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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重心

发稿时间:2017-08-22 14:56:57
来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作者:张晋藩

  中华民族自建立国家之日始,经历了四千多年没有中断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间经历了无数次的王朝兴废与治乱更迭,但始终保持着统一多民族的国家形态,屹立于世界文明古国之林,这不是偶然的。在国家治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且得到历代智者辗转相承,不断充实提高,成为治理国家的瑰宝。其中,“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就是一项具有传世价值的最宝贵的经验。

  夏朝建立以后,禹为了巩固第一个阶级王朝,注意倾听民众的呼声。他制造了五种乐器,凡是向禹讲解为政之道者,击鼓;要求行仁义之事者,击钟;请求解决某种事项者,振铎;以忧患相告者,击磬;以狱讼相告者,摇鞀。禹听到乐器的声音,便及时接待来访者,史称“五音听治”。[1]由于来访者多,禹有时甚至“一馈而十起,一沐而三捉发”。由于禹重民亲民,不仅稳定了统治,并且顺利地推行了王位世袭制度。由启继承王位,但传至第三代太康,不务德,伤害了百姓,失去了王位,直到第四代少康才重新稳定了夏朝统治。“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结论就是由此而来的,并被冠以皇祖的训诫。后世统治者多将其奉为治国的警世恒言。对于今天的国家建设同样具有历史的借鉴意义。

  一、国之本在民,无民何以为国

  民是构成国家的最基本的要素,无民何以为国?

  民之所以成为国家的构成要素和最重要的实体,就在于民是社会物质生产的承担者,社会由此得以延续和发展,国家由此得以存在,政治和思想上层建筑由此得以确立。“凡天下群百工,轮、车、鞼、匏、陶、冶、梓、匠,使各从事其所能”。[2]没有民的社会性生产,国家也就不复存在。

  民又是国家赋税的提供者,赋税是国家存在与发展的要素之一,是国家活动的财政保证。马克思说“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3]从夏朝立国起,赋税便是民对国家的一项义务,《史记·夏本纪》记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

  民又是国家军队的主要来源,在中国古代,“祀”与“戎”是国家大事,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4]没有军队,国家就失去了重要支柱,就无法保卫边疆和实现国家对内与对外的职能。在中国古代,充当军队不仅是民的义务,也是民的权利。

  民还是国家重大工程的兴建者,无论是修筑水利工程还是修筑城池宫殿,民都是营建者。贞观元年,唐太宗谓侍臣曰:“自古帝王凡有兴造,必须贵顺物情。昔大禹凿九山,通九江,用人力极广,而无怨讟者,物情所欲,而众所共有故也。”[5]凡有大兴土木之事,民力既是工程营建的力量来源,也是衡量利弊的重要标准。

  二、重民在得民心,得民心则国兴

  “民惟邦本”重民方略的实施,首在于得民心。无数的史实都证明了“得民(心)者昌,失民(心)者亡”。自夏末代国王桀,“不务德而武伤百姓,百姓弗堪”。迫使百姓发出了“时日曷丧,予及汝偕亡”的愤怒呐喊。[6]终为商朝所灭。这可以说是民心向背决定国家兴亡的第一个史例。

  商是一个“邦畿千里”的大国,但是却为“小邦周”所灭,原因就在于,商末代国王纣“重刑辟”。实行法外极刑,丧失了民心,赫赫不可一世的商朝瞬间覆亡。胜利者在惊喜之余,深深感觉到民心的向背决定着国家的兴亡。商王曾经自恃拥有“如火如荼”的庞大军队,以为周之寇伤不足道也。不料,正是这支军队倒戈相向,使纣王身死国灭。

  继起的周朝的执政者周公一再告诫他的兄弟子侄民心的重要。

  从周公起,大肆倡导明德、敬德、尚德、成德,他宣扬商之亡在于失德,周之兴在于周人有德,所谓天只赞助有德之人。针对商朝重刑辟、失民心、亡国家的教训,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治国方略,“慎罚”旨在保民。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刑法原则和司法原则,比如,区别用刑,罚当其罪;罪疑从罚、罚疑从赦;以中罚作为司法的准则,开展三刺、三宥、三赦的“听于民”的司法创制,等等。

