯,经济学家大多是重视供给管理的。鼎鼎大名的萨伊定律说:“供给能自动创造需求。”萨伊的意思是,一个国家只要管理好供给,就不会出现普遍生产过剩和失业。上世纪30年代之前,萨伊定律一直被奉为经济学的信条,从未动摇过。然而1929—1933年发生了经济大危机,西方国家失业率达到25%以上。凯恩斯1936年出版《通论》发起了对萨伊定律的“革命”,政府管理的重心从供给侧转到了需求侧。

  对凯恩斯理论我在本专栏作过分析,这里不重复。只指出一点,凯恩斯对战后西方经济繁荣居功至伟,他也因此被誉为“战后经济繁荣之父”。遗憾的是好景不长,到上世纪70年代西方经济就陷入了滞胀。面对滞胀,人们不得不对凯恩斯理论产生怀疑。时势造英雄,供给学派于是应运而生,这样政府管理经济的重心又从需求侧回到了供给侧。其实从政策主张看,供给学派与凯恩斯并无大异。所不同的是,凯恩斯主张政府直接扩投资,而供给学派则主张通过减税扩投资。

  毋庸讳言,凯恩斯学派和供给学派的理论我们都曾借鉴过。1998年应对亚洲金融危机,2008年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办法皆是扩内需;早在2009年初,国务院就推出了结构性减税,今天中央强调“降成本”,内容之一也是降税费。不过我要指出的是,我们的供给侧改革却不同于西方供给学派。前者重在调结构,后者重在减税扩投资。事实证明,当年里根推行减税不仅未解决美国的结构问题,反而加深了结构性矛盾。

  是的,供给侧改革不同于供给学派,那么供给侧改革是否是由政府调结构?当然不是。要知道,供给侧改革有三个关键词,其中第一个关键词就是“改革”,这里的“改革”,是改革过去那种主要靠政府计划配置资源的体制机制,让市场起决定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换言之,供给侧改革强调的是从供给端发力,主要通过市场机制调结构而不是由政府调结构。

  我曾说过,政府调结构有三个前提:第一,政府要事先知道未来怎样的结构是合理的结构;第二,政府官员要比企业家更懂市场;第三,行政手段要比市场手段更有效。可事实上这三个前提并不存在。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市场变化莫测,政府怎可能知道未来10年、20年怎样的结构是合理结构呢?而且企业家整天在市场摸爬滚打,政府官员也不可能比企业家更懂市场。再有,行政手段在公共品领域有效,但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市场手段却比行政手段更有效。

  最近听到一种议论,说某资源产业去产能后,现在又出现供给短缺、价格上涨,证明当初就不该推行供给侧改革。我不否认存在这种现象,但却不能因此否定供给侧改革。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原因是有些地方官员没有领会供给侧改革的要义。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讲,供给侧改革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可是有些地方去产能用的却是计划经济的老办法,由政府派任务、下指标,结果事与愿违与供给侧改革有何关系?

  学界还有一种误解。有人认为,供给侧改革的目标就是“三去一降一补”。言下之意,只要完成了“三去一降一补”,供给侧改革便大功告成,可以鸣锣收兵。为何说这也是一种误解呢?习近平总书记讲得清楚,“三去一降一补”只是供给侧改革的近期任务,长远目标是建立供给适应需求变化的体制机制,实行供需动态平衡。

  正因为存在这种误解,少数地方才会急于求成,不惜用行政手段调结构。前年暑期我赴南方调研,就有不少地方官员介绍说,当地政府为了去产能、去库存,不仅给企业下指标,还规定时间表,要求限期完成。这种做法,显然背离了供给侧改革的初衷。供给侧改革当然要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但办法却不是行政手段,而是要通过改革配置资源的体制机制,用市场机制推动“三去一降一补”,并由此将近期任务与长远目标相衔接。

  最后要特别指出的是,用市场机制调结构,并不是说政府可以置身事外。推动供给侧改革,政府应做好三件事:第一,进一步放开价格。让价格由市场决定,充分发挥价格反映供求、调节供求的功能;第二,进一步开放市场。关键是要打破行业准入限制,让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第三,提供公共品并保护产权。但凡市场不提供的公共品,政府皆要提供,而且对公有经济产权和非公经济产权,都应实行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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