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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公众参与的困境与破解路径

发稿时间:2016-09-29 10:08:48
来源: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4期 作者:于建嵘

  【内容提要】 自媒体时代的社会动员方式,使群体性事件具有更广泛的社会参与度。但自媒体的传播特征又使这种参与具有独特的困境,主要表现在:抽象愤怒与集体狂欢、民粹主义下的“无社会组织”后果、话语和行为的无理性破坏等。要重塑公民有序化的政治参与,政府不仅需要执政智慧,更需要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的治理思维。建立健全制度化的维权机制,畅通公民的利益表达与利益保障机制,提高弱势群体在利益综合以及政策制定中的博弈能力,是破解自媒体时代公众参与困境的必由之路。
 
  【关 键 词】自媒体时代/公众参与/环境维权/抽象愤怒/权利意识 
 
  当前,中国社会已进入自媒体时代。自媒体是以个人传播为主的媒介方式,每个人都是信息传播源,网民通过微博、论坛、贴吧、博客等现代网络传播方式,从不同层面来记述与评判社会事件,并开始关注与自己并无直接利益关系的事情。这促使网民的行为具有更多的公共性,为自媒体时代的公众参与提供了更多途径。但是,自媒体时代的意见表达,也可能由于缺乏法律与社会道德规范,演变为个人发泄怨愤的社会冲突。这种冲突因网络动员的交互性与传播的快速性而变得更具破坏性。这一点在目前中国的群体性事件中有较为明显的表现。①
 
  本文试图通过对近年来中国群体性事件与自媒体之间的相互关联性进行分析,来解释自媒体时代所具有的社会动员方式是如何影响公众参与及其独特的困境,并试图寻找破解这种参与困境的基本对策。
 
  一、预防型维权与网络动员
 
  近几年来,有关大型化工企业、采矿及大型电站建设、垃圾焚烧等领域的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迅速增加。据统计,自1996年以来,环境群体性事件一直保持年均29%的增速,2012年中国环境重大事件增长120%。[1]这其中,2012年发生的四川什邡事件、江苏启东事件、浙江宁波事件均产生过巨大的社会影响。通过对这些事件的调查,我们可以发现如下几个特征:
 
  其一,从“事后救济型维权”向“预防型维权”发展。2005年,浙江东阳受到污染侵害的民众多次群体上访,并最终造成了激烈的冲突,是学界公认具有影响力的第一起环境群体性事件。②从行动爆发的时间和维护权利的性质来看,属于“事后救济型维权”,即环境污染已经发生,并对特定的人群产生了危害,是公众权益已受侵害后的维权。而自2007年厦门PX事件延续至今的许多事件,如2012年发生的四川什邡事件、江苏启东事件、浙江宁波事件,则是因“可能发生的风险”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这些事件,均发生在立项或施工阶段,项目是否有危害,并没有得到确切的证实,且传言不一定有科学依据。某些项目还具有符号意义,如从厦门PX事件,到大连再到宁波等地都因此项目引发了群体性事件,而参与的民众并不一定知道、有的甚至不想去知道PX是什么,有什么危害。维权民众抱着对自己没有好处,却有可能有害处的心理,来预防对自己可能的利益损害。为此,一些学者将这种冲突称为“邻避”冲突,即因一些带有污染性的设施如变电站、垃圾掩埋场、医院、发电厂等设施而引发的维权冲突。[2]公众不希望这些“邻避”设施建在自家附近。
 
  其二,许多事件背后均有较复杂的利益关系,而环保成为各种利益诉求共同运用的具有当然正当性的话语。如江苏启东事件,就有普通民众、活动的组织者、房地产商、本地公务人员、外地交流来的主政官员以及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等等之间的利益冲突。[3]许多遭到反对的建设项目实质上都牵涉官员的个人政绩、征地拆迁、渔业受损、房地产项目、小化工企业等诸多复杂利益。在诸多利益中,当地居民的利益往往被忽视。政府为了刺激GDP增长,不惜引进一些可能具有潜在污染性的项目。但是,“邻避性设施大多兼有公共财产和外部性的特征。通常这些设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是为全体社会所共享,然其设施产生的外部效果(如污染、房地产值下跌等)却要由设施当地居民所承担。基于邻避性设施的‘有福同享、有难自己当’特性,使得被选定设置邻避性设施之社区避之唯恐不及”。[4]这是居民产生“不要建在我家后院”(Not In My Back Yard)情绪的基础。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和自身密切相关的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居民担心建设项目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环境质量和资产价值带来负面影响,往往强烈反对具有潜在污染性质的设施对自身利益可能造成的危害,甚至会引发高度情绪化的对抗行为。为此,环境问题因其与每个人的利益紧密关联,容易成为一个公共话题而引起广泛的关注,这种关注因公众自身的焦虑和不安全感而不断被强化。
 