  由于周初立法体现了重民、保民的精神,因此法制兴带来了国兴。周初的法制充分彰显了中华民族所创造的法制文明。以德主宰法制建设,可以说是文明古国中所仅有的,其影响至为深远。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称雄,兼并战争连年不绝,为了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民的价值进一步受到重视。得民者兴、失民者亡的政治现实丰富了“民为邦本”的思想内涵,如孟子提出了一个千古不朽的命题:“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荀子进一步总结道:“用国者,得百姓之力者富,得百姓之死者强,得百姓之誉者荣。三得者具而天下归之,三得者亡而天下去之。”[7]

  孟荀此论,既是夏商周兴衰之由的历史性总结,也是对于国家治理的要旨——“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精彩阐发。后世论者,大都仿此,只是增加了时代的烙印而已。

  其实古人早就认识到:“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之天下也”。[8]“先王先顺民心,故功名成。夫以德得民心以立大功名者,上世多有之矣。失民心而立功名者,未之曾有也”。[9]“安危荣辱之本在于主,主之本在于宗庙,宗庙之本在于民”。[10]

  三、爱民富民,民安国强

  民既为邦之本,因此如何使本固,继而达到邦宁,是历代统治者所关注的焦点之一。为达此目的,论者咸谓爱民则安,富民则强。文王问太公曰:“原闻为国之大务,欲使主尊人安,为之奈何?”太公曰:“爱民而已。”文王曰:“爱民奈何?”太公曰:“利而勿害,成而勿败,生而勿杀,与而勿夺,乐而勿苦,喜而勿怒。”[11]祖述文武周公的儒家学派莫不以爱人(民)作为立论与施政的基点。孔子说“仁者爱人(民)”,[12]荀子说“故人君者,爱民而安,好士而荣,两者无一焉而亡”。[13]实行法治的法家也同样主张爱民。商鞅说:“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14]爱民则民安,使民无怨,达到社会和谐的目的。

  治理国家的实际经验使爱民之说不断丰富。三国时期吴国政治家贺邵说:“国之兴也,视民如赤子;其亡也,以民为草芥。”[15]明初,颇有作为的成祖说:“民者,国之根本也。根本,欲其安固,不可使之凋敝。是故圣王之于百姓也,恒保之如赤子,未食则先思其饥也,未衣则先思其寒也。民心欲其生也,我则有以遂之;民情恶劳也,我则有以逸之。……薄其税敛而用之,必有其节。如此则教化行而风俗美,天下劝民而民心归。行仁政而天下不治者,未之有也。”[16]他还说:“天之视听皆因于民,能爱人即所以得天。”明太祖从君民关系阐述爱民观点:“善治者视民犹己,爱而勿伤;不善者征敛铢求,惟曰不足。殊不知君民一体,民既不能安其生,君亦岂能独安厥位乎?”[17]

  但是爱民并不是空发议论,而在于利民、惠民、富民。荀子提出:“足国之道,节用裕民,而善臧其余。节用以礼,裕民以政。彼裕民,故多余;裕民,则民富。民富,则田肥以易;田肥以易,则出实百倍。上以法取焉,而下以礼节用之。”[18]民众富裕,才有国家富足。汉刘安认为:“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19]元代陈天祥说:“国家之与百姓,上下如同一身,民乃国之血气,国乃民之肤体。血气充实则肤体康强,血气损伤则肤体羸病。未有耗其血气能使肤体丰荣者。是故民富则国富,民贫则国贫,民安则国安,民困则国困,其理然也。”[20]

  明太祖说:“善政在于养民,养民在于宽赋”。[21]又说:“朕本农夫,深知民间疾苦。”[22]“天下一家,民犹一体。有不获其所者,当思所以安养之。”不仅严禁官兵扰民,多次下令减轻赋税,还“命中书省令天下郡县访穷民,无告者,月给以衣食;无所依者,给以屋宇。”为衣食无着的贫民提供食物、衣服和房舍。此外,明太祖认为:“不施实惠而概言宽仁,亦无益耳。”提出施行仁政,重在使百姓得到实惠。“以朕观之,宽仁必当阜民之财而息民之力,不节用则民财竭,不省役则民力困,不明教化则民不知礼义,不禁贪暴则民无以遂其生。如是而曰宽仁,是徒有其名而民不被其泽也。故养民者必务其本,种树者必培其根。”[23]

