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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

发稿时间:2011-10-27 00:00:00
来源:中国政府网

 [提要]目前,我国正在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自9月1日起上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后,税负高低争议并未减少。大多专家学者认为,减税的重点应转向间接税,特别是增值税。增值税是中国第一大税种,目前实行的增值税属于商品增值税,即在生产销售商品的时候征收,不涉及劳务服务,对服务业是征收营业税。例如,属于第三产业的交通运输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就不能进行税前抵扣,同时对全额收入征收5%的营业税。这对服务企业来说形成了重复征税。从提高财税国际竞争力的视角来看,增值税和消费税税负都需要下调,从而将一些流失到海外的消费需求重新转化为国内消费需求。但营业税属于地方税,增值税属于国税,如果营业税被增值税替代,那么地方收入将受到影响。这次改革被称为中国第一大税种和地方第一大税种的全盘改革,成为贯穿工、商、服务业的税种,同时营业税将取消,业界称不亚于1994年分税制改革。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讨论通过《疫苗供应体系建设规划》,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高农村学生尤其是贫困地区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健康水平,会议决定,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一)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开展试点,中央财政按照每生每天3元的标准为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试点范围包括680个县(市)、约2600万在校生。初步测算,国家试点每年需资金160多亿元,由中央财政负担。(二)鼓励各地以贫困地区、民族和边疆地区、革命老区等为重点,因地制宜开展营养改善试点。中央财政给予奖补。(三)统筹农村中小学校舍改造,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建设内容,切实改善学生就餐条件。(四)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天提高1元,达到小学生每天4元、初中生每天5元。中央财政按一定比例奖补。会议强调,要加强学生食堂管理,严格食品供应准入,确保食品安全。制定中小学食堂供餐规范,明确数量、质量和操作标准。建立专家工作组,加强学校营养指导。补助资金严格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严禁直接发放给学生和家长,严防虚报冒领。全面公开学校食堂和学生营养经费账目及配餐标准,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会议讨论通过了《疫苗供应体系建设规划》。会议指出,接种疫苗是防控传染病发生和流行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之一。我国现有疫苗可以基本满足常规防疫需求,但还存在研发能力相对落后、规模化生产和应急保障能力不足、疫苗实际接种率仍需提高等问题。《规划》要求:到2015年,初步建成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疫苗供应体系,实现常态必保,应急能力大幅提升;到2020年,疫苗供应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具备与发达国家同步应对突发和重大疫情的实力。为此,要建立完善疫情监测网络,加强重大和新发传染病疫苗研发,提高疫苗生产产能和质量,合理扩大疫苗免疫规划品种和覆盖人群,提高人兽共患病防控能力,健全储备体系,增强应急保障能力。

  会议确定了疫苗供应体系建设的重点项目。一是培育重要急需新产品。尽快完成手足口病疫苗等6种新疫苗的研制及产业化,加快研制和研发一批新的疫苗品种。二是建设关键研发设施,重点支持新型疫苗国家研究中心等能力建设。三是扩增急需产能和实物储备。四是提高疫苗行业装备水平。五是建立疫苗质量检验体系。中央财政对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所需疫苗等给予支持。重点项目安排投资规模约94亿元。

  会议强调,疫苗质量安全关系重大,要完善监管体系,严格疫苗生产、流通、预防接种的全过程监管。要加强自主创新,扩大国际合作交流。

  会议指出,为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一)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试点,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进行试点。(二)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三)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针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使用的质量安全责任不够明确、擅自添加禁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屡有发生的突出问题,草案强化了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管责任,规定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并指导养殖者安全、合理使用,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草案规定了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信用制度,管理部门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名单。草案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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