  其三,网络时代的社会动员方式,使事件具有更广泛的社会参与度。环境问题具有一定的地域性,而网络时代的意见领袖可以通过自媒体,很容易将其变成地域性的社会公共话题。一般来说,议题最初源于网站的地域性贴吧或论坛。近年来,个人微博也对信息的广泛和迅速传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后会以网友聚会的方式从网络走到现实生活中。在民意互动过程中,一些地方名人也参与其中,并在事件过程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如某一排污引发的群体事件,具有本土身份的原法院副院长和政协副主席就是核心人物。但正是由于网络社会动员的主体往往不是国家、执政党,动员不具有强制性,要转变为现实行动,取决于能否吸引其他社会成员的加入,这些成员能否从中获得社会利益、经济利益和情感利益等。而且当获得的利益大于行动的成本时,虚拟动员成为现实的可能性才较大。[5]而且,在“以人数赌安全”的隐秘规则支配下,参与者越多,分摊到个人头上的风险似乎就越小,这为潜在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提供了心理保障。
 
  其四,环境群体事件抗争的主要对象是侵权的企业和政府,事件的结果往往造成多输局面。在各种利益的纠葛中,事件会转化为民众对地方政府的抗争,事件的发展过程容易偏离最初的议题。在各种对社会不满情绪的作用下,经常发生较激烈的对抗,常伴有围堵党政机关、阻塞交通、围堵河坝乃至于打砸抢烧行为,最后均以政府妥协而告终。如什邡宏达钼铜矿属于四川灾后重建国家支持的项目,根据设计及环评,并不会对当地造成环境问题,而且会对当地经济产生重大影响。事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网络政治动员是一种新的政治提取能力,体制外成员更善于通过它获得同政府和传统权威抗争的力量。互联网增强了个体从底层重建社交性结构并构筑集体认同的能力,原子式个体以更快的速度和更有效的方式开展社会协作,形成了“有效”钳制或颠覆当权者的相对优势。[6]但民众在与政府博弈过程中出现的非理性狂躁情绪,容易导致其事实上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也为政府使用强制权力维护秩序提供了凭据。在此过程中,双方都不是赢家,因为无论是政府的权威与合法性,还是公众自身的利益保障机制,都受到了破坏,并使传统社会一直存在的官民之间紧张与僵化的关系得到某种程度的固化。
 
  二、抽象愤怒与集体狂欢
 
  网络动员下的民众环境抗争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拓展公众的参与渠道并对地方政府施加压力的同时,也蕴含着群氓的集体狂欢,打砸抢烧公私财物,甚至针对被抗争者的残酷伤害等消极方面。2012年因反日游行示威引发的社会骚乱,就展现了非理性狂躁所具有的严重破坏性。2012年9月15日,随着中日钓鱼岛争端的演化升级,许多城市发生了大规模的“反日示威游行”,抗议日本的购岛等侵犯我国主权和领土的行为。然而,在游行示威过程中,一些城市如长沙、西安、青岛等地出现打砸日本车、打伤日系车车主甚至焚烧大型商店等违法行为。在这一事件中,以网民为代表的民众群情激奋,民意难平,体现出一种抽象愤怒和集体狂欢意识。
 
  其一,网络共振与抽象愤怒。在自媒体时代,特别是微博诞生之后,由于信息发布的平民化、个性化、交互强、传播快等特点,人们可以相对容易地表达自己的情感与观点。这种观点经过网络传播极易引起舆论响应与集体共鸣,从而使一个微小的事件演化为一个社会焦点话题。随着事件的发展,它甚至会产生连直接利益相关者都无法掌控的破坏性力量。不难看出,无论是环境抗争还是反日游行,这些事件背后,都隐藏着民众无名的怒火。这不是一种“具体”的气愤及怨怒,不是特定之人对特定之事的怒气冲天,更不同于钉子户因自身权益受损、自认人格尊严受到侵犯时的愤怒,而是如石首事件、瓮安事件那样,是不特定之人对特定之事的集体性的义愤填膺;或者是特定之人对不特定之事产生的愤怒,比如某位网民对层出不穷的爆炸性事件的愤愤不平,某位进城务工人员对受到经常性歧视的积怒宿怨。当然,这两者也存在重合之处。简而言之,就是不特定之人因不特定之事引发的普遍和长期的愤怒,因为存在这样一个共同、本质的特征,可将其称之为“抽象愤怒”,以与一人一事的愤怒相区别。
 