  历代开明之君不仅倡导爱民,而且还实行养民、利民、富民的政策措施,使民既富,进而带来国强的后果。孔子说:“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24]即强调只有百姓富裕才能使国家富强。

  法家爱民之说最后也落实到富民上,认为富民是爱民之一端。管仲说:“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奚以知其然也?民富则安乡重家,安乡重家则敬上畏罪,敬上畏罪则易治也。民贫则危乡轻家,危乡轻家则敢陵上犯禁,陵上犯禁则难治也。故治国常富,而乱国常贫。是以善为国者,必先富民,然后治之。”[25]他还说:“民不足,令乃辱;民苦殃,令不行。”[26]

  三国时期,吴国著名军事家陆逊说:“国以民为本,强由民力,财由民出。夫民殷国弱、民瘠国强者,未之有也。”[27]唐初,以“安人宁国”为治国方策的唐太宗说:“凡事皆需务本,国以人为本,人以衣食为本。凡营衣食,以不失时为本。夫不失时者,在人君简静乃可致耳。”[28]他还说:“君依于国,国依于民。刻民以奉君,犹割肉以充腹,腹满而身毙,君富而国亡。”[29]

  宋朝管理地方颇有治绩的刘应龙说:“民者,邦之命脉,欲寿国脉,必厚民生。”[30]程颐说:“为民立君,所以养之也;养民之道,在爱其力。民力足,则生养遂,生养遂则教化行而风俗美。故为政以民力为重也。”[31]

  古人论证富民之道,是和以农立国的国情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荀子说:“轻田野之税,平关市之征,省商贾之数,罕兴力役,无夺农时”。[32]

  为了养民、富民,历代统治者制定了一系列民生立法:

  其一,保护自然生态平衡。《逸周书·大聚解》记载:“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出土的云梦秦简更以确切的资料证明了秦法对于自然生态的保护。《秦律·田律》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33]其意就是: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伐木,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为肥料。

  《唐律疏议》中,此类立法所在多有:“诸部内,有旱、涝、霜、雹、虫、蝗为害之处,主司应言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律169条)。”诸部内田畴荒芜者,以十分论,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罪止徒一年。户主犯者,亦计所在荒、芜,五分论,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律170条)。”“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律424条)”“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律430条)”“诸弃毁官私器物及毁伐树木、庄稼者,准盗论(律442条)。”

  以上立法着眼点和出发点是保护和发展农业生产的需要,立法者并没有意识到保护自然生态平衡的意义和价值,但我们今天看来,中华民族的先人是何等的睿智和富于远见。

  其二,田土均之,民富国强。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到鲁宣公十五年“初种亩”,再到李悝“尽地力之教” 和商鞅“开阡陌封疆”令,都是先秦有关土地的立法。汉初为了抑制土地兼并,董仲舒首倡“限民名田,以澹不足”[34]的主张,汉统治者也屡颁“限田”和“抑兼并”的诏令。汉以后,土地立法进一步规范化,成为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最具代表性的是北朝以来至隋唐进一步制度化的、法律化的“均田法”。根据唐《均田令》,社会各色人等都取得了土地的所有权。武德七年(624)颁布均田令如下:“诸丁男、中男给田一顷,笃疾、废疾各给田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口分则收没官,更以给人。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其地有薄厚,岁一易者,倍授之。宽乡,三易者,不倍授。”[35]

  至开元二十五年(737),根据推行均田的经验,进一步修订颁行均田令:“诸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其中男年十八以上亦依丁男给。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各给口分田三十亩。先有永业者,通充口分之数。黄、小、中、丁男女及老男、笃疾、废疾、寡妻妾当户者,各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二十亩。应给宽乡,并依所定数。若狭乡新受者,减宽乡口分之半。其给口分者,易田则倍给(宽乡三易以上者,依乡法易给)。”[36]永业田可以传子孙,“不在收授之限,即子孙犯除名者,所承之地亦不追”。口分田,本人死后还官。州县内“受田悉足者为宽乡,不足者为狭乡”。[37]

