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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权力清单制度

发稿时间:2017-01-16 13:27:58
来源:学习时报作者:成元章 贺夏蓉

  《准则》明确指出:“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一规定,是实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重要体现,是规范权力运行的重要制度安排,彰显了党中央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坚定决心。

  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就是坚持非授权即禁止的原则,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详尽规定权力运行的边界、程序与流程,用制度对权力进行规范约束。权力天然具有扩张性,如果权力得不到制约和监督,权力行使主体就容易越位、缺位与错位,从而出现权力滥用、权力寻租、权力腐败等异化现象。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权力更应在党和人民的严格监督下行使,更要在党纪国法的严格约束下运行。围绕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公开监督,党和国家做出许多努力,也取得不少进展,但权力制约虚置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根治,特别是对一些层级高、权力大的干部监督不力的状况还很突出。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岗位以权谋私现象的滋生蔓延,一些地方系统性塌方式腐败案件的出现,几乎都与权力失控有着密切关系,也对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严重影响,对党的执政基础带来极大侵蚀。公开是对权力最好的制衡,阳光是对腐败最好的清洗剂。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有利于从根本上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消除腐败现象滋生的制度根源。

  近年来,党和国家大力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各地各部门大胆实践,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比如,有的推出清权、确权、配权、晒权、制权的“五权改革”,有的实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的“三张清单制度”,有的建立总清单+部门清单机制;比如,有的地市建立“四套班子”权力清单,有的建立市委、市纪委权力清单,有的建立县委书记权力清单,等等。从实践来看,除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权力之外,各有关地区和部门都不同程度地按照“名称来源、法律依据、职权目录、实施主体、适用条件、运行程序、行使边界、部门衔接、监督投诉”等方面列出了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发布。这些探索和实践,产生了积极的正面效应,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赞誉,为权力清单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益经验。

  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实际上是用权力的“减法”换取风清气正和社会发展活力的“加法”甚至“乘法”效应,也是涉及权力格局调整的重大改革任务。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无论是对各级政府还是党委来说,真正用好权力清单制度,都需要从其功能、调控、权责、主体、运行等方面,做理论和实践上更为深入的研究和探索。在此过程中,对已公开推出的各种权力清单,要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防止“破窗效应”,使权力清单制度更具刚性,更具生命力。同时,还必须加强权力监督和制约配套制度建设,以制度的“铜墙铁壁”确保党员领导干部不擅权、不滥权、不搞特权。

  (中央党校 成元章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 贺夏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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