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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特点

发稿时间:2017-01-10 11:47:44
来源:北京日报作者:刘红凛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以“全面从严治党”为鲜明主题,以“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为两大抓手继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全党发出了一个强大的政治信号,那就是“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这集中彰显了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党的建设的坚定决心、思想境界与鲜明特点。

  一是以党的先进性为准绳来管党治党

  对马克思主义政党而言,先进性是其本质特征,是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是理论上的先进性、实践上的先进性、政治(价值取向)上的先进性的统一,而不仅仅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对于这一点,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开宗明义地指出:“在实践方面,共产党人是各国工人政党中最坚决的、始终起推动作用的部分;在理论方面,他们胜过其余无产阶级群众的地方在于他们了解无产阶级运动的条件、进程和一般结果。”在价值取向方面,“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这一经典论述,已经被中外政党兴衰、执政成败的经验教训反复证明,“一个政权也好,一个政党也好,其前途与命运最终取决于人心向背,不能赢得最广大群众的支持,就必然垮台。”从执政规律角度看,永远都是人心向背决定执政成败;从政党政治规律角度看,永远都是民众选择政党,而非政党选择民众;从我们党的执政与建设经验看,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脱离群众是我们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在此意义上说,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规律就在于以先进性赢得群众的认同与支持。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围绕党的先进性、以党的先进性为准绳来全面从严治党。

  二是以对不良政治现象“零容忍”态度来管党治党

  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充分说明:对各种不良政治现象如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四风”问题与腐败问题等,是采取“零容忍”还是“适度容忍”,党的建设的成效迥异。若对各种不良政治现象采取“适度容忍”或因人而异,必然会导致“破窗效应”,全面从严治党很难做到、很难做好。只有奉行“零容忍”,才能克服与打破“破窗效应”,使从严治党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这一点习近平讲得很清楚:“如果党的政治纪律成了摆设,就会形成‘破窗效应’,使党的章程、原则、制度、部署丧失严肃性和权威性,党就会沦为各取所需、自行其是的‘私人俱乐部’。” 这要求我们:在信息公开、政治透明时代,必须大力加强党的纯洁性建设,必须对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四风”问题与腐败问题奉行“零容忍”,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有效解决,不能姑息,更不能纵容。

  三是以从严治吏为关键来管党治党 用一贤人则群贤毕至,见贤思齐就蔚然成风,这是历史的基本定律;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干部,这是管党治党的历史经验与基本规律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反复强调: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在此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要从严治吏,必须坚持好干部标准、实现选人用人的科学化;其中关键的是,要对干部进行科学分类管理,正确区分“选任制干部”、“委任制干部”、“聘任制干部”在选拔方式、程序、条件上的差别,而不能混为一谈;要实现领导干部“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的一致性,就必须要用科学的干部考核制度与考核标准来考核干部;要实现选人用人制度的科学化,就必须大力发展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认真落实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

  四是以科学的法规制度来保障管党治党

  对管党治党而言,中央领导的态度、决心与信心非常重要;但从根本上看,法规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要实现从严治党的常态化,必须“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只有科学的制度才能有效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破除各种“潜规则”,才能为从严治党提供坚强保障。这要求我们:既要适应民主政治与社会发展的要求,建立起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建制度体系,将制度建设贯彻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之中,克服与避免各项具体制度的冲突,真正做到以制度管人管事,以制度塑造人;也要增强制度建设的针对性,抓住党的建设制度化的关键与要害,建立与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有效破解“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建立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实现“选人用人”的民主化、科学化。