  此外,“诸以工商为业者,永业、口分田各减半给之。在狭乡者并不给”;[38]“道士给田三十亩,女官二十亩,僧尼受具戒准此”;[39]“杂户者,依令,老免进丁受田,依百姓例。官户受田,减百姓口分之半”。[40]

  收授田地有固定日期,“每年起十月一日里正预校勘造簿,历十一月,县令总集应退、应受之人,对共给授,十二月内毕”。[41]

  “良口”除依法分得永业、口分田外,还可以分得园宅地,“三口以下给一亩,每三口加一亩。贱口五口给一亩,每五口加一亩,并不入永业、口分之限”。[42]

  贵族高官可依勋爵和官品获得永业田。“凡官人及勋爵,授永业田”,其具体数额是:“亲王百顷,职事官正一品六十顷,郡王及职事官从一品各五十顷,国公若职事官正二品各四十顷,郡公若职事官从二品各三十五顷,县公若职事官正三品各二十五顷,职事官从三品二十顷,侯若职事官正四品各十四顷,伯若职事官从四品各十一顷,子若职事官正五品各八顷,男若职事官从五品各五顷。上柱国(武官最高勋级)三十顷,柱国二十五顷,上护军二十顷,护军十五顷,上轻车都尉十顷,轻车都尉七顷,上骑都尉六顷,骑都尉四顷,骁骑尉、飞骑尉各八十亩,云骑尉、武骑尉各六十亩。”[43]此外,还有临时赏赐的赐田。

  不仅如此,京都文武职事官还可以依品级分得京城百里内不同数量的职分田,“一品十二顷,二品十顷,三品九顷……九品二顷”。[44]在外诸州及都护府、亲王府官人的职分田,“二品十二顷,三品十一顷,四品八顷……九品二顷五十亩”。[45]

  至于充作各级官府办公费用的公廊田,在京诸司由二十六顷至二顷,在外诸司由四十顷至一顷。[46]

  均田法是一项伟大的创造,它的价值和积极作用就是:

  第一,作为农业立国的国家,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根据《均田令》由国家将土地分配给农民,使广大农民及其他诸色人等获得了稳定的、相对持久的谋生手段,从根本上解决了民生问题。

  第二,《均田令》所达到的积极效果是均富,农民不仅获得口分田,而且还获得了永业田,从而刺激了他们精心经营土地的积极性,使丰产获得保障,在此基础上达到富足。

  第三,无论官民和各色人等,都依法获得土地,官与民所获土地总体上是公平、公正的。但是由于封建时代是以等级为特征的,所以官民分得土地的亩数是有等差的,奴婢还可以依良丁授田,使官僚贵族之家获得了较多的土地。在贯彻《均田令》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强占农民土地的现象,《唐令》明确规定:“诸亲王出藩者,给地一顷作园。若城内无可开拓者,于近城便给。如无官田,取百姓地充,其地给好地替”。[47]

  均田法的实施确实达到了富民的效果,史书说:“商旅野次,无复盗贼,囹圄常空,马牛布野,外户不闭。又频致丰稔,米斗三、四钱。行旅自京师至于岭表,表山东至于沧海,皆不赉粮,取给于路。如山东村落,行客经过者,必厚加供待,或时有赠遗,……”[48]史书的记载难免有溢美之词,但从中可以看到百姓的富足,社会的和谐与安定,以及“天下帖然”,“人人自安”的盛世。[49]

  由于民富,唐朝的府库充盈、边疆巩固、国力强盛,无论典章制度、文化艺术都达到了成熟形态,其影响远播海外,成为世界上最著名的强盛国家。历史雄辩地说明了只有民富才能国强,只有藏富于民才是国家固本之策。清初,唐甄特别论证了藏富于民的重要性,他说:“夫富在编户,不在府库。若编户空虚,虽府库之财积如丘山,实为贫国,不可以为国矣。”[50]

