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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辩证关系

发稿时间:2017-08-31 14:22:58
来源:人民论坛网作者:赵永乐

  【摘要】“容错”和“纠错”是干部干事创业保障机制的“一体两翼”,“容错”是前提,是手段;“纠错”是根本,是目的。厘清干部容错纠错的辩证关系,既对建立合理有效的容错纠错机制具有一定理论意义,也对调动和提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着重要实践价值。

  【关键词】改革创新容错纠错机制 辩证关系 【中图分类号】D262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这一举措对于激励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中勇于担当、大胆创新、积极作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容错”和“纠错”是干部干事创业保障机制的“一体两翼”,“容错”是前提,是手段;“纠错”是根本,是目的。两者共生于机制之中,密切联系,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相互贯通,有机统一,相辅相成。而要建立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就必须明晰这一机制的内涵,从而运用辩证法进一步厘清机制中“容错”和“纠错”之间的关系,系统思考,辩证施策。

  只有容错才能保证持续创新

  在容错纠错机制里,“容错”是与“纠错”相对应的一种制度性设计,有错是要纠,但首先要容。如果只有纠而没有容,就会严重挫伤干部的积极性,导致更多干部“为官不为”。在实施“容错”时,需要从界限、目的和方法三个角度进行充分把握。

  所谓界限,就是要把握住“错”的内在边界。如果把“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归纳为因公用权出现的失误和错误的话,那么“明知故犯”“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谋取私利”就属于因私用权导致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的“三个区分”标准,凡属“明知故犯”“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不仅应该排除在宽容之外,而且还要以党纪国法加以严惩。所以,“容错”决不能成为“违纪违法”的保护伞。

  所谓目的,就是要把握住“容”的应有之意。容错不是对干部的过错和问题一味地进行无原则、无根据、无要求的包庇、纵容和偏袒,也不是容许干部蛮干乱干,更不是可以容忍探索性失误或是偏差无限恶性循环地发生。容错之“容”重在强调宽容失败,鼓励干部干事创业。通过制度兜底,让那些敢于创新、勇于担当、求真务实、主动作为、尽职尽责的干部卸掉种种思想包袱和顾虑,轻装上阵,直面改革创新中出现的风险和挑战,就工作中出现的错误问题,及时采取防范和挽救措施,继而实现预期改革发展目标。

  所谓方法,就是要把握住怎样“容错”的问题。根据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干部的一贯方针,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干部,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不得混淆干部所犯错误性质或夸大错误程度对干部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干部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

  有错必纠才能保证正确创新

  我们当然也要有错必纠,容只是一种前提,纠才是根本。如果只有容而没有纠,就会纵容无度,既害了干部,又毁了事业。在实施“纠错”时,也需要从界限、目的和方法三个角度进行充分把握。

  所谓界限,就是要把握住“错”的性质。也就是说,要弄清“错”是因公用权而出,还是因私用权而犯。当然,不管是因公用权而出还是因私用权而犯,只要是错,都要坚决纠正。因公用权出的错,要先容错而后纠正,改正就好,干部即使受到了处分,该重用还要重用,该怎么用还要怎么用。而对因私用权的违纪违法行为,要零容忍,对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对造成的错误要坚决纠正,对人要依纪依法严惩。

  所谓目的,就是要把握住“纠”的应有之意。一是要注意,要以善意纠错,不能随意上纲上线,更不能利用干部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二是要注意,要纠正错误,而不能以“错”纠“错”,否则会导致错上加错;三是要注意,纠错要实事求是,力戒“矫枉过正”,纠错过头的后果有可能出现纠缠不清的历史错案,不仅伤害感情,而且贻误事业;四是要注意,对干部要以教育为主,务必使干部深刻认识到自己为什么犯错误、犯的是什么错误以及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纠正错误的必要性,从自身查找病因,力戒再犯类似错误。

  所谓方法,就是要把握住怎样“纠错”的问题。也就是说,要弄清以什么方法去“纠错”。首先要防纠结合。错误出现前要防患于未然,对干部尤其是有魄力的干部要力戒“一言堂”,决策要注意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有效把控决策风险;在工作中要及时发现问题偏差,认真查找症结所在,纠正错误倾向,消灭问题于萌芽状态,避免问题扩大化;一旦出现重大错误,要将影响和损失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对错误进行认真分析,对人和事进行果断处置。其次要组织纠错和当事人个人纠错相结合。组织纠错固然重要,但是当事人纠错更重要,因此组织在纠正错误的同时,要更加重视对当事人的教育工作。再次要纠正错误与严格管理相结合。在纠正错误的同时,要严格遵循法纪和政策规定,该处分的给予纪律处分,后果严重、触犯到法律的还要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处置。

  建立干部容错纠错机制要处理好容错与追责之间的关系

  首先要坚持“三个区分”标准规范容错范围。习近平总书记的“三个区分”标准既为容错纠错机制的建立提出了要求,为全面厘清容错与纠错的关系指明了方向,还为进一步做好容错纠错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都要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处理好容错与追责之间的关系,既坚持反腐的高压态势,又要允许推动发展中出现的无意过失,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

  其次要对各级干部提出新要求。各级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大业中要明确身份,摆正位置,落实责任,积极作为,光明磊落,敢于担当。要不断改进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提高领导水平和工作水平,增强使命感,提升抗摔打能力。对中央和上级的原则性要求,要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使原则进一步具体化;在遇到改革方案的空白点时,要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在遇到思想阻力和工作阻力时,要努力排除,不能退让和妥协,不能松懈斗志、半途而废;在碰到问题、出现失误时,要担当责任,解剖自己,虚心接受批评,勇于纠正错误,轻装上阵。

  再次要做好防错纠错的基础工作。各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要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完善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权责对等、用权担责、滥权追责的制度安排。同时加大问责力度,无错防错,有错纠错,守住底线,不忘初心。要完善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准确把握政策尺度,在思想、理念、作风、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操作上按照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要求进行调整,尽快扭转当前一些干部“为官不为”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能力不足的“不能为”、动力不足的“不想为”和担当不足的“不敢为”三大具体问题。

  最后要推进容错纠错机制的常态化和法治化发展。容错纠错不是短期的权宜之计,要在整个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长期落实。各省市区、各部门都要根据各自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治理特点和需要,在国家宏观法律制度和政策规定的指导下,从微观层面来加紧制定和落实党员干部容错纠错的具体运行机制,借以解决各自的改革发展问题。同时还要向社会公开容错纠错机制的运行条列和细则以及机制实施的具体结果和个案,借助社会的广泛监督来规范容错纠错机制的运行。要积极运用容错纠错的经验成果,进一步完善干部选人用人激励机制,从而激发干部干事创业、大胆作为的热情。

  (作者为中国(南京)人才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河海大学文天人力资源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导;河海大学博士研究生刘忠艳对本文亦有贡献)

  【参考文献】

  ① 沈道远:《容错纠错,要“容”更要“纠”》,人民网,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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