  一般来说,抽象愤怒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1)因为在房产、教育、环保、社保、城乡分割等民生问题上,政策性的二次分配失衡使地方民众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害,但对生活还未有颠覆性、决定性的影响。这种愤怒范围广且持续时间长,但强度不高。(2)民众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和价值判断,与其在政策、法律及其实施中的体现出现偏差。革命先烈杀税警闹革命代表正义并受到颂扬,杀警察的杨佳却是违犯法律的罪犯。这其中的价值评判,因意识形态的差异而受到一些网络愤青们的质疑也是经常的事情。(3)民众日益发现自己与某些不公平事件中的受害者处于同样的境地,每个人都可能是潜在的受害者,噩梦是否成真只是一个运气和概率的问题。失去安全感带来了物伤其类式的愤怒。(4)因为总能找到比自己付出更少、得到更多的群体和个人,原因则是见不得光的背景关系或潜规则等,这种相对剥夺感广泛存在于社会各阶层,包括利益和公正两方面。因此,民众极易将仇恨、愤怒情绪由发泄于特定的对象转向不特定的对象,属于“仇恨转嫁”。[7]这种“仇恨”,是社会矛盾长期郁积而导致的集中爆发与外化,往往具有巨大的破坏性。
 
  其二,民粹主义下的“无社会组织”后果。互联网引发的公共事件无法摆脱共意性社会运动推动社会变迁的有限性。参与互联网公共事件的多是分散的社会个体成员,其价值观、通讯能力存在多重分歧的可能性,并且他们对政治权力的影响力非常薄弱,并不具备对特定事件持制度化处理方式的能力。当代中国互联网公共事件往往是“个案型”事件,无法成为推动制度变迁和社会变迁的力量。[8]从现在掌握的一些情况来看,“9·15”事件在很大程度上是底层民众对社会强烈不满情绪的极端宣泄,而钓鱼岛事件使得这类宣泄披上了爱国主义的外衣。由于这些民众自发的游行示威行动,都是一些无社会组织的街头行动,不能约束不法分子的打砸抢烧行为,最终演变成为局部的社会骚乱,破坏了社会秩序,并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这起事件表明,当一个社会存在普遍不满的人群时,需要特别警惕民粹主义者歪曲利用人们的爱国热情。
 
  其三,话语和行为的非理性破坏。社会运动理论认为:决定一个国家媒体和公共舆论基本行为的根本因素是这一国家中国家和社会的关系。[9]267-272在现实环境下,可以预见,抽象愤怒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它的表现也可以分为爆发、表达和隐忍三类。借网络民意得以表达的抽象愤怒是显性化的,党和政府既可以从中了解民怨,也能体会到舆论监督的好处。但是,网络生存中的角色虚拟化,使网民的言论和责任是不对等的,表达和发泄容易走向偏激和非理性的方向。[10]而政府担心其超过一定的“度”而失去控制,往往会从社会管治的角度加强监管,这又常被理解为剥夺言论自由,仿佛火上浇油,带来了恶性循环。更多的抽象愤怒则是隐性的,好像冰山沉没在水下的那部分,巨大而又难以捉摸。隐忍才是最可怕的愤怒。因为无从表达就不再表达,这就将问题积累下来,最后可能将对具体事件、体制等的怨气,转变为对国家根本社会制度的不满。这可怕的地火无影无形,但也许就是历史上某些国家政权迅速崩溃的原因之所在。
 
  三、权利意识与参与秩序
 
  群体性事件是观察中国社会的重要窗口。[11]在其中,我们既可以看到国家与社会的博弈,又可以看到民众与政府的互动。但这种互动,由于网络时代自媒体的广泛运用呈现出了许多新的特征。这一点,在前述对2012年环境事件和社会骚乱事件的分析中已经有了较为充分的说明。
 