  以上可见,田土均之的法令取得了民富国强的效果,贞观之治、开元之治都源于均田法的实施。安史之乱以后,藩镇割据、战乱频仍,均田制遭到严重破坏,民生凋敝,唐朝随之走上了下坡路。这从另一面证明了爱民富民,民安国强。战国时慎子说的好:“善为国者,移谋身之心而谋国,移富国之术而富民,移保子孙之志而保治,移求爵禄之意而求义,则不劳而化理成矣”。[51]

  其三,轻徭薄赋,疏民困,利民生。捐税是国家存在的一种形态,夏商周立国之后,天下既定,“有税有赋。税以足食,赋以足兵”[52]。庶民是农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需要从土地收益中向官府缴纳田赋,“大率民得其九,公取其一”,据《孟子·滕文公上》记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西周推行什一实物租赋制度,即“民耗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具体田赋标准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

  秦时,农民租种土地,须交“泰半之赋”[53],而徭役竟然“三十倍于古”,以致“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竭天下之资财以奉其政,犹未足以赡其欲也。”[54]终于招致农民大起义,二世而亡。这说明赋税的轻重关系到国家的兴亡。历史的教训使后来的统治者注重轻徭薄赋以疏民困,以利民生,维持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兴盛。

  汉高帝时实行“什五税一”的“轻田租”政策;文帝时厉行节俭,“思安百姓”,改为三十税一,强调“农,天下之本,民所恃以生”,曾因劝民众重视农业多次下令减免“田租之半”[55];景帝以后三十税一遂成定制,并严惩官吏不使百姓专心务农的失职行为,“吏发民若取庸采黄金珠玉者,坐臧为盗,二千石听者,与同罪”[56],出现了文景之治的盛世,通行两汉350余年。

  唐朝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实行租庸调的税法,凡授田者,每丁每年向国家纳粟二石或稻三解,为“租”,亦即田赋。每年每丁劳役二十天,闰年加两天,或布三尺七寸五分,为“庸”,亦即百姓对国家应负的劳役。每年纳绢或绩二丈,加绵三两,不产绢之地交纳布二丈五尺和麻三斤,为“调”,亦即国家对家庭手工业产品的征课,实为户口税。由此可见,每丁每年向国家缴纳的赋税是很低的,是和均田法相适应的,收到了疏民困、利民生的效果。随着均田制的破坏,租庸调法也难以实行,此后根据社会生产的实际状况以及国家的需要,赋税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如唐后期的两税法,宋神宗时的青苗法、方田均税法,明神宗时的“一条鞭法”。

  白居易从种树栽花中悟出治税养民之道,他把养民和种树联系起来,认为养民之“根”,在于平均赋税,《东坡种花》诗中写道:“养树既如此,养民亦何殊?将欲茂枝叶,必先救根株。云何救根株?劝农均赋租。云何茂枝叶?省事宽刑书。移此为郡政,庶几氓俗苏”[57]。这也是唐代以养民为本的赋税制度之生动写照。

  明代张居正提出,民是国家的根基,民生的安危关系到国祚的短长,“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只有安民生方能固本,安民生亦是“长治久安之术”[58]。为此,张居正多次上书奏请皇帝蠲除积年逋赋,安定民心。针对时弊,张居正更化国政,推行“一条鞭法”,将各种赋税“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59]使赋税征收程序化繁为简,而民众的赋税负担改重趋轻,既实现了国用充足,也使民力大为宽解。

  清康熙帝继位后,为巩固国家统治,自元年至四十四年(1662—1705)蠲免钱粮九千余万两。特别是康熙五十二年(1713)宣布全国的赋税额以康熙五十年为准,以后额外添丁,不再多征,即“盛世滋丁,永不加赋”。[60]这既表现了康熙朝经济的发达与财富的大量积累,同时也是一项最切实的利民之举,刺激了人口的增长和农业的丰稳。雍正朝,在“圣世滋丁,永不加赋”的基础上,实行摊丁入地,废除了行之已久的人丁税,进一步增加了农民的实际收入,成为康雍乾盛世的标志之一。

