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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修改后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面临的新问题

发稿时间:2011-07-29 00:00:00
来源:选举与治理作者:作者:郑家林

  去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选举法修正案,对选举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如何贯彻落实好新选举法,初步寻找、探索出按新选举法做好地方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办法和措施,特别是落实关于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代表、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等新的规定,这是我们县乡人大工作者应该及早思考和研究的问题。下面就选举法修改后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解决办法,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

  一、关于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和选区划分问题。

  根据新选举法关于代表名额“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进行分配的规定,城镇居民的代表名额相对减少,代表名额的变化必然带来选区划分的调整。选区的划分和代表名额的分配是县乡换届选举中遇到的一个新问题。

  我们在划分选区时,较过去的作法要作新的调整:结合区乡人大同时换届,采取大选区套小选区的方法,把划分选区与代表资源的分布有机结合起来,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和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民了解和监督代表、便于代表联系选民的原则,按居住状况或者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二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具体工作中,第一,要把各村各单位人口基数调查清楚,这是划划分选区的前提条件;第二、要根据每1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合理划分选区,但每1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不可能绝对相等;第三,按照选区大小和代表构成确定选区代表名额。选举乡镇代表时,把镇直单位两个选区调整为为一个选区;选举区代表时,把镇直单位划分到农村选区参加选举。

  二、关于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问题。

  新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我们过去并没有这样做,原来的乡镇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是区人大常委会行文任命的,虽然绝大部分成员后来成为代表候选人人选,但自始至终没有变动。如太平溪镇2006年换届选举时选举委员会成员7人,有6人是镇代表候选人并被选为镇代表,选举工作也一直是这些同志在领导和主抓。

  现在的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究竟由哪些对象来组成?“进”后再“辞去”怎么操作?在组织选举的过程中怎样进行调整,选举委员会人员调整后怎样保持选举工作的连续性?这些都是我们面临的新问题。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虑:

  1、成立选举委员会成员时,应由党委领导、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老同志和相关部门领导组成,尽量不安排可能选举为人大代表的领导进选举委员会,这样可以减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时再辞去选举委员会成员要好;

  2、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后再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区人大常委会应及时调整乡镇选举委员会成员,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后再退出选举委员会对换届选举后期的工作影响不大。

  三、关于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问题。

  新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从可以变为应当,实际是包含着必须的意思。如何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代表候选人如何向选民介绍自己的情况和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过去这方面的工作做得不多,一般情况下是党政干部候选人被党委提名后,党委向选区提交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组织候选人到选区与部分代表见面,选举委员会没有组织其他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在今后的选举工作中我们应从以下方面去做工作:

  1、代表候选人应该向选举委员会提供本人简历及其它基本情况,选举委员会应对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进行审查;

  2、选举委员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3、应选民要求,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并回答选民的问题。

  四、关于流动票箱选举问题。

  新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这里和我们过去的作法矛盾不大,我区西部山区符合“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条件,建议还是以流动票箱为主,平原地区要坚持召开选举大会选举。

  但是我们在组织流动票箱投票时要坚持做到以下几点:

  1、要确定流动投票的对象,并登记造册;

  2、选民投票必须在签名簿上签名;

  3、流动票箱必须有2人以上的选举工作人员负责;

  4、认真分发选票,发出和收回选票要由参加流动投票工作人员签字、盖章。

  五、关于选民登记问题。

  选民登记关系到选民的民主权利,要努力做到不错登、漏登和重登。选举法规定选民资格一次登记、长期有效,鉴于现在的情况变化很大,重新登记对选民情况变化太大的地方则是更好的选择,也有利于保障所有选民的民主权利,并不违背选举法精神。在登记过程中,既可以是选民登记,也可以是登记选民,但原则应该是全面、客观、准确。

  1、按选区组织登记,经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2、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住满1年以上的外地选民愿意参加区、镇人大代表选举的,持户口所在地的选举委员会或者乡(镇)以上单位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居住地的选区进行登记;

  3、必须符合登记条件:

  ①年龄条件,即法定年龄:在选举日达到18周岁的人员;

  ②属地条件,一般以户口所在地为准(包括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③政治权利条件,即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④行为能力条件,精神病人、痴、呆、傻等不能依法正常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员不能登记为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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