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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支持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

发稿时间:2015-08-27 00:00:00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8月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快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措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会议确定,一是厉行简政放权,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对船舶、农机、医疗器械、飞机等设备融资租赁简化相关登记许可或进出口手续。在经营资质认定上同等对待租赁方式购入和自行购买的设备。二是突出结构调整,加快发展高端核心装备进口、清洁能源、社会民生等领域的租赁业务,支持设立面向小微企业、“三农”的租赁公司。鼓励通过租赁推动装备走出去和国际产能合作。三是创新业务模式,用好“互联网+”,坚持融资与融物结合,建立租赁物与二手设备流通市场,发展售后回租业务。四是加大政策支持,鼓励各地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同时,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强风险管理。
 
  “加快发展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体现了推动融资渠道多元化的思路。推动企业设备投资增长、装备走出去和国际产能合作,仅仅靠单一的银行信贷是不够的,而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是已被证明可行有效,并且又有较好发展前景的融资方式。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可以考虑设立融资租赁或金融租赁风险补充基金等方式,从而鼓励开展更多相关业务。”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研究员高玉伟说。
 
  资料显示,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多具有银行背景;而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审批和监管,相当于信用销售公司。据统计,目前,市场上的金融租赁公司已有30余家,融资租赁公司数量也超过了3000家。与银行贷款、信托、发债等融资渠道相比,企业通过设备等实物售后回租的方式为自身“输血”,融资成本包括租赁利率、手续费、租赁保证金以及一定的增值税等,但总体加起来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10%左右。
 
  国银租赁董事长王学东表示,“相比银行信贷等其他传统融资方式,金融租赁在支持中小企业完成技术改造、产业升级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也把金融租赁定位为战略性产业,出台了相关促进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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