  以上可见,赋税立法也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它是因时而变的,一般的规律是新王朝建立伊始,为了稳定统治基础,实行与民休息的政策,轻徭薄赋便是此项政策的核心内容。由此成为一个王朝复兴的原因之一。即至王朝后期多因政治腐败、官吏贪污,加重了百姓的赋税负担,使民不堪命。明末之所以爆发全国性的农民大起义,原因之一就在于在极为繁重的苛捐杂税之外,更加三饷加派,使民不聊生,终于激起民变。历史的经验证明,轻徭薄赋可以疏解民困,有利民生,使社会安定,民富国强;反之,横征暴敛,使民不堪,往往是一个王朝衰亡的重要诱因。

  四、富则教之,明刑弼教

  历代政治家、思想家不仅从历史的镜鉴中总结了重民、富民对于国家强盛的重要性,更重视教民,特别是在民衣食足之后,强调富而教之。孔子在回答冉有“既富矣,又何加焉”的提问时,明确回答说:“教之”;[61]在回答子张“何谓四恶”的问题时,将“不教而杀”视为暴虐行径,列入恶政之首;[62]并提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63]在孔子看来,民众在解决衣食温饱之后,迫切需要的是进行教化,使之明礼义、重廉耻、远罪恶、知是非、近善良、敦乡里、识大体、爱国家,能够自觉地进行内省,约束自己的行为,符合礼义廉耻的圣训和法律的规范,从而有利于奠定国家富强的社会基础。反之,富而不教,以致为富不仁、巧取豪夺、讹诈取利,是足以败坏风俗、紊乱秩序,虽富但无助于国家富强,反而成为社会的消极因素。管子所说:“仓廪食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64]但知礼节、知荣辱不是简单由富裕生活中自然生成的,还需要“教”。富民、教民是“民惟邦本”这个链条上的两个重要环节。

  历代对于富而教之的论述可谓多矣。《尚书·舜典》提出对民的“敬敷五教”之说,[65]据孔颖达疏:五教即为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尚书·武成》在歌颂周武王的功绩时,也有“重民五教,惟食丧祭”之语。[66]

  荀子也说:“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67]贾谊提出,“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68]

  东汉王符提出:“人君之治,莫大于道,莫盛于德,莫美于教,莫神于化。”[69]他还说:“明王之养民也,忧之劳之,教之诲之,慎微防萌,以断其邪。”[70]他总结说:“是故上圣不务治民事而务治民心。”[71]

  唐太宗李世民说:“朕常欲赐天下之人,皆使富贵,今省徭赋,不夺其时,使比屋之人恣其耕稼,此则富矣。敦行礼让,使乡闾之间,少敬长,妻敬夫,此则贵矣。”[72]可知富贵之意,善于耕种以安其居则富,知晓礼仪以明教化则贵。“富则教之”,也是百姓获取富贵之道。

  晚清主张改良政体的思想家也以开民智为首要任务,以构建改良政治的群众性基础,康有为说:“民智愈开者,则其国势愈强。”[73]严复说:“贫民无富国,弱民无强国,乱民无治国。”[74]梁启超说:“欲其国之安富尊荣,则新民之道不可不讲。”又说:“新民为今日中国第一急务。”[75]

  中国古代的法典蕴含着重德礼、慎刑罚;遵伦常、讲忠孝;重诚信、远诈伪;重和谐、求和睦的民族精神。由此,思想家提出“明刑”可以“弼教”,也就是通过彰显法律规范的内容,使民了解它所蕴含的民族精神,表明法律非以刑人为目的,而以使民远恶迁善为目的,达到以刑弼教、以刑辅教的目的。这就是为什么周初伟大的政治家、思想家周公旦强调以礼乐主宰刑罚、使刑罚得中的重要原因。法家主张“在于使民知法,以法为教”“以吏为师”,[76]所以提出“法莫如显”,其目的也既可以使民远离犯罪又可以借法保护其自身的权益。商鞅说:“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77]韩非子说:“一民之轨,莫如法;厉官威民,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78]正是由于法具有止恶劝善的功能,并非一味以刑人为目的,因此守法者如沐春风,违法者如履薄冰。

  汉儒传承了以礼乐主宰刑罚的传统,形成了德主刑辅的指导原则,贾谊说:“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79]董仲舒还借助阴阳五行之说,大肆鼓吹“大德小刑”,以德化民、教民,使民不敢为非、不触法禁。