  需要指出的是,网络时代民众通过群体性事件进行社会参与,在某种意义上,实际上是中国底层民众参与政治的一种方式。或者说,这种自媒体时代的公众参与实际上构成了底层政治的一种重要形式。如果说,精英政治与国家政权相联系,通过有组织力量的国家政治而经常表现为制度或秩序,表现为强制性的手段,并试图塑造自身的合法性并使之意识形态化,那么,底层政治则更多的是底层民众的自发行为,其行为方式也许是隐性、自发而零散的。这正如斯科特所说:“它们几乎不需要协调和计划,它们通常表现为一种个体的自助形式,避免直接地、象征性地与官方或精英制定的规范相对抗。”[12]同时,底层政治是反应性或应对性的,它是对现实生活中的困苦或不满寻找解释的方式和解决的路径。在这种意义上,现代社会应该容许有底层政治的存在空间。可以说,“精英与大众之间政治参与的差异是民主的一个主要悖论。从理论、法律上说,政治是对民主政体中所有人开放的。但在实践中,一些人参与得比另一些人更多。由于有着良好教育和经济境况的人(教育程度越高,获得的职位就越高)更多地参与政治,他们即处于更有利的位置来获取自己的利益”。[13]事实上,无论是2012年发生的环境群体性事件中民众维权意识的觉醒,还是反日示威活动中民众爱国情绪的高涨,抑或政府采取各种方式使得较大群体性事件有所减少的努力,都能看到民众参与的力量。参与不仅使他们获得一系列程序和方法,更是让他们摆脱逆来顺受的“臣民”地位和意识,获得公民权利和意识的重要渠道。这也许正是民众抗争及群体性事件中最值得赞许和称道的积极方面。
 
  权利意识是人类自身发展与现代国家成长的基础。它的核心要义是维护人与生俱来的生存权、自由权与发展权,尤其是寻求一种有效的制度框架来规范政府公共权力的运作,以规避权力的专横与强制。当前,公众针对环境问题的“预防型维权”就体现出其思维中“权利意识”的强化,即通过自身利益的维护来避免无法预期的伤害。这种抵制“邻避”设施的行为体现出其行为的自利性,而不是自私性。因为“自私行为往往会通过损害别人的利益而达到自己的目的,而自利行为则是在给定约束条件下做出的谋求自身目标函数最大化的决策行为”。[14]更准确地说,这是一种意图非常清晰(即规避污染设施)的权利意识,这对公众维护自身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来讲,是合理而正义的。但是,“在中国,权利往往被理解为是由国家认可的、旨在增进国家统一和繁荣的手段,而非由自然赋予的旨在对抗国家干预的保护机制。在此情景下,民众对行使自身权利的诉求很可能是对国家权力的强化而不是挑战”。[15]中国人的权利观念与英美式的权利观念存在极大的差别。在英美传统里,权利是指自然权利,是由上帝赋予的而不是国家赋予的。在中国盛行的以“权利”语言构建起来的“道义经济式”的抗议,往往要求撤换不受欢迎的低级官员。这些抗议者极少质疑中国共产党或者它的意识形态的统治权威。因此,中国人在行使权利时,奉行一种“规则意识”,他们针对的并不是当前基本的政治制度,更多时候在意识形态层面是与官方高度一致的,即遵循一种“只反贪官,不反皇帝”的传统政治模式(现代则演化为“只反贪官,不反中央”)。因此,公众的维权抗争实际上给了这个体系一些机会,使它可以不断地审查和纠正自己在现实中的偏差和错误,这反而有益于国家的政治稳定。
 
  这就要求我们在对待当前的群体性事件时,要以一种更开放的心态来理解民众的维权行为甚至愤怒。事实上,虽然中国已经从改革开放之前的全能主义体制逐渐走出来,但国家对社会的管控仍然习惯于采取政治性或行政性的自上而下单向度的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不适应以自由竞争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从总体来讲,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置社会冲突方面的水平十分有限,有许多完全可以化解的事情由于处置不当而产生了严重后果。这些不当主要表现在,事情刚发生时不重视,往往错过最佳处理时机,表现出“体制性迟钝”,即陷入“起因很偶然——涉事政府反应迟钝——网民参与、事态升级爆发——基层无法控制——震惊高层——迅速处置——事态平息”的怪圈,从而使“小事拖大,大事拖炸”,集中暴露出应急能力的薄弱。事情发生后,地方政府认为首先要做的就是封锁消息,因为在他们看来,只有封锁消息才不会造成所谓的政治和社会影响。但事实上,现在已没有办法封锁消息。民众会通过短信、互联网向全世界发布。因此,国家提出要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其目的就是要增强社会自治的力量。从理论上来说,建立一种“强国家—强社会”的模式是我们努力的目标和方向,但现实的情况是,我们的国家依然很强大,而社会却依然很弱小。
 
