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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孝仁义与汉代法制的建构

发稿时间:2017-08-21 13:29:37
来源:光明日报作者:吴凡明

  核心提示:忠孝仁义与汉代法制融合的原理。汉代伦理与法制的融合内贯着自然—秩序原理、家国同构原理、伦理—政治原理,这三项原理是和谐之道在自然、家庭和国家中的体现。

  儒家伦理与汉代法制的融合,主要基于忠孝仁义的伦理体系。探索儒家伦理与汉代法制融合的原理,揭示中华法系形成时期所呈现的伦理法律化与法律伦理化的独特意蕴,诠释中国传统伦理法在社会秩序建构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继承和弘扬中华传统优秀法律文化,对于解决好协调道德与法律的资源性难题,创新、发展中国特色伦理政治与法律文化,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忠孝仁义是具有内在逻辑关联的伦理规范体系。儒家以仁孝互释建立了以血亲之爱为基础的仁孝一体观。仁的亲亲原则表现在家庭伦理中就是孝道,父子关系是人伦之本,孝道是家庭与社会稳定的基础。在儒家的伦理体系中,由亲亲而仁民,由仁民而爱物,成为必然的逻辑轨迹。把孝发展到仁,以家庭成员的血亲之爱为基础发展至普遍意义上的仁爱,克服家庭成员之间的自然关联而体现为伦理精神,黑格尔将这种伦理精神称之为“神的规律”。

  忠与义的联结是在君臣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中确立起来的。“义合君臣”虽然也强调双方义务的相互性,但其内涵更多的是指向臣之义,即忠。君臣关系是一种政治关系,“君臣有义”是支配国家伦理的“人的规律”,体现了君臣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的政治理性和国家的伦理精神。通过移孝为忠的伦理运思,忠孝仁义联结为一体,从而成为具有内在逻辑关系的伦理规范体系。移孝为忠就是把基于血缘亲情的孝与仁推移至体现人伦精神的忠与义之中,使天伦与人伦、神的规律与人的规律统一起来。在汉代大一统封建帝国建立后,忠(义)孝(仁)由意志自由的应当转化为意志自由的必然,其最终的逻辑归宿必然是向法律转化,其与汉代法制的融合既是中国传统社会家国一体社会结构的逻辑归宿,又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忠孝伦理与汉代法制的融合。援孝入律,虽是对周秦以来法律制度的继承,但在法律实践中又一改秦法以强制手段推行的弊端,在基层社会组织中,设立孝悌、力田、三老等乡官制度,以孝悌伦理劝谕风化,敦厚民风;在官员的选人制度上,以孝廉作为汉代选官的重要科目,促进了孝道伦理的推行;在养老制度上,以多种形式优抚老年,将孝道伦理推广到整个社会,形成敬养老人的良好社会风气。在刑罚制度上,严惩不孝犯罪。这样就构成了教化与惩治相结合、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模式。董仲舒提出的“春秋决狱”,不仅解决了孝道伦理法律化的道德难题,也为法律伦理化提供了理论论证。孝伦理法律化以其极大的强制性使得孝伦理得以积极参与汉代的政治生活,孝伦理的社会化则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方式,使孝伦理观念成为社会全体成员普遍的价值诉求与伦理原则。

  忠伦理与汉代法制的结合,一方面体现在“不忠入律”。汉代法律把不忠行为的种种体现,诸如大逆无道罪(包括谋反、降敌、大逆罪等)、不道罪(包括诬罔不道、漏泄省中语不道、匿反者不道、上僭不道、奉使无状不道)、不敬、大不敬等不忠行为纳入法律体系中,体现了“君为臣纲”在封建法律中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东汉时期形成的《忠经》成为固定化的法典,标志着两汉时期忠伦理已经成为一种系统而完整的政治(法律)伦理学说。《忠经》对忠的概念作了系统阐释,并且赋予忠以神秘化的宗教意蕴,并把忠君作为最高道德准则,看作是最高的政治价值,强调恪守忠德所产生的政治功能。《忠经》由统治者通过教化向社会成员有意识、有目的地进行灌输,内化为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念,使忠君道德得到所有社会成员的认同。而统治者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援忠于律,进一步强化了《忠经》的法律地位,使《忠经》不仅是一种探讨如何忠君事上的理论学说,而且成为了具有封建法典意义的法律制度。在现实的法律实践中,忠孝伦理的矛盾与冲突,造成了人们在忠孝关系的伦理抉择上的两难困境。在忠孝一体的情况下,以孝劝忠、移孝为忠、忠孝两全是人们行为的正当选择;在忠孝发生矛盾与冲突的情况下,则呈现出由汉代前期的孝重于忠到后来忠重于孝的发展趋势。但是,由于忠孝之间的内在联系,忠孝矛盾一直未能被克服,从而形成了道德倡导的一个重要误区。

  忠(义)孝(仁)是汉代法律的根本价值。儒家学说是以宗法道德作为基础的,其法律思想也是基于这种道德之上的。仁义与孝忠是汉代法制的最高范畴与法的根本价值指向。无论是汉初的陆贾、贾谊,还是《淮南子》,都把仁义作为法的根本价值来看待。而董仲舒通过对仁与义的不同价值取向作出明确细分,提出了“义与仁殊”的仁义之辨。从人的本质的内在规定来看,仁义又是人禽之别的标判,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之法。成人是人所追求的一般目标,而成圣是人的最高道德理想,圣人是仁义道德的化身,集聪明才智、崇高品德与丰功伟业于一身。由成人到成圣的价值追求既是社会个体自我完善的道德人格的仁义之法的实现过程,又是由个体所组成的人类社会整体的和合谐一的最终价值目标的实现过程。仁义之法是做人的终极目标,也是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即实现人道大同和合谐一的社会秩序。法律仅仅是治国的手段,仁义道德才是判别法律的善恶价值标准。

  忠孝仁义与汉代法制融合的原理。汉代伦理与法制的融合内贯着自然—秩序原理、家国同构原理、伦理—政治原理,这三项原理是和谐之道在自然、家庭和国家中的体现。家庭的伦理秩序与国家的法律秩序是一种等级结构,由家庭伦理关系与国家政治关系构成的等级结构沿着宗法血缘这个原点向外扩展,人的身份等级及其权利义务都会随之递减。但无论如何,维系家庭与国家和谐的人伦规范与秩序原则都没有变,家庭重孝道,国家重忠道。忠孝虽有侧重,但往往又密不可分。忠孝仁义与法律长期纠葛在一起,形成了中华法系伦理法的鲜明特征。道德渗透于法律之中,使得原本严肃的法条带有一层温情脉脉的伦理亲情;而法律进入伦理之中,使得原本柔性的伦理似乎补足了钙质而具有更为刚性的强制力量,可以有效地维系伦理秩序。■

  (作者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忠孝仁义与汉代法制研究”课题负责人,湖州师范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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