  至唐代,唐高祖李渊在制定《武德律》时指出了法律的作用就在于“禁暴惩奸,弘风阐化,安民立政,莫此为先。”[80]特别是唐代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唐律疏议》开宗明义便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81]。阐明了教化为先,刑焉其后,明刑弼教的真谛。著名的文学大家韩愈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说:“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82]宋理学家朱熹对此做了进一步的阐发,他说:“政刑能使民远罪而已。德礼之效,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自知。”[83]他还说:“为政以德,不是欲以德去为政,亦不是块然全无所作为,但德修于己而人自感化。”[84]清人评价唐律“一准乎礼,以礼为出入,得古今之平”,[85]表达了后人对于传统法律所具有的教化功能的理解。

  明初,太祖朱元璋认为,要达到天下大治,应效仿圣王,以德化天下,推行德化的同时,“亦以五刑辅弼之”。[86]为矫元末法纪败坏、人不畏法,肆意为恶的积弊,以严刑治国。他手订的《大诰》收集了严刑惩治犯罪的案例,意在教民“趋吉避凶”之道。自洪武三十年(1380)《大明律》成,他昭告天下:“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87]“明礼以导民”旨在使民遵守礼的规范,按礼行事,提高内省的自觉,融入“弘风阐化”纲常名教的主流。“定律以绳顽”旨在运用法律打击奸顽,惩治犯罪,以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国家的纲纪。明太祖还有意识地对某些案件屈法伸情,借以表达明刑弼教之意。例一,“民父以诬逮,其子诉于刑部,法司坐以越诉,太祖曰:‘子诉父枉,出于至情,不可罪。’”例二,“有子犯法,父贿求免者,御史欲并论父。太祖曰:‘子论死,父救之,情也,但论其子,赦其父。’”[88]例三,“山阳民,父得罪当杖,子请代。上曰:‘朕为孝子屈法。’”[89]

  清代在承袭明代的立法思想的同时,对政刑与礼教的目的做了经典阐述,并指出立法的精义在于“明刑弼教”,《清史稿·刑法志》篇首开宗明义:“中国自书契以来,以礼教治天下。劳之来之而政出焉,匡之直之而刑生焉。政也,刑也,凡皆以维持礼教于勿替。故尚书曰:‘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又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古先哲王,其制刑之精义如此。”[90]

  从明德慎罚到德主刑辅,德礼为本,刑罚为用,再到明礼导民,定律绳顽,是贯穿中国古代两千余年的一个传统。它产生于以人为本的基础之上,是人本主义的具体体现。凡是认真贯彻实施者则国兴,慢而废弃者则国亡。这是一条历史规律。“以德化民”的“化”与“明刑弼教”的“教”二者具有相通性,目的都在于“导民向善”,使民远离犯罪。由此形成了德法互补、互用的法律结构和二元的社会控制手段,这在世界司法制度史上是少有的。

  以德化民与以法治国是互相连接、互补互用的,是国家治理不可忽视的二柄。法与德的结合减少了法律的滥用,缓和了法条严酷的外貌,便于民众接受。以德化民使民心向善,遏制了犯罪的动机,有利于避免法繁刑酷的虐政。德法互补互用,使道德法律化,遵守法律的义务和遵守道德规范的义务相一致,既止恶,而又劝善,使“明刑弼教”的“教”落到了实处。同时,德法互补又使法律道德化,使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自周初提出“明德慎罚”直到清亡,历时两千余年,一直在法制建设中实行“德主刑辅”的指导原则绝非偶然。今天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又提出以德治国,是有着充分的史鉴和现实施政经验为根据的。

  总括上述,“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是中国古代治理国家的重心所在,也是治国理政最重要的历史经验总结。为了巩固国本,历代实行了一系列的重民、爱民、富民、养民、便民等政策措施。尽管世易时移,但其中仍有超越时空的合理的因素。这是中华民族的古圣先贤历经岁月,艰难缔造的,是遗留给子孙的丰厚的遗产。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今天,非常需要优秀的中华传统法文化的支持,尤需借鉴国家治理方面经过历史锤炼的宝贵经验,珍视中华民族古圣先贤给我们的赐予。■

  (作者为教育部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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