  可见,要突破自媒体时代公民参与的困境,平息“抽象愤怒”,需要多方面的努力。这不仅需要以承认“抽象愤怒”具有一定的现实性为前提,将注意力集中于如何在源头上减少并引导至理性的宣泄渠道上来,更需要对现行的政府管治理念进行变革。具体而言,有如下几个方面需要加强。
 
  一是增强社会自治的力量,既培养“社会”相对于“国家”的壮大的自我组织,同时也是在培养它的自律能力,保证公民和政府能够在理性和法律的轨道上实现互动。缺乏自我组织的社会是脆弱的,其结构是紊乱的,而当公民以一个个携带情绪的社会原子和政府互动时,也将陷于混乱而无序的状态。因为当个体的力量无法对抗强大的国家机器时,公众就会从政治生活中完全消失,最终远离政治生活。由于他们无法参与公共事务,彼此孤立,他们就会变得越来越狭隘和自私自利,公益品德完全被窒息。而缺乏公众参与的政府行为,是缺乏合法性基础的。因此,社会秩序的稳定,其实是以公众的广泛有序参与和社会能够自我组织为基础的。
 
  二是通过调整社会的利益结构,改善已呈畸形的社会结构。一般而言,人们在进行社会行动时有一个特点,那就是有利益的诉求。但不公平的、构成了剥夺的利益结构,让人们在进行社会行动时,可能已不仅仅是有利益诉求,或根本不是为了利益诉求,而是为了发泄。当利益诉求有一个合理的预期时,人们会懂得理性地约束自己,但如果利益诉求没有预期,或者就是为了发泄,则只会导致社会行动过激化。破解这一困境,不是消除人们的社会行动,而是通过调整利益结构,为人们理性的社会行动提供社会和心理的背景。
 
  三是为人们的政治和社会参与提供制度性的渠道。事实证明,人们有多大可能进行实际的政治参与,就有多大可能减少破坏性的社会行动。[9]112-115社会行动中的参与往往是政治参与中制度渠道堵塞的结果。而在社会行动中,人们的参与不应该被视为是对既定秩序的挑战,而应被视为是一种表达,这一表达应在宪法、法律的框架内给予认可。如果公众有了参与的欲望而缺乏参与的渠道,那么,就会导致非制度化的力量在体制外集结,形成反体制的力量。只有政治和社会参与越开放,公民才能在参与中获得一系列的程序、经验和方法,减少当下的社会冲突所产生的风险。建构一个由在意识上、权利上都具有公民特征的人所组成的社会,是当下的紧迫命题。
 
  四、结论
 
  在社会利益冲突频发期,面对自媒体时代的公民参与,政府不仅需要执政智慧,更需要与社会发展相吻合的新的执政思维。尤其是在当下的中国,民众的权利意识正随着权利话语的凸显以及维权事件的频繁发生而逐渐觉醒。政府只有在此关键时刻抓住机会,建立健全制度化的维权机制,畅通公民的利益表达渠道,提高底层劳动者尤其是弱势群体在利益综合以及政策制定中的博弈能力,才有可能实现真正的和谐稳定。因为,只有建立制度化的、完善的利益诉求机制,才能更好地维权,从而才能更有效地维稳。当政府转变执政思维,成为负责任的透明政府,同时引导民众学会理性地表达诉求,政府与民众之间才能建立起良性的互动机制。这需要政府打破“与民争利”的行为模式,真正成为公共利益的执行者,社会纠纷的公正仲裁者,尤其是改变执政中的暴力思维,以一种平等的、公正的、真实的、负责任的态度面对自身的问题,才能“教会”民众理性地思考问题,而民众才能宽容政府本身无法克服的缺陷与不足,真正转变几千年来的“仇官”情绪。唯有如此,困扰中国的结构性问题才能得到真正破解。
 
  注释:
 
  ①2012年,中国发生了一系列的社会冲突事件。从总体上来说,群体冲突事件在数量上有所减少。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由于2012年是中国政治权力换届移交变动较为重要的一年,从中央到地方都加大了管控力度,并采取一系列措施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不过,这也不能排除个别地方在面对上级的“维稳”考核压力时,采取强力打压、“欺、瞒、捂”等非法方式,使得群体性事件只是统计数字上有所减少。但就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在自媒体时代,某些事件在规模和影响上要远远超过往年。这其中规模和影响最大的主要是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事件和因反日游行示威引发的社会骚乱。
 
  ②见魏汝久:《浙江东阳事件辩护案》,载2005年全国律协环境与资源法专业委员会的年会论文集,第73-79页。未公开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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