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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范围扩大 房产税改革瞄准存量房

发稿时间:2012-08-20 00:00:00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作者:作者:童彤

  近日,来自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地税官员在京开展为期6个月的房产税税基评估集训,从而为开展非经营性消费房产的存量部分恢复征税的试点提供技术储备。此举也让房地产调控后续政策出台的呼声进一步升级。

  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相关专家在达成“对存量房征收房产税是大势所趋”一致观点的同时表示,针对楼市现状,对存量房征收房产税应继续发挥调控作用,清晰界定投资、投机需求并对其重点征收,对自住型及改善型住房需求则不予征收或少征收;长远来看,从房产税向物业税过渡将成为政策方向和趋势,在发挥增税收等多重作用的同时,楼市调控要善用、重用金融杠杆。

  存量房房产税如何征

  对于30余省区市地税官员在京集训房产税评估,中国房地产税改革专家组成员曲卫东对媒体公开表示,此次开班主要是为房产税试点向全国铺开提供技术储备和人员储备,除今年底结束培训班(一期)外,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还将在2013年、2014年再举办两期类似培训班。

  此番表述引来坊间猜测认为,房产税扩围至存量房将先试点,继而在明年乃至后年逐步扩大到全国。而就如何征收存量房房产税以及征税能带来怎样的政策效果,参与上述培训班的一位授课人士的表述也引来媒体广泛关注。

  “在明确原则后,下一步要研究政策的执行步骤,以在适当时机向全国铺开。”该人士对媒体透露,在上海、重庆率先启动房产税改革试点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开展对非经营性消费房产的存量部分恢复征税的试点,一年一征;在土地出让收入日益萎缩之下,为地方政府发展教育、基建提供稳定、可持续的收入来源。

  对于“明确原则”,曲卫东阐述了三种可能,他说:“在存量房定义上,除了对城市所有已购房地产采取‘普遍征收原则’,以防在二、三套房认定上加大征管成本和增加寻租空间外,也可对开发商已建未售的房地产设置一个销售期,并对逾期未售的房地产征税,从而有力地防止开发商捂盘惜售;或对购房者的二套及以上住房征税,从而提高闲置住房的出租率。”

  应继续抑制投资、投机需求

  “向全国推广房产税是大势所趋,新的试点城市肯定会向存量房征收房产税。”复旦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尹伯成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有上海、重庆的房产税经验各有不同,上海侧重增量房,重庆针对高端住宅。两种模式对真正抑制投资、投机需求的作用相对有限。

  尹伯成认为,如果房产税扩至全国范围,还是延续重庆或上海的模式进行试点,效果将不甚理想。应该加大政策实施力度,选取影响力较大、投资和投机行为较多的城市,对存量房过多的家庭开始征收房产税。

  与前述授课人士强调征收存量房房产税将带来“可持续税收”作用的表述不同,在尹伯成看来,当前楼市状况下,包括限购及房产税在内的一切政策手段,都应该以抑制投资、投机需求为主要内容,同时区别对待自住和改善需求与投资、投机需求:首先,制定科学、严谨、可操作的评价体系和信息系统,界定自住型住房以及合理的改善型住房需求,对其不予征收房产税或以较低税率征收。“这在消除百姓顾虑的同时,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房产税在全国铺开的阻力。”

  其次,同样依托科学、可行的标准制定,对具有投资、投机需求倾向的住房类别以较高税率进行征收。但这必须同时克服对多套房产认定和人均面积计算的难度与挑战。

  尹伯成建议,对存量房征收房产税,应该针对房产套数多寡制定不同级别的税率。“政府对投资、投机需求的抑制是长期的,因此,采取阶梯式上升的税率能够准确体现抑制投资性需求的政策导向,也能进一步体现房产的居住属性。”尹伯成强调。

  普遍征收难度大

  物业税才是方向

  对于二、三套住房认定存在较大难度,倾向对所有存量住房采取“普遍征收原则”的观点,尹伯成对本报记者直言,普遍征收难度巨大,且可行性不大。他说:“单纯为规避认定二、三套住房难度,对全体持有存量房产的百姓征收房产税,不仅会普遍增加百姓负担,而且会引来巨大的政策实施阻力,削弱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且与国家一贯政策不符。”

  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副会长顾云昌也对本报记者表示,虽然即将大范围推开的存量房房产税究竟按照何种方案实施尚不明确,但不可否认的是,普遍征收难度确实不小。

  顾云昌表示,就我国房产税体系而言,改革和调整是必然的,毕竟当前的房产税体系尚不完备。

  “比如在房地产的开发交易领域,还是税、费混杂,且收费很不规范。因此,税制改革必须做到‘正税清费’。”顾云昌说,要将税收扶正,同时清理收费,尤其是杜绝不规范收费。

  据记者了解,在我国房地产的保有环节,目前基本“无税可收”,在顾云昌看来,这就导致了对持有房产环节没有任何制约,从而给投资者、投机者创造了条件。

  顾云昌认为,在流通环节要少收税,鼓励流通,活跃市场。与此同时,要加强在保有环节征税,才能起到平抑“持有房产并占有资源”的问题,这需要税务部门形成一揽子顶层设计。

  “对存量房开征保有环节税收是必然的。但必须首先就税率、税基进行科学制定和评估,同时要分步、渐进实施,不可一步到位。”顾云昌强调,长远看,从房产税向物业税过渡才是政策方向和趋势,这将至少带来四方面好处: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遏制炒房者和投资、投机行为;体现资源公平;有利于市场健康发展。

  “物业税作为新税种要全国人大讨论通过,需要较长周期,但却是未来的大趋势。”顾云昌提醒,届时,由房产税过渡到物业税的政策目的,将不再是对房地产进行调控,对楼市的调控要善用和重用金融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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