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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发稿时间:2015-01-08 00:00:00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作者:作者:崔亚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上海法院作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之一,不仅坚定司法体制改革的信心与决心,保障各项改革任务依法稳妥有序推进,又在改革中充分发挥好人民法院的职责使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重大部署。这表明我们党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决心,也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人民法院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主体之一,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要力量之一,承担着重大的职责使命。上海法院被确定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之一,深感责任重大,上上下下统一认识,准确把握司法改革的精神,凝聚改革的共识和力量,确保司法改革顺利推进。 
 
  一、深刻认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坚定推进改革的信心和决心 
 
  一是司法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是制度建设和治理方式的法治化。在现代化的变革中,制度是关键性因素,只有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现代化才能平稳持续地向前推进。而法律制度,是最重要的国家治理制度;法律体系,是最重要的国家治理体系;法治能力,是最重要的国家治理能力。因此,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权力配置、完善司法管理体制、规范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不断发展和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仅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二是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司法机关不仅自身具有实施法律、裁决纠纷的法定职责,而且还承担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用权、公民依法办事的重要职责。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才能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需赔偿”的法治秩序,才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三是司法体制改革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司法保障。孟建柱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的报告中指出:“司法的特点是当社会秩序遭到破坏、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审判机关以公正公开的形式,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通过裁判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多年来,司法机关为惩治犯罪、维护稳定、化解矛盾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社会广泛认可。但同时,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仍然存在,不仅影响了司法机关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因此,必须加大司法体制改革的力度,拓展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度,以司法的公正高效,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四是司法体制改革是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迫切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实践证明,我国司法制度总体上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必须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信,增强政治定力。同时,我国司法制度也需要在改革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如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活动容易受到干扰;司法行政化问题突出,一些地方的法院存在请示汇报、层层审批、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司法人员管理等同于一般公务员管理,不利于提高专业素质、保障办案质量;司法不公开、不透明,为暗箱操作留下空间等等,这些问题不仅制约着司法应有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的功能发挥,而且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解决这些问题,就迫切需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以实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司法能力的自我提升,推进人民法院审判体制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二、准确把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目标、重点,确保改革依法有序推进 
 
  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7月12日上海市委召开全市司法改革动员会,上海司法改革正式启动。上海法院按照中央、市委、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坚持顶层设计、分步实施、试点先行、先易后难、依法稳妥的原则,牢牢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准确把握改革的目标任务,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司法改革工作。 
 
  一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牢牢把握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要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凡是符合这个方向、应该改又能够改的,就要坚决改;凡是不符合这个方向、不应该改的,就决不能改。”上海法院在推进改革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决以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为指引,紧扣中央的顶层设计方案和中央、市委、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部署,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确保司法改革的正确方向。 
 
  二是加强顶层设计,明确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强调:“要高度重视改革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工作,做实做细调查研究、征求意见、评估把关等关键环节,严把改革方案质量关、严把改革督察关,确保改革改有所进、改有所成。”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上海法院高度重视顶层设计,着力抓好改革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先后召开了15次座谈会,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历经34稿形成了《上海法院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上海法院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是:紧紧围绕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以中央确定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三个方面重点任务和中央批准的《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中五项改革试点任务为重点,结合上海法院实际,在完善体制机制上下功夫,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努力实现审判体制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有:一是中央确定的三个方面18项改革任务;二是中央批准上海司法改革的五项改革试点工作任务(五项改革是指:1、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2、健全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职业保障制度;3、完善司法责任制;4、探索建立全市法官统一管理体制;5、探索建立全市法院经费统一管理机制);三是中央批准和全国人大决定的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改革任务;四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上海二中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试点任务;五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上海高院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改革试点任务。 
 
  三是以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核心,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孟建柱同志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从司法机关内部做起,从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起”。[2]上海法院紧紧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核心,积极探索构建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为保障的审判权力运行新机制,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在实施过程中,第一,以审判权为核心,建立完善了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建立法院办案人员权力清单制度,明确应当由主审法官、合议庭行使的司法权力;规范裁判文书签发制度,明确院、庭长不得对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签发;建立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缩限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减少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第二,以权责统一为原则,建立完善了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明确主审法官、合议庭的办案责任,强调合议庭成员办案责任共同追究,着力改变权责不明、责任追究难落实及合议庭“合而不议”、“参而不审”等问题。第三,以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为保障,健全完善审判权监督制约机制。通过明确院长、庭长审判管理职责、规范审判管理权行使方式,理顺了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关系,形成审判权与审判监督管理权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确保司法的公正、高效。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始以来,长期以来存在的审判分离、权责不明、层层审批等行政化问题正在得到解决,“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正在得到落实。如上海二中院改革试点以来,共审结案件5504件,由合议庭评议后直接裁判的案件占97.89%。 
 
