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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文化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发稿时间:2017-03-01 11:00:09
来源:学习时报作者:傅才武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机制”的改革目标要求,同时按照“决策、执行、评价监督三分离”的原则,设置有利于资源开放性配置、社会化大系统循环的职能管理流程,建立大部门制管理结构,成为新时期深化文化改革的战略性突破口。

  当前,我国文化体制改革业已进入“深水区”,但深化改革的政策路径仍然处于探索之中。数字信息技术时代的到来提供了深化改革的强大动力。基于计划体制下确立的小文化行业管理架构及其依赖于“类型技术”所提供的专业性边界和行业制度合法性,业已受到来自高速发展的数字信息技术的巨大挑战。数字技术的平台效应正在逐步抹平由类型技术所支撑的传统文化行业之间的专业性差异及制度性边界。借助于数字信息技术平台整合不同文化系统形成以数字生产、数字传播和数字消费为基础的“大文化传媒行业”,有助于进一步厘清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的基本思路,形成新时期文化体制改革的“红利”。

  文化行业分工的背后是技术分类,类型技术构成了传统“小文化行业”构架的基础。在计划体制下形成的传统文化行业系统,表面上是专业型行政组织系统和资源配置系统,深层次上却是一种由类型技术所支撑的社会分工结构。包括表演技术、出版技术、广播技术、电影技术、电视技术、文物保护展示技术等在内的类型技术,通过建立专属性技术管理模式,为文化行业的管理流程提供明确的技术性边界。在由技术范式划定的社会领域,人们在专属技术产品生产、交换、消费过程中“内生”出一种共同的利益取向和价值认同,进而形成一整套维护其地位和利益的独特话语系统,并逐渐凝结为一种团体和社会共识,而为文化行业结构提供制度合法性。行业制度意识形态的标识和分类,形成了文化行业系统进行自我认同的观念基础和物质基础,也成为行业壁垒的重要来源,这种壁垒反过来又进一步强化行业意识形态,形成一种相互强化的制度结构和文化行业分工结构。

  平台技术对类型技术的包含性覆盖,提供了建立大文化传媒体制的合法性来源。类型技术具有“技术轨道”的特性,能够沿着既定的技术方向和路线不断强化,这也赋予了文化行业系统结构自我强化的原动力。但文化行业的这一逻辑进程因数字信息技术对传统文化行业领域的全面渗透和冲击而被打断。以云计算、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为核心,汇集各种数字信息技术手段的平台技术,从根本上改变了类型技术的存在环境和存在方式,平台技术构成了所有类型技术的“底盘”,它将重建类型技术的范式并改变类型技术的单向发展轨迹。随着电信、表演、广播电视、出版和文物保护等行业从各自专用技术轨道转向以数字信息为基础的通用性技术平台,从“窄带”要求转向“宽带”要求,从单通道模式到多通道模式,类型技术的“轨道”特征将会逐步弱化,支持传统小文化行业分工的技术边界以及由此形成的行业边界也会因此快速消解。建立符合平台技术一体化和通用化规范要求的大文化传媒行业体制,体现了重大技术创新对于重大制度创新的内在张力特征,成为信息时代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创新发展的必然趋势。

  高度重视大文化传媒行业的基本制度研究和制度意识形态准备,为传统小文化体制向大文化传媒体制转型提供理论基础和思想保证。正在发生的平台技术相对于类型技术的覆盖性替代,蕴含着不同的社会意义和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工具价值。改革开放30多年的经验表明,类型技术的渐进式创新,一般难以推动作为“基础性制度安排”的文化行业制度的变革,相反,它按照自身固有技术轨道甚至可能强化传统行业制度。平台技术具有第二个层级的质变性创新的特质,会引发产业链创新和组织创新的连锁反应,并引发社会基础性产业结构和技术—经济范式的变化,其影响范围将远远超出技术本身,渗入到整个文化行业领域和社会生活。

  因此,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出现及创新发展本身不仅仅是一场技术革命,更是一场社会革命和文化生活方式革命。著名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认为,制度体系本身是一种包含“基础性制度安排”与“第二层制度安排”的层次结构。文化行业体制不仅是一种资源配置机制,更关涉所有制与产权制度,因此是一种基础制度。类型技术的渐进变迁可能难以推动行业制度的根本性变革,而作为平台技术的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将会对文化行业制度(基础制度)的整体性变迁提供革命性力量。在这种重大历史性转型期,建议就国家文化改革目标道路与数字信息技术发展进程等重大问题设立重大课题,进行系列理论创新研究,以形成突破文化体制改革“深水区”的理论基础和社会氛围。

  在信息时代,国家文化发展模式业已从熊彼特的“线性技术推动模型”转向罗斯韦尔的“网络化过程”。文化领域内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相互影响和相互依赖,推动文化管理事务深度融入整体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事实证明,进入21世纪后,文化生产和消费过程不再完全依靠行业系统,而是越来越多地依靠国家战略、文化科技融合框架和政产学合作伙伴关系。与此相对应,国家文化管理体制改革再也不能像以前那样仅做部分调整就能实现与数字信息技术平台的对接与匹配。数字信息技术对演艺、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物等类型技术的重建,要求配套确立一种全新的有利于平台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即包容小文化行业体制的“大文化传媒体制”。这种体制本质上是一种既包含演艺、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物等类型技术的个性要求,又满足数字信息技术作为平台技术要求的大综合管理框架。它要求突破以行政管理为骨架、各级直属文化单位内化于国家行政系统的“树型或树果型”连接方式,建立以文化生产单位——市场主体独立性为基础的“果型或果树型”连接方式,并用“文化传媒行业”话语代替传统的“文化、广电、出版、文物行业”话语。因此,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机制”的改革目标要求,同时按照“决策、执行、评价监督三分离”的原则,设置有利于资源开放性配置、社会化大系统循环的职能管理流程,建立大部门制管理结构,成为新时期深化文化改革的战略性突破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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