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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服务领域需要怎样的标准化

发稿时间:2022-04-29 15:32:32
来源:中国改革网作者:唐 钧

  现在社会上流传着一句话:得标准者得天下。在这个理念的刺激下,现在很多政府部门都对制定标准抱着极大的热情,甚至认为可以通过制定标准去推动事业或产业的发展。因此,标准和标准化也就成了政界和学界热切关注的议题。

  因为我的研究领域是社会政策,所以也曾参加过很多关于社会服务领域的标准或“准标准”的讨论,但是,说实话,总感觉到有什么地方不对劲。根据我的经验,政策研究以及相关的标准研究,最好的切入点就是那个“不对劲”,研究的过程和结果就是怎么使它“对劲”。

  为此,看了一些书以学习前人的经验并有所发现:原来标准和标准化是工业时代的产物,并且从工业革命以来,历时性地演变形成一个有明确界定的概念。托夫勒在《第三次浪潮》中列出了工业社会的六大特征,标准化居于首位,其余的还有专业化、同步化、集中化、好大狂和集权化。确实如此,工业时代的一些标志性的事物,譬如以流水线为代表的劳动密集型制造业、以城市建设和交通为代表的基础建设以及由此而衍生出来的商品质量、环境保护等等,没有严格的标准是不行的。因此,标准化成为工业时代最鲜明的特征,而“得标准者得天下”成为这一时代特征最为凸显的表现。

  按照托夫勒的说法,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发达国家已经进入了后工业社会,那么这样的社会又会具备什么样的特征呢?如若一一对应,很有可能就是个性化、多元化、差异化、分散化、适度性和自主性。在当今世界上,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些与工业时代的特征相悖的新的社会特征其实正在产生并逐渐形成气候。譬如当三D打印、精控机床等先进技术的出现时,便有可能一反工业时代商业化批量生产的传统,使得“量身定做”、“私人定制”成为可能。

  但是,后工业时代的到来,好像并没有如托夫勒预言的那样来得那么迅猛。在最初的突进之后,就形成了两种社会特征并存,既有此消彼长,又有往返回复,甚至进退失据的局面。尤其是在如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尚在途中,作为社会形态尚未完善;同时,后工业的特征虽然已经出现,但还远没有成大器。从这个意义上说,标准化在当今中国,尤其在制造业,在基础建设,在商品质量,在环境保护等等方面,仍然是一个需要亟待加强的社会规范和治理手段。

  但是,在服务业,尤其是在以人对人的服务为特征的社会服务或公共服务领域,譬如教育、医疗、住房,还有近年来热度不断上升的健康和老年服务领域,情况有点特殊。对比工业时代和后工业时代的特征,我们可以发现,前者是以物质为中心的,是一个以财富创造为追求目标的时代;后者则应该是以人为中心的,是一个以人性解放为追求目标的时代。同时,后者的目标似乎与人对人的服务之间更容易沟通并形成默契。因此,社会服务或公共服务,在后工业,或者说在后现代的道路上,会自然而然或者不由自主地走得更远。因此,在这个领域谈标准或标准化,便须得格外谨慎了。讲两个故事以为佐证:

  第一个故事:不知什么时候,在与消防相关的标准中有了一条这样的规定:凡老年服务机构的建筑物,层高不准超过三层。百思不得其解,难道老年服务机构建筑物的层高越低越安全?2014年在河南鲁山一家养老院发生了一起造成惨重伤亡的火灾,但这家养老院全是平房。然而,就因为有这样的标准,全国绝大多数老年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全都不过关,都在“违法违规运营”。

  第二个故事:记得几年前,据说有关部门要对医院出台一个考核指标,就是要考核医院住院病人的死亡率。住院的病人是否会死亡,其中相关的影响因素太复杂了,那岂是医院和医生能够把握和控制得了的?如果这样的考核指标真的出台,为了保证顺利通过,有可能不治身亡的病人,最终医院只能拒收,医生只能拒治。

  从以上两个故事中我们可以得到什么样的启示呢?其一,工业化时代的标准的特点是“一刀切”,而人文意味甚浓的社会服务则需要一定弹性或曰可选择性。其二,所有的标准都是历时性的,是要跟随社会的发展变化与时俱进的,绝不能一成不变。

  因此,在社会服务或公共服务领域,建立标准要避免对“标准”的刻板印象和路径依赖,恐怕主要要走自下而上的路径。首先,要把精力放在建立适用和实用的企业(社会组织)的服务标准上;待有了一批成熟可行的企标,再以此为基础尝试建立地标和行标;至于国标,一定要谨慎,即使要建,也须得为时间、空间的变化和人与人之间的差异留下足够的回旋余地。再举两个案例,作为文章的结尾:

  第一个案例:80年代以来,我们在城乡基层社区一直倡导订立社区规约或村规民约。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民间规约大多是聋人的耳朵——摆设,这涉及到民间规约的法律地位问题。按国际经验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其实很简单,立法支持社区规约和村规民约就行了。也就是说,具体的规约由基层社区自己定,如果在实施时发生分歧,法律支持社区居民一致通过的社会契约中的约定。

  第二个案例:现在扶贫、救助都讲“精准”,因此在制定标准时,就有了越细越好的偏向。但是,研究表明:贫困其实是一个模糊概念。尤其是用收入作为划分标准时,难道人均收入比标准多五元、十元乃至几十元就不贫困了?所以,政府部门若用“一刀切”的办法去扶贫、救助,越严格效果越不好。真正的“精准扶贫”应该是“个案式”的扶贫和救助,而且应该由以社会工作者为核心的社会组织因人制宜、因地制宜去做,还不能企图一蹴而就,要准备用5—10年时间“打持久战”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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