  四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重要原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也是这次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上海法院严格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第一,认真做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工作,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第二,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完善了错案分析、排查、问责机制,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第三,积极推进劳教制度改革。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扩大短期自由刑适用,有效促进了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和相互协调。第四,积极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形成了诉访分离、初信初访、案件评查、巡回督导、信访终结、司法救助、维稳联动等七项工作机制,引导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妥善解决。 
 
  五是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必须牵住的牛鼻子。”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人员管理制度是上海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第一,建立了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审判工作规律,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实行分类管理,将法官从非审判事务中有效剥离出来,全身心地投入到执法办案中。今年9月5日,上海法院首次任命了231名法官助理。第二,建立了法官员额制度。根据司法职业特点和上海实际,确立了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33%、52%、15%的员额比例,并设计了岗额适配的实现途径。第三,改革法官选拔任用制度。着力提高法官的准入门槛和选拔条件,健全完善法官的招录、选拔、遴选和交流机制,确保高素质人才担任法官职务。 
 
  六是以司法公开平台建设为载体,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推进权力运行的公开化、规范化。上海高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改革试点单位之一。上海法院以此为契机,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为民、以公开促规范,在打造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等三大公开平台的基础上,拓展公开渠道,构建了12368诉讼服务平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平台、新闻信息公开平台、律师服务平台以及面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特邀咨询员的联络沟通信息服务平台等具有上海特色的上海法院司法公开平台,全面实现司法的公开透明。2014年已实现依法可以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上海法院12368诉讼服务平台自2013年12月运行至今,共处理各类来电104854件,深受人民群众欢迎;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布的2014年《法治蓝皮书》中的《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报告》显示,上海高院名列第一。 
 
  三、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责使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人民法院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应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事业中积极作为。 
 
  一是要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为全面深化改革、建设法治中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法院要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不断促进法治中国建设。”[3]因此,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要依法严惩各类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和抑制犯罪分子及其犯罪活动,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要依法审理好改革、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案件,积极规范市场竞争规则、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科技文化创新,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营造有序的社会环境。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参与规范监外执行、完善社区矫正,完善“诉非衔接”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等,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并构建解决纠纷网络,最大限度地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是要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守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政法战线的同志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要切实担负起维护公平与正义的神圣职责,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高效地办好每一起案件,通过对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正审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责任追究机制,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质量不打折扣。 
 
  三是要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积极回应人民的法治需求。以人为本,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价值目标所在。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对公平正义要求日益强烈,对法治建设的需求日益增多。为此,人民法院要紧紧抓住“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和“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群众反映最集中、最强烈的问题,改进司法作风,消除司法腐败,完善司法便民利民举措,拓展司法公开平台,加强诉讼服务窗口建设、诉调对接中心规范化建设和人民法庭建设,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加大对经济确有困难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力度等,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四是要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着眼于破除束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提出了许多重大改革举措,涉及现有权力配置和利益格局调整,必将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内容体系、具体规定等带来新的变化。因此,人民法院要妥善处理好深化改革所必需的“破”与法律规定上“立”之间的关系,推动建立健全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机制。一方面,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无论是审判执行第一要务,还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以确保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另一方面,要推动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既要根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需要,对改革涉及到的相关法律的修改,及时提出建议,又要结合执法办案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就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的制度漏洞和立法缺陷提出修法议案,为立法机关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推动形成更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提供重要参考。 
 
  五是要监督支持政府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法治建设的三大目标,也是三大支柱,缺少任何一个方面,法治建设的总体目标都难以实现。其中,法治政府是核心环节,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支柱,又是法治社会的决定性因素。为此,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好监督和支持政府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的积极作用。要认真贯彻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加大司法审查力度,推动各级政府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对法律的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要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排除行政权力对审判工作的干扰,推动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六是要弘扬法治精神,增进法治信仰,凝聚法治力量。正如卢梭所说,“规章只不过是穹窿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窿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法律的“风尚”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4]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营造公众崇尚法治、信仰法治的社会环境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所在。为此,人民法院需要充分发挥对法治环境建设方面的引领和保障作用。要通过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等,将每一起案件的执法办案过程当作法制宣传的过程,对人民群众进行生动的法制宣传,使法治变成人们的生活方式。要深入基层社区,走进镇、乡、村,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不断增强群众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统筹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人民出版社,2013.31-32. 
 
  [2]张景义.抓好每一项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的落实,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N].人民法院报.2014-2-24. 
 
  [3]本报评论员.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四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法院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N]. 人民法院报.2014-2-11. 
 
  [4]习近平.之江新语[M].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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