  五是在自律与他律的统一中管党治党

  就人与制度关系看,制度可以约束人的思想、规范人的行为;但任何制度都要由人制定、由人运作、由人遵从。要制定出好的制度并贯彻落实下去,至少有三个层面的要求,即制度的制定者必须具有足够的民主意识、问题意识与制定科学制度的智慧与能力;制度的执行者或运作者必须具有足够的法治意识与责任意识,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面前没有例外;制度的遵从者都要具有一定的规则意识、自律意识与现代理性;否则,再严格的制度也难以贯彻执行下去。因此,无论是对治党还是治国而言,都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都必须正确处理“德治”与法治(规治)、“自律”与“他律”的关系。总的说来,在全党层面,建立科学完善的制度具有根本性、至关重要的地位;只有科学完备的制度才能规范人、纠偏差、正人心、造就人。但对党员干部个体而言,在既有的制度面前,自觉加强党性修养、提高现代理性、牢固树立底线意识与底线思维、廉洁自律等对制度的贯彻执行很重要。因此要全面从严治党,既要坚持依规治党、制度治党,也要以德治党、内化于心;更要实现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自律与他律的有机统一。

  六是以科学的党建责任制来落实管党治党

  对管党治党而言,即使有了完备的制度与良好的廉洁自律意识,也不意味着万事大吉;要实现制度与自律的有机结合,各级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必须增强管党治党责任、树立正确的党建政绩观、认真制定并贯彻落实党建责任制。这正如习近平所言:“从严治党,必须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大局看问题,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具体说,这至少有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各级党组织必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否则,“如果我们党弱了、散了、垮了,其他政绩又有什么意义呢?” 二是必须紧紧围绕“党的建设主线、党的建设战略布局、党的建设目标与任务”来抓党建,认真贯彻落实党建责任制,形成“党委抓、书记抓、各有关部门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新格局;否则,党的建设就会容易迷失方向、找不到抓手、难以取得成效。三是要贯彻落实党建责任制,必须建立科学的党建责任制清单与评价体系;否则,党建责任制难以落到实处。

  七是在治党与理政的统一中推进管党治党

  在我国,党的领导地位与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的建设、党的领导、党领导的伟大事业从来都不是孤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党的建设从来都不是“自转”的,而是“公转”的,是为党的政治路线、加强与改善党的领导、完成党的伟大事业服务的。因此,全面从严治党不仅要从党的自身建设的角度来思考,还需从党的建设、党的领导、党领导的现代化事业相统一的高度来深入思考。我们既要“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也要“紧紧围绕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以实现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协同推进、政治体制与党的建设的互动。

  八是以政党治理体系现代化来推进管党治党

  无论是在我国还是他国,现代政党治理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充分运用各种规范形式协同推进、综合治理。从世界政党比较看,政党规范体系与治理方式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政党内部规章体系,二是国家法律体系,三是社会规范体系。这三类规范体系的制定主体、行使方式、适用范围与效力有所不同,在从严治党中的地位与作用也有所不同。其中,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与社会道德,社会道德规范要求高于法律,法律乃全党及所在国成员的行为底线或者说“行为下线”,我们不能将三者相混同,也不能将其相互替代。以道德代替法律必然会放纵罪犯,以道德代替党内规章制度必然会导致“人治”;以法律代替道德必然会导致滥施处罚,以法律代替党内规章制度必然会导致党的纯洁性先进性降低。总之,当代政党政治的复杂性、系统性决定了,单靠任何一种行为规范体系都无法有效地规范政党政治行为、维护政党政治秩序;只有正确处理好三者关系,使之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协同作用,方有利于政党之治与政党政治有序发展。

  总之,执政党建设有其规律性,管党治党有其定律。上述所言的从严治党的八项基本遵循,并非是孤立的,而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是从严治党的主线与目标、态度、重点对象、制度保障、主观能动性、责任落实、制约因素、治理模式与方式的有机统一;同时也充分体现了从严治党的理念、制度、方式、行为、检验标准的有机统一。对此,我们必须进行系统理解,而不能顾此失彼;其中,全面从严治党最根本的规律,始终是以科学制度与方法来保持与实现党的先进性、始终赢得最广大民众的拥护与支持。 (作者为上海市委党校教授、上海市社会科学创新研究基地